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农业农村局
标题: 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政策汇编(行业扶贫政策)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086B/2019-5002083 文号:
发文日期: 2019-12-30 发布机构: 周村区扶贫办

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政策汇编(行业扶贫政策)

发布日期: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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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乡低保

(一)政策依据:《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鲁民〔2019〕54 号))和《淄博市对<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鲁民〔2019〕54 号)的实施说明》(淄民〔2020〕3号)。

(二)准入条件: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包括: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三)审批程序: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口头申请,按规定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签署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查

询核对授权书,授权低保经办机构查询核对。乡镇、街道应当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完成申请人家庭生活状况评估工作,提出审核和审批意见。

(四)保障标准: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 660 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 5760 元。

二、城乡特困供养

(一)政策依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6〕26 号文件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7〕20 号)。

(二)准入条件: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

”三个条件。

(三)审批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授权核查其收入、财产状况。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对申请人的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定。区县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的审批。

(四)保障标准: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城市特困救助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 990 元,农村特困救助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 7500元。

三、临时救助

(一)政策依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淄政发〔2015〕19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淄民〔2018〕133 号)

(二)准入条件:急难型救助对象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亡、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自负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三)审批程序

1、急难型临时救助审批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 24 小时内先行救助,并在 5 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2、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要求。对申请对象中的低保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供养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

全面落实区县民政部门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临时救助审批的规定。

(四)保障标准

1、急难型标准:困难程度较轻的 1000 元(含 1000 元)以下,困难程度较重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

2、支出型救助标准:患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的救助标准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 3-12 倍,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的救助标准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 3-6 倍。

四、城乡低保家庭高等教育新生救助

(一)文件依据:《关于实施城乡低保家庭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办法的通知》(淄民〔2010〕18 号)

(二)准入条件: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当年参加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考试,经山东省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本科教育大学新生,可以申请一次性新生入学救助。考取师范、军校等专业免交学费的学生不享受此项救助。

(三)审批程序:

1、申请。每年 8 月 20 日前,符合救助条件的低保家庭高考录取新生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救助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及复印件;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2、受理及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受理救助申请,并根据现有低保档案资料及时审核申请人相关材料,了解申请人家庭和高考入学情况。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山东省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于 8 月底以前报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3、审批。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现有低保档案资料对上报材料进行二次审查和审批。符合救助条件的,由主管领导在《申请审批表》上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并将救助名

单上报市级民政、财政部门。市级民政部门汇总后,于 9 月 10 日前报省民政厅。

4、发放。救助资金要于 9 月 10 日前全部足额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确保每一个学生入学前领取救助资金。

5、反馈。享受教育救助的低保家庭高考录取新生,在领取救助金后,应及时报到入学履行学费缴纳手续,并在入学后一个月内,将学校出具的收费证明复印件或者原件寄回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备案。领取救助金后无故不按时入学的,应当追回其领取的救助金。

(四)保障标准:一次性救助不低于 4000元。

五、残疾人“两项补贴”

(一)政策依据

1、《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6﹞7 号)

2、《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淄政字﹝2016﹞83 号)

3、淄博市民政局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残联《关于转发<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将重度听力言语和多重残疾人纳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范围的通知>的通知》(淄民﹝2016﹞126 号)

4、淄博市民政局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残联《关于转发<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淄民﹝2018﹞150 号)

(二)准入条件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补贴对象为具有淄博市户籍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 6 个月以上)。补贴对象为具有淄博市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无生活自理能力、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视力和肢体残疾人。自 2017 年1月1日起,将符合条件的一、二级听力、言语和多重残疾人纳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范围。

(三)审批程序

1、申请

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本人申请。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被委托人可代为申请,向镇人民政府(街道)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

”窗口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填写《淄博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交

户口本、身份证、低保证、残疾人证复印件;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填写《淄博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交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证复印件。

2、公示

申请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经村(居)民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后,在补贴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补贴对象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基本信息,并公开市、区县、镇(街道)三级举报电话,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3、审核

镇人民政府(街道)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后,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区县残联,区县残联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残疾等级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区县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审定。审定合格材料由区县民政部门会同区县残联报区县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4、发放

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补贴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 10 日前。补贴发放采取社会化形式,由区县财政部门根据区县民政部门和残联审定的发放名单和金额,按月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有条件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详细划分补贴类别和标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5、管理

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申请审批表等相关材料,实行区县、镇(街道办事处)两级档案管理,区县民政、残联和镇(街道)分别归档保存,做到一人一档。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机制,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复核一次,应补尽补、应退则退。定期复核由区县民政、残联共同完成,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

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要加快残疾人两项补贴的信息化建设,加强对残疾人基本信息的实时监测、比对、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

(四)保障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市级标准为一二级每人每月 100 元,三四级每人每月 90 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市级标准为一级每人每月 100 元,二级每人每月 80元。

六、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一)政策依据:《关于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鲁民〔2018〕99 号)

二)准入条件:低保对象中 60-99 周岁老年人可以享受

(三)审批程序:由个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老年人补贴申请表》,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审核审批。

(四)保障标准:60-79 周岁每人每月 80元,80-89 周岁每人每月 100 元,90-99 周岁每人每月 200 元;在此基础上,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能力等级为 2-3(《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01-2013)评定标准)的,以及智力、精神和肢体重度残疾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发 80 元。增发补贴部分不能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重复享受,可择高领取其一。

七、孤儿基本生活费

(一)政策依据:《淄博市民政局 淄博市财政局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淄民〔2011〕1 号)、《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鲁民〔2018〕104 号)。

(二)准入条件: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审批程序: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初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区县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在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四)保障标准:每人每月 920 元。

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

(一)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通知(淄民〔2019〕60 号)

(二)准入条件: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

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三)审批程序

1、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向儿童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

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查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

况进行查验。

3、确认: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保障标准:每人每月 920 元。

九、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

(一)政策依据:《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鲁民〔2014〕56 号)、《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鲁民〔2018〕104 号)。

(二)准入条件:在出生、发育和成长过程中遇到特殊困难境遇或失去父母照顾的未满 18 周岁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经

诊断身体重残、患有大病或罕见病需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

(三)审批程序

1、申请:由困境儿童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初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困境儿童有关材料审核,并深入困境儿童所在社区和家庭走访,核实有关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将《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3、审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

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批。

(四)保障标准:每人每月 5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