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区十九届人大第二次会议第29号代表建议的答复(进一步加大公共健身设施提升和维护管理)
区十九届人大二次会议
29
建议人:
主办单位: 周村区教育和体育局
答复时间: 2023-06-26
  • 答复内容
  • 建议内容

对区十届人大第次会议29代表建议的答复

 

桑忠俊、唐新博、于长平代表:

您提的《关于进一步加大公共健身设施提升和维护管理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们对我区体育事业的关注和关心,我局高度重视,就相关问题进行了实地调研,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及时制定方案,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现将具体落实情况答复如下:

一、推行体育设施面向公众开放的相关工作。

为方便群众就近健身,区教育和体育局充分整合和利用学校体育资源,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要求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前提下工作日 (非教学时间)每天不少于 2 个小时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开放时间,全26所中小学体育场地设施全部面向社会开放;2020年以来,全区新建的14片多功能运动场,4条“青年夜跑”“青年骑行”网红运动路线,8处二代智能健身场所,以及灯光篮球场、乒乓球等场地已免费向群众开放;区体育馆、区游泳训练服务中心等体育场馆实行免费、低收费开放,每年免费服务健身群众近千人。
    二、加快推进中心城区的公共健身设施的提升改造的工作情况    

我区从1998年开始争取上级体彩公益金购置或上级配发的体育健身器材5000余件,分期分批捐赠给各镇办及相关事业单位,安置到各镇街社区、村居。2018年,配合省市推进“千村扶贫健身工程”,为我区15个省定扶贫工作重点村安装健身器材209件,硬化健身场地2540平方米。近几年,围绕解决“群众健身去哪里”的问题,积极完善全民健身场地设施。2020年以来,累计投资700余万元在中心城区新建多功能运动场14片,建成“青年夜跑”“青年骑行”网红运动路线4条,建成了攀岩时尚运动场1处,二代智能健身场所8处;投资190余万元配备全民健身器材1200件套,其中为中心城区安装800余件。2022年,投资1633.2万元的周村区天香公园文体设施建设工程顺利完工,园内有彩色健身步道800米,各类健身广场20个,儿童健身区域2处,笼式乒乓球场地2处,羽毛球场地1片,健身路径器材61件,二代智能健身场地一片,1016日正式开园。2023年对周村区体育公园(人民广场)进行提升改造,建设内容为在现有基础上对广场的综合运动区、健康步道进行提升,提升改造乒乓球场地、羽毛球场地、足球场地、笼式多功能运动场、儿童健身运动场地、健身广场等,现改造工作正有序推进中,建成后将有效解决中心城区公共健身设施的不足的问题。

三、公共健身设施维修维护管理情况

20206月,区全民健身领导小组制定下发了《周村区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细则》,进一步明确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管理维护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镇办及相关单位按照职责统筹做好辖区内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管理工作。10月,针对体育健身器材来源的多元化,造成管理、维修、维护困难等问题,组织开展了“僵尸设施”专项整治行动,对全区范围内长期侵占公共空间、年久失修、无人管理、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的体育健身器材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全区22个社区、138个村居的体育健身设施共拆除更换体育器材147件,对需要保养维护的500余器材进行了维护维修。此外,与各镇办及时签订《周村区全民健身工程捐赠协议书》,明确要求受赠单位负责工程的使用、维护和产权管理。20234月,区全民健身领导小组制定下发了2023年周村区全民健身工作评估办法》,把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维护工作纳入评估项目,进一步完善体育设施维修养护管理制度,全面提升群众健身设施管理水平。5月,对全区8个镇办22个社区(村)开展了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维护专项督查,对健身器材使用、维护,乒乓球、羽毛球、篮球等场地的照明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进行排查并责令及时整改维修。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强化室外公共健身设施主体责任落实。
    落实《淄博市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场地器材管理办法》《淄博市新建居住区公共体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周村区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细则》等文件的要求,重点解决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过程中类别不清、责任不明的问题,进一步划清政府投资建设、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捐赠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建设的各类健身设施的管理主体,切实提高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管理水平。
    (二)加强公共健身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
    一是全面摸排,掌握实情。持续开展全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维护专项督查行动,实地查看陈旧老化、健身场地缺少照明设施或照明设施损坏等情况,切实掌握健身场地设施运行情况。二是强化管理,提质增效。进一步落实《淄博市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场地器材管理办法》《淄博市新建居住区公共体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周村区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细则》等文件的要求,建立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维护制度、台帐,将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维护纳入镇办全民健身工作评估项目,实行月调度、季通报制度,确保体育设施正常养护,提高运行效果。三是科学规划,务求实效。积极对接相关部门,科学规划亮灯时段,要根据季节及时间合理安排,调整亮灯时段,满足市民夜间休闲、娱乐的需求,充分发挥活动场所作用。
   (三)加强部门协调增加全民健身场地设施供给。
     加强部门协调持续推进周村区人民广场体育项目提升改造工程进度,紧盯建设目标,细化建设标准,抢抓时间节点,保证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任务。优化全区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开放管理,做好新建居住区公共体育配套设施的建设监管,进一步增加全民健身场地设施供给。全力对上争取及时寻求市体育局工作指导和支持,积极争取专项资金,鼓励各镇办自筹自建公共体育设施,提升我区全民健身设施水平。
    再次感谢您们对我区教育体育事业的关心支持,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努力工作,提升我区公共体育设施监管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舒适的健身环境,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附件:《周村区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细则》 

