关于对区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135107号提案的答复
陈艳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启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的建议》的提案收悉。我们对提案内容作了认真的梳理分析,现答复如下:
一、提案的基本内容
从提案中可以看出您通过新闻、网络或其他信息渠道搜集了近年来我国某些大型培训机构出现的突出问题,结合自己的教育教学实践,对日常生活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加以提炼总结,向我们反映了5个问题,一是培训机构制定的培训合同不规范甚至无培训合同;二是退费难;三是培训机构未按照要求收取费用;四是未公示收费时间跨度;五是收费价格高。与此同时您提出了2条建议:一是建议教体局规定统一启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合同》;二是加强监督,确保民办机构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价格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和退费办法,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票据。
二、我区培训机构市场的基本情况
培训机构是市场经济的产物,随着我国素质教育的不断深入和发展,现已形成了既有文化基础类培训又有艺体特长类培训的民办教育培训新格局。截止目前,我区共有196所合法培训机构,其中“夫妻店式”培训机构占三分之一,即举办者为夫妻,正常情况下,一人上课,一人管理;自主创业的年轻人举办培训机构占三分之一,即大学毕业生,在家庭及朋友的帮助下创办培训机构;挂靠国内知名培训机构的培训机构占三分之一,但办学规模都相对较小。众多民办培训机构的举办和发展,极大地满足了我区人民群众对教育的多元化需求。近年来,教体局不断加大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力度,多举措规范办学行为,整体上运营平稳,未出现明显恶意竞争和有较大负面影响的情况。在培训机构收退费方面,2020年全年收到关于收退费问题的投诉件有5件,经调查了解均未有培训机构欺诈行为和机构之间恶意竞争行为,且都已妥善解决,投诉人对处理结果均表示满意。
三、加强政策落实,全力保护人民群众利益
1、及时转发上级文件。为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服务行为,有效化解校外培训收退费纠纷,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于2020年6月10日联合制定了《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0年7月16日,淄博市教育局也下发了《关于推行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淄教法字【2020】8号),区教体局及时转发了上级文件,并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各机构认真学习,立即行动,逐步推进。
2、强力推进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一是集中检查,对《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使用时间、范围、具体要求逐校督促检查;二是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联合市场监管局、民政局、人社局等单位对全区培训机构进行督导检查,2021年1月,联合市场监管局共同出台了《周村区联合开展校外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周教体发【2021】3号)文件,明确了职责,完善了保障措施。三是形成长效机制。将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纳入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治理长效机制,充分利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机制,加强日常巡查和专项督导,强化部门执法合力,公布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渠道,做到凡举报必核查,凡查实必查处。经过多方努力,目前,我区所有培训机构均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3、充分发挥市场监管部门职能。区市场监管局根据职责,对校外培训机构落实明码标价制度情况进行了认真监管,一是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在培训机构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依法依规设置收费公示;二是实行动态管理,要求各机构在收费标准变动时,应及时变更公示内容,不得收取收费公示内容以外的任何费用;三是明确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收费单位、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举报电话和退费办法等。要求公示内容要全面,不得漏标、错标、模糊不清。四是市场监管局将对校外培训机构广告宣传进行监管,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利用虚假或容易引起误解的商业宣传手段,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同时规范价格促销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价格促销活动,应当真实准确,清晰醒目的标示活动信息,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市场监管局将不定期进行检查,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将严厉查处。
下一步,我们将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充分利用“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机制,加强部门间合作,群策群力,确保全区教育培训机构健康发展。
周村区教育和体育局
2021年6月22日
联系人:陈克忠
联系电话:7875126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提案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