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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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周村区殡葬服务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周民字〔2020〕58号

 

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周村交警大队:

周村区殡葬服务行业管理办法经区司法局备案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周村区民政局

                                                                                                                                                 2020年11月6日

  

周村区殡葬服务行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维护正常的殡葬服务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殡葬管理条例》以及殡葬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周村区辖区内的殡葬活动及事务管理。

第三条 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应当遵循绿色生态、文明节约、移风易俗、实行火葬的原则。

第四条 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殡葬事务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二章 殡葬服务规定

第五条 殡葬服务从业人员应当在服务过程中做到态度热情、用语文明、服务周到,尽力满足丧属合理治丧需求,严格按照殡仪服务规程办事,不欺骗丧属,切实保障丧属消费自主选择权,不做有损丧属利益和行业形象的事情。

第六条 殡葬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部门明确的政府指导价格确定殡葬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并在殡葬服务场所内进行公示,实行明码标价,不违规收费,不强制收费,非基本服务项目与丧属协商,不得强推强收。

第七条 殡葬服务机构应当从正规单位采购丧葬用品,保证丧葬用品质量,严禁用假冒伪劣产品欺骗丧属。一切丧葬用品均通过殡葬服务机构进行销售,不允许在殡葬服务车辆上向丧属推销丧葬用品。
    第八条 殡葬服务机构应当认真做好本机构和殡葬服务车辆的卫生消毒工作,确保环境整洁、设施正常、服务周到。

第九条 殡葬服务机构应当自觉接受发改、民政、卫健、市场监督、交警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对群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及时整改落实,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条 严禁将应当火化的遗体运输至墓地进行土葬,遗体火化后,殡葬服务车辆司机应当及时回传火化证等相关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殡葬设施规定

第十一条 殡葬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惠民殡葬制度,殡葬服务车辆服从区民政部门的统一调度管理,实行全天候无间断服务,不得无理拒绝出车,不得私下随意调换车辆。

第十二条 殡葬服务车辆需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证照齐全,并经区民政部门批准,获得遗体运输服务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报废车辆、改装车辆等非殡葬专用车辆一律不得从事遗体运输业务。

第十三条 殡葬服务车辆必须定期进行审核检查,确保遗体接运安全,对不符合运输条件的车辆,由交警及交通运输部门及时查处取缔。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造谣生事、诋毁政府形象、诱导丧属自愿放弃惠民殡葬政策的殡葬服务机构,经查实,取缔从业资格。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不按要求进行价格公示或不按公示价格收费的殡葬服务机构,以及擅自将政府提供的免费骨灰盒折价、抵扣,侵害丧属合法权益的殡葬服务机构,经查实,进行以下处理:

1、不按要求进行价格公示或不按公示价格收费的,移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2、擅自将政府提供的免费骨灰盒折价、抵扣,侵害丧属合法权益的,于一周内将非法所得全额退还丧属,向丧属道歉并做好解释工作;

3、首次违反规定的,停派殡葬服务车辆一个月;再次违反规定的,取消殡葬服务车辆营运资格。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私自运输不火化遗体进行土葬的殡葬服务车辆,取消营运资格。拖延上报、虚假上报火化证明的殡葬服务机构,经查实,进行以下处理:

首次违反规定的,停派殡葬服务车辆一次;再次违反规定的,停派殡葬服务车辆一个月;违反规定三次及以上的,取消殡葬服务车辆营运资格。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拒不出车、私自调换车辆的殡葬服务机构,进行以下处理:

首次违反规定的,停派殡葬服务车辆一次;再次违反规定的,停派殡葬服务车辆一个月;违反规定三次及以上的,取消殡葬服务车辆营运资格。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改变车辆标志、不按规定悬挂车辆号牌、故意遮挡号牌的殡葬服务车辆,进行以下处理:

首次违反规定的,停派殡葬服务车辆一个月;再次违反规定的,取消殡葬服务车辆营运资格。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不按规定进行年检及不符合运输条件的殡葬服务车辆,经查实,进行以下处理:

1、不按规定年检或无法正常年检的殡葬服务车辆,不允许继续从事殡葬服务车辆营运活动,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换车辆;

2、无法正常上路行驶或故障频发的殡葬服务车辆,不允许继续从事殡葬服务车辆营运活动,未经批准,不再新增殡葬服务车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村(居)应当大力宣传殡葬管理条例及本办法,引导工作人员严格依规办事。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殡葬服务从业人员,公民可以向民政、监察等部门检举、举报,举报电话在区政府网站、区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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