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周村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57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王爱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健全全民健身路径工程管养体系的建议》已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区教育事业的关注和关心。我局高度重视,就相关问题进行了实地调研,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及时制定方案,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现将具体落实情况答复如下:
一、健身器材损坏、使用年限超期问题情况
周村区从1998年开始争取上级体彩公益金购置或上级配发的体育健身器材4000余件,分期分批捐赠给各镇办及相关事业单位,安置到各镇街社区、村居。2018年,配合省市推进“千村扶贫健身工程”,为我区15个省定扶贫工作重点村安装健身器材209件,硬化健身场地2540平方米。另有部分器材为开发商在房产开发时购置安装以及居民区物业公司、企业自建居住区自行购置安装。根据《山东省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办法》,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由接收单位具体维护和管理。体育健身器材来源的多元化,造成管理、维修、维护困难。部分器材超出了设计使用年限。器材老化、损坏严重,群众的健身活动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二、健身器材监督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一是认真调查摸底。2020年10月,组织开展了“僵尸设施”专项整治行动,对全区范围内长期侵占公共空间、年久失修、无人管理、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的体育健身器材进行全面摸底调查。10月19日,我局向各镇办及相关单位下发了《关于对全区“僵尸”体育器材进行调查摸排的通知》,要求各镇办、相关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进行摸排,整改。在各单位排查整改的基础上,区教育和体育局召开了全区“僵尸”体育器材摸排部署会安排部署摸排工作,对全区22个社区、138个村居的体育健身设施整改情况进行了回头看,将各镇办的健身器材使用情况和损坏情况进行了详细统计并将摸排统计情况通报到各镇办及相关事业单位。
二是及时清理“僵尸”体育器材。摸排发现全区需要拆除更换的体育器材147件。具体情况如下:王村镇拆除24件;南郊镇拆除20件;北郊镇拆除38件;大街街道办事处拆除23件;丝绸路街道办事处拆除14件;永安街道办事处拆除1件、青年路街道办事处拆除8件、城北路街道办事处拆除19件。
三是做好器材维修维护和更新。各镇办及相关事业单位,对需要保养维护的500余器材进行了维护维修。为满足群众健身需求,“僵尸”体育器材拆除后统一更换新的器材,区教育和体育局积极向上级体育主管部门争取,将室内外健身器材210余件(套)陆续捐赠到各镇办,截止2020年11月27日,全部147件“僵尸”体育器材拆除更新完毕,对需要维护的器材进行了维护。
四是及时签订《周村区全民健身工程捐赠协议书》,明确受赠单位职责。自2007年开始,体育部门捐赠健身路径器材时均与受赠单位签订《周村区全民健身工程捐赠协议书》,其中“受赠单位职责”第四条,明确要求受赠单位负责工程的使用、维护和产权管理。
五是积极筹划起草健身器材管理办法。根据体育总局体群字〔2017〕61号关于印发《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及《山东省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2020年6月区全民健身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加强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的通知》(周健办字〔2021〕3 号),制定了《周村区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细则》。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进一步强化室外公共健身设施主体责任落实。落实《关于加强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的通知》要求,重点解决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过程中类别不清、责任不明的问题,进一步划清政府投资建设、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捐赠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建设的各类健身设施的管理主体,切实提高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管理水平。
二是加强全民健身设施日常维护的监管工作。区教育和体育局将制定日常监督检查机制,成立督查组,开展常规性检查。重点对接收方健身器材使用、维护、安全、卫生等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管理人员配备情况,醒目位置设立告知牌的情况,日常维护和管理情况等四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并适时通报给镇办及相关事业单位,由其负责整改或督促接收单位进行整改。
三是进一步增加全民健身场地设施供给。2021年,向区财政局申请体育彩票公益金专款,购置全民健身设施器材,继续捐赠到各镇办及相关事业单位,以提升我区全民健身设施水平。在2020年争取市级资金为周村区全民健身广场(周村区人民广场)、青年路街道凤鸣社区建设2处多功能运动场的基础上,2021年继续争取市体育局,为我区新建6至8处多功能运动场。
再次感谢您对我区教育体育事业的发展的关心支持,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努力工作,提升我区公共体育设施监管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舒适的健身环境,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附件:《周村区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细则》
周村区教育和体育局
2021年5月5日
附件
周村区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满足群众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山东省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区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规划与建设、使用与维护、监督与检查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室外公共健身设施,是指免费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公益性室外健身器材及场地。
学校体育场地和经营性健身场所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建管并重、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应当将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重大问题。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室外公共健身设施,有权对侵占、损坏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相关主管部门举报。
第六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捐赠、赞助等多种形式参与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规划和建设相应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征求区体育部门意见,并与居民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区没有建设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应当予以补建。
配建和更新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要求,满足不同人群的健身需要。
第八条 采购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应当符合GB 19272-2011《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以及其他关于器材配建工作的国家标准;国家标准更新的,应当执行最新标准。
第九条 室外公共健身器材应当安装在日常管理有保障、器材使用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场所、场地。
第十条 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管理维护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镇办及相关单位按照职责统筹做好辖区内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管理工作。
政府投资建设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由接收设施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园(广场)管理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具体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由其建设单位具体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捐赠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由受捐赠单位具体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的建设单位按照规划建设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由建设单位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或者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具体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 接收方应当对室外公共健身设施进行登记,建立健全使用、维护、安全、卫生等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对室外公共健身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
室外公共健身设施接收方要在醒目位置设立管理人及维修电话告知牌,每月要安排专人负责健身设施的常规性安全检查、维护、维修。及时受理、处理维修报告信息。
公共健身设施出现质量问题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接收方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接收方应当接受体育主管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监督,承担相应安全责任。定期向镇办报告日常维护管理情况,由镇办及相关单位汇总后上报区体育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保修期内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因其自身质量问题损坏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接收方应当及时联系进行维修或者更换。超出保修期的,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 拆除处于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使用寿命期内、无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应当征得体育主管部门同意,在原址或者择址配建同等数量的设施,并按程序报送备案。
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使用寿命期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应当予以报废,由镇办及各相关单位督促接收方进行拆除,并报区级体育主管部门备查。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室外公共健身设施进行营利性活动,不得擅自将室外公共健身设施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在监护人的监护下使用室外公共健身设施。
第十六条 接收方应当定期对本辖区内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安全状况、设施完好程度、正确使用和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防止设施的损坏和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体育主管部门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区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区级室外公共健身设施数据库,并对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镇办及各相关单位负责及时提报本辖区室外公共健身设施数据基础信息,并按照省市相关要求进行室外公共健身设施数据基础信息录入;应当每年对本辖区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情况进行核查,将新建、改建、扩建、更新、拆除等信息及时提报区体育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接收方对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维护不善的,导致场地、器材损坏严重的,体育主管部门可以停止配建和更新其辖区内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
第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接收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室外公共健身设施使用、维护、安全、卫生等管理制度的;
(二)未配备管理人员进行管理、维护的;
(三)室外公共健身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未设立警示标志并及时组织维修或者拆除的;
(四)利用室外公共健身设施进行营利性活动的;
(五)擅自挪用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
第二十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或质量问题造成安全事故的,由生产厂家负全责。
第二十一条 对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因质量出现重大问题的生产厂家,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接收方,是指接收并负责维护和管理配建在所辖区域内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组织和单位,主要包括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园(广场)管理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及电话:解虹 7875862
抄送: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区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