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民政局
标题: 《周村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居民生活区和建筑物命名的通知》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000G/2020-5112067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7-24 发布机构: 周村区民政局

《周村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居民生活区和建筑物命名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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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区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市建设步伐日益加快,新的居民区和建筑物不断涌现。为促进我区城市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提高城市文化品位,方便市民工作和生活,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地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1998年修正)》及山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和《淄博市地名标志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发展现状,对我区部分在建居民小区和建筑物进行命名。

周村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居民生活区和建筑物命名的通知》(周政字〔2020〕44号)所命名的居民生活区和建筑物均为依法批准建设。建筑物、住宅区的命名,本着含义清晰明辨,积极健康向上,符合公序良俗、社会主义道德要求,反映人民群众美好向往与期盼,反映我区丰富的文化内涵等要求,按照尊重历史、符合习惯、体现规划、好找好记原则予以命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所命名居民生活区和建筑物均与其使用功能、建筑规模相适应,符合现代汉语规范、使用习惯,全部使用规范汉字书写、普通话读音。“大、洋、怪、重”等不符合规定的名称,无非文字符号、阿拉伯数字、外文或拼音字母,不含古代帝王的称谓、官衔名、职位名等词语,无贬低其他建筑物和住宅区名称含义的词语,无含义不健康、容易产生歧义或违背政策法规、公序良俗的词语或者内容。通过此次命名,我区居民生活区和建筑物命名规范化建设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与发展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