 

周村区教育和体育局

2023625日   

 

(联系单位:周村区体育事业服务中心,联系焦海英,联系电话:7875865

 

附件    

 

周村区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满足群众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山东省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规划与建设、使用与维护、监督与检查适用本细则

    细则所称室外公共健身设施,是指免费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公益性室外健身器材及场地。

    学校体育场地和经营性健身场所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建管并重、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应当将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重大问题。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室外公共健身设施,有权对侵占、损坏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相关主管部门举报。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捐赠、赞助等多种形式参与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规划和建设相应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征求体育部门意见,并与居民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区没有建设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应当予以补建。

    配建和更新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要求,满足不同人群的健身需要。

 采购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应当符合GB 19272-2011《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以及其他关于器材配建工作的国家标准国家标准更新的,应当执行最新标准。

     室外公共健身器材应当安装在日常管理有保障、器材使用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场所、场地。

    第十条 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管理维护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镇办及相关单位按照职责统筹做好辖区内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管理工作。

    政府投资建设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由接收设施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园(广场)管理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具体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由其建设单位具体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捐赠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由受捐赠单位具体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的建设单位按照规划建设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由建设单位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或者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具体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十 接收方应当对室外公共健身设施进行登记,建立健全使用、维护、安全、卫生等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对室外公共健身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

室外公共健身设施接收方要在醒目位置设立管理人及维修电话告知牌,每月要安排专人负责健身设施的常规性安全检查、维护、维修。及时受理、处理维修报告信息

公共健身设施出现质量问题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接收方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接收方应当接受体育主管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监督,承担相应安全责任定期向镇办报告日常维护管理情况,由镇办及相关单位汇总后上报区体育主管部门

    第十 保修期内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因其自身质量问题损坏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接收方应当及时联系进行维修或者更换。超出保修期的,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执行。

    十三 拆除处于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使用寿命期内、无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应当征得体育主管部门同意,在原址或者择址配建同等数量的设施,并按程序报送备案。

    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使用寿命期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应当予以报废,由镇办及各相关单位督促接收方进行拆除,并报区级体育主管部门备

    十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室外公共健身设施进行营利性活动,不得擅自将室外公共健身设施挪作他用。

    十五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在监护人的监护下使用室外公共健身设施。

    十六 接收方应当定期对本辖区内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安全状况、设施完好程度、正确使用和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防止设施的损坏和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体育主管部门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十七 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区级室外公共健身设施数据库,并对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镇办及各相关单位负责及时提报本辖区室外公共健身设施数据基础信息,并按照省市相关要求进行室外公共健身设施数据基础信息录入;应当每年对本辖区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情况进行核,将新建、改建、扩建、更新、拆除等信息及时提报区体育主管部门。

    十八 接收方对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维护不善的,导致场地、器材损坏严重的,体育主管部门可以停止配建和更新其辖区内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

    十九 违反本细则规定,接收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室外公共健身设施使用、维护、安全、卫生等管理制度的

    (二)未配备管理人员进行管理、维护的

    (三)室外公共健身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未设立警示标志并及时组织维修或者拆除的

    ()利用室外公共健身设施进行营利性活动的;

()擅自挪用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

第二十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或质量问题造成安全事故的,由生产厂家负全责。

第二十 对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因质量出现重大问题的生产厂家,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 细则所称接收方,是指接收并负责维护和管理配建在所辖区域内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组织和单位,主要包括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园(广场)管理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近年来,我区全民健身运动方兴未艾、蓬勃发展,中心城区的公共健身设施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布局上覆盖面不断扩大,这些公共健身设施为全民健身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要看到,还存在着有的地方公共健身设施陈旧老化,公共健身设施不足、健身场地灯光照明不能满足群众早、晚健身运动的需要等等不足和问题。 建议:1.建议有关部门制定推行体育设施面向公众开放的实施方案,尽快付诸实施,以满足城区全民健身对公共体育设施的需求。 2.建议有关部门加快推进中心城区的公共健身设施的提升改造,以及解决部分社区公共健身设施严重不足的问题。 3.建议有关部门对已建成的公共健身设施,尤其是乒乓球、羽毛球、篮球等场地,应同步做好灯光照明、座椅等配套设施建设,做好定期对有关易耗品(如照明灯泡、羽毛球网等)的更换维修。根据冬、夏等不同季节时令实际,对公共健身场地施行科学的早、晚时段的灯光照明管理,方便和满足人民群众的早、晚的健身需求,以充分发挥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