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对象认定条件、申领范围、补贴标准、申请审批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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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6004220000G/2020-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机构: | 周村区民政局 |
一、申请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范围
具有本区户籍,在出生、发育和成长过程中遇到特殊困难境遇或失去父母照顾的未满18周岁的儿童。主要包括:1、父母同时具有重残、重病、服刑、被强制戒毒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等任一情形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有上款情形之一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3.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4.经诊断身体重残、患有大病或罕见病需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5、困境儿童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6、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在全日制学校继续就读的成年困境儿童,发放不低于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后,自下月起停止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待遇。
二、现执行标准
我区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基本生活费按照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执行)。
三、办理流程
个人申请→困境儿童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区民政部门审批→金融部门发放救助金。
四、申请材料
1、填写《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或其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3、父母属身体重度残疾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发放的残疾(军)人证件复印件;
4、父母服刑、被强制戒毒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的,应提交法院、公安出具的司法文书复印件;
5、父母死亡或失踪的,提交医疗机构或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证明及复印件;
6、因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应提供贫困家庭证明,即城乡低保证复印件;
7、重残、患大病或罕见病的贫困家庭儿童,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发放的残疾人证件复印件或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例等复印件以及贫困家庭证明。其中,患罕见病的儿童还需提供三级甲等(含)以上医院的医学诊断证明。
以上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