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区科技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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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6004335756E/2021-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06-14 | 发布机构: | 周村区科学技术局 |
区科技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执法职责 |
执法权限 |
执法依据 |
执法程序 |
监督途径 |
1 |
对提供虚假信息或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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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01年10月通过, 2017年12月修正)第三十九条:“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 、牟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其奖励或者荣誉称号,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第四十条:“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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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律】《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7月通过,2007年12月修订)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法规定,推荐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并依法给予处分。 3. 【法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5月通过,2015年8月修订)第四十八条: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 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行政法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1999年5月国务院令265号,2013年7月修订)第二十一条:“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5. 【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6年6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第二十八条:“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奖金和奖牌。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 员,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01年10月通过, 2017年12月修正)第三十九条:“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 、牟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其奖励或者荣誉称号,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第四十条:“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 【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 (鲁政字〔2017〕220号)附件《2017年第二批明确由市县实施的省级权力事项表》第23项:“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的处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实施”;第24项:“在科技成果检测或者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处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实施”;第25项:“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实施。” |
1受理(1个工作日)2、核实(3个工作日)3、(1)不符合技术合同登记的撤销登记合同(2)对于订立假技术合同或者以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3个工作日) |
0533-6195926 |
2 |
对骗取科技成果奖励、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侵占科技成果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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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技术市场条例》, 类别:,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 发布令号(文号):2003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或者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由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撤销认定登记证明;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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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部委规章】《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2月国家科学技术部令第63号)第二十条:对于订立假技术合同或者以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2. 【行政法规】《山东省技术市场条例》(2003年9月通过)第二十九条: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或者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由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撤销认定登记证明;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1.组织申报 2.推荐 |
0533-61952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