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印发《周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周村区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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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6004220086B/2020-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0-08-18 | 发布机构: | 周村区农业农村局 |
周农字〔2020〕52号
关于印发《周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周村区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区畜牧业服务中心、区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各镇、街道农业农村工作办公室,机关有关科室:
现将《周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周村区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周村区农业农村局
2020年8月10日
周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事故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及职责任务
2.1应急机制启动
2.2指挥部设置
2.3指挥部职责
2.4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5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6应急处置工作组组成和职责
3.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监测预警
3.2事故报告
3.3事故评估
3.4级别核定
4.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紧急处置
4.3响应的升级
4.4响应的降级
4.5响应的终结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责任追究
5.3总结报告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6.2技术保障
6.3物资保障
7.监督管理
7.1奖励与责任
7.2 宣教培训
8.附 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8.2演习演练
8.3预案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我区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危害,促进农业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农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山东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淄博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淄博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用农产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Ⅰ级)、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分级、响应标准见附录1。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周村区行政区域内在食用农产品种植环节发生的Ⅲ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指导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因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管理体制,集中高效地处置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通过有效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质量监测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置、快速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推动应急处置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范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 组织机构及职责任务
2.1应急机制启动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达到一般(Ⅳ级)以上农产品安全事故标准的,启动周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周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按规定报市农业农村局开展相应应急处置工作。
2.2指挥部设置
指挥部总指挥由区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农业农村局分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办公室、农村事业科、农业管理科、安全生产科、发展计划科、区农业技术服务中心、事故发生地所在镇、街道农业农村工作办公室。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农业管理科,办公室主任由区农业农村局分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
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县镇、街道农业农村工作办公室设联络员。
2.3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农产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农产品事故应急处置的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农产品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4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农产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治蔓延扩大;研究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向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在局办公室统一安排下,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5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和指导。
(1)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汇总、报送及发布;负责收集、分析、整理网上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并向指挥领导小组报告;负责在网上发布有关信息;参与有关调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调配;对成员单位完成任务情况进行工作考核;负责事故应急处置资金保障及管理。
(2)农村事业科:配合做好进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3)农业管理科:承担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拟定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等工作。
(4)区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做好农药生产经营方面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理;配合对事故有关的农药、肥料、种子等投入品使用的调查处理;负责参与蔬菜、食用菌菌种及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理;负责参与肥料、农药使用、种子、农业环境污染引起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事故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负责参与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为农产品质量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有关技术服务保障。
(5)安全生产科: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实施有关行政执法等工作,需行政处罚移交综合行政执法局。
(6)事故发生镇、街道农业农村工作办公室:建立健全本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体系,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下,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指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辖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6应急处置工作组组成和职责
应急处置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的要求,成立相应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构。一般级别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
(1)综合协调组: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其他各应急处置工作组和专业救援队伍及相关单位开展工作;汇总各类信息,报告、通报事故情况。
(2)事故调查组: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和发展趋势,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3)事故查处组:迅速查处,追踪源头,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农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4)检测评估组。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相关检测机构,实施相关检测,分析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检测与评估报告。
(5)专家咨询组:组织专家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6)信息发布组: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负责受理事故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管理和指导。
2.7镇、街道指挥机构设置及职责
各镇(街道)设置相应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构,明确职责和人员,在区级指挥部领导下,负责本辖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监测预警
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依法加强组织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农产品种植过程的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公告制度,及时发布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等质量安全监测信息。
3.2事故报告
建立一般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包括信息报告和通报,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等。
3.2.1 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
(1)农产品种植单位和个人以及农产品批发市场;
(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
(3)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镇、街道农业农村工作办公室;
(5)其他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一般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2.2报告程序
遵循从下至上逐级报告原则,允许越级上报。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情况。
(1)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部门,并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
(2)对特别重大、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实行信息直报,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小时以内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信息,同时,向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信息,并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必要时可直接向农业部报告。
(3)对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小时以内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信息,市农业农村局接到报告后,属于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和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报告。
(4)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接到Ⅳ级及以上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区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向指挥部报告,并及时报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3.2.3报告要求
(1)初次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初次报告要求从事故发生到报告国务院时限不能超过4个小时。
(2)阶段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必要时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3.2.4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
3.2.5通报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
(1)通报范围和方式
镇、街道农业农村工作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的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风险信息报送区农业农村局。根据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险情,区农业农村局应当及时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和区食品安全办公室,并及时与事故发生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沟通情况;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相关地区的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同时,视情况向社会及时通报,避免风险和危害范围进一步扩大。
(2)特殊通报
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经省政府批准,由农业农村厅及时通报港澳办、台办或省外办。
3.3事故评估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信息和资料,由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事故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评估是为了核定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污染农产品可能导致的健康危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3.4级别核定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事故评估结果核定事故级别。
