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教育和体育局
标题: 周村区教育和体育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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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1-03-15 发布机构: 周村区教育和体育局

周村区教育和体育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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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村区教育和体育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单位:

区教育和体育局

 

 

 

执法职责

执法依据

执法程序

监督途径

执法类型

事项名称

 

 

 

行政检查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教育评估

1.【法律】《教育法》(1995年3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第二十五条:“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2.【行政法规】《教育督导条例》(2012年9月国务院令第624号)第二条:“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下发检查通知-组织实施检查-汇总检查结果

监督部门:周村区教育和体育局
投诉电话:0533-7875538
信函投诉:周村区教育和体育局 收

 

 

 

 

 

 

对职业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

1.【法律】《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通过)第十一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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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0533-787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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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评估

1.【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四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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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0533-787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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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

1.【法律】《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八条:“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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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监督、评估

1.【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9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第二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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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0533-7875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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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检查

1.【法律】《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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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0533-7875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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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校校舍安全的检查

1.【行政法规】《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8月国务院令第161号,2017年1月修订)第十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应当包括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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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0533-787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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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04年5月通过)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普及普通话和汉字规范化工作列入教育督导和学校评估的内容。”第十条:“省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指导全省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组织实施设区的市的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组织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的语言文字工作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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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0533-787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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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普及普通话和汉字规范化工作的督导评估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04年5月通过)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语言文字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四)检查指导普通话推广、普及与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推广、普及普通话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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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通用文字标准和《汉语拼音方案》的应用情况的检查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2009年11月通过)第四十九条:“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体确定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课程评估机制,保障课程方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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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话推广、普及与培训工作的检查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2018年9月通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负责对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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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义务教育课程的评估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2018年11月通过)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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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的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2018年11月通过)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所管理学校的下列安全工作:(二)组织对学校安全状况进行评估,指导学校根据评估结果改善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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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2018年11月通过)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所管理学校的下列安全工作:(五)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设施、设备状况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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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校安全状况的评估

1.【部委文件】《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 》(教外综〔1995〕130号)第十六条:“学校每年应将教职员及学生名册、教材等送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和检查。学校校长、董事会成员如有变更,应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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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校设施、设备状况的安全检查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2018年9月通过)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其培训内容、进度、时限等事项,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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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0533-787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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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教职员及学生名册、教材等情况的检查

1.【部委规章】《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03年3月审计署令第4号)第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必须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2.【部委文件】《教育部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财函[2013]142号)四、实施内部控制规范的工作要求(二)完善工作机制。各单位要根据内部控制规范实施要求,尽快设置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确定内部控制牵头部门。
3.【部委文件】《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财会[2012]21号)第三章   单位层面内部控制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单独设置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者确定内部控制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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