4.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淄博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淄博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分四级。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报请农业部批准并宣布启动实施;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报请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并宣布启动实施;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由市农业农村局决定启动并组织实施,立即成立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和办公室。在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相应职责分工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由区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启动实施,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进行处置。必要时,上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2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故发生地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省(区、市)、跨领域、影响严重的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方案,按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
跨市、跨领域、影响严重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方案,按照《山东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
跨区县、跨领域、影响严重的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方案,按照《淄博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
4.3应急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农产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应向上级指挥机构报告,及时提高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逐步消除的,应向上级指挥机构报告,相应降低预警和响应级别。
4.4响应的终结
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终结,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督察,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处置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总结报告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应当及时总结分析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地方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提交的应急处置总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措施。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区农业农村局建立一般(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农业管理科会同办公室等有关单位负责承担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
6.2技术保障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受应急指挥部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应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定性提供依据。
6.3物资保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处置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7.监督管理
7.1奖励与责任
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或工作人员,根据情节,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宣教培训
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8.附 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8.2演习演练
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突发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处置演习演练。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分级、响应标准
事故分级 |
评估指标 |
应急响应 |
启动级别 |
Ⅰ级 |
(1)受污染农产品流入2 个以上省份(含港澳台地区)或境外国家和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
Ⅰ级响应 |
国家级 |
Ⅱ级 |
(1)受污染农产品流入2 个以上地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来源于农产品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来源农产品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并有扩散趋势的; (3)一起农产品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 (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
Ⅱ级响应 |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 |
Ⅲ级 |
(1)受污染农产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农产品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
Ⅲ级响应 |
市(地)级 |
Ⅳ 级 |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农产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农产品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
必要时启动Ⅳ级响应 |
县(区)级 |
周村区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
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及时控制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 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淄博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淄博市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 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周村区行政区域内畜禽产品水产品在生产养殖环节、畜禽产品在屠宰环节危害因素所发生的食源性疾患以及畜禽动物疫病流行造成社会公众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一般(Ⅳ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4处置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畜禽产品水产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依法处置和快速应对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推动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加强畜禽产品水产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实现畜禽产品水产品安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1.5预案体系
全区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体系分区和镇(街道)二级应急组织管理体系,由本预案、镇(街道)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成。
2事故分级
根据畜禽产品水产品安全事故的性质、严重和紧急程度、可控制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畜禽产品水产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四级。
2.1特别重大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I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I级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2.2重大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II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来源于畜禽产品水产品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事故造成伤害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观死亡房例的:成造成10人以上死亡确例的;
(3)省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II级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2.3较大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区县,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事故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的;或出现死亡病例10人以下的;
(3)市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2.4一般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IV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镇(街道),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的;
(2)事故造成伤害人数在100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IV级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3组织机构及职责
3.1应急机制启动
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畜牧渔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组成调查组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等级。
达到一般(Ⅳ级)以上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标准的,启动周村区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周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2指挥部设置
指挥部总指挥由区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农业农村局分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
成员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农业管理科、安全生产科、畜牧业服务中心、事故发生地所在镇、街道农业农村工作办公室。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办公室主任由区农业农村局分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
3. 3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负责全区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事故应急处置的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里工作报;需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3.4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注重搜集整理有关事故处置信息,及时向指挥部领导提出事故处置建议;向上级应急处置部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3.5成员单位职责
(1)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较大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汇总、报送及发布;负责收集、分析、整理网上有关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并向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参与有关调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调配:对成员单位完成任务情况进行工作考核;负责事故应急处置资金保障及管理。
(2)农业管理科:承担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拟定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等工作。
(3)畜牧业服务中心:参与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负责对事故有关的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调查处理;负责参与拟定应急处置预案,参与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协助组织应急处置工作,为一般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服务保障。
(4)安全生产科:参与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实施有关行政执法等工作,需行政处罚的移交综合行政执法局。
(5)事故发生镇、街道农业农村工作办公室:建立健全本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体系,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下,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指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辖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 6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区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的要求,成立相应的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构。一般级别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
(1)综合协调组: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其他各应急处置工作组和专业救援队伍及相关单位开展工作;汇总各类信息,报告、通报事故情况。
(2)事故调查组: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和发展趋势,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3)事故查处组:迅速查处,追踪源头,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畜禽产品或有毒、有害水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4)检测评估组: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相关检测机构,实施相关检测,分析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检测与评估报告。
(5)专家咨询组:组织专家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6)信息发布组: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负责受理事故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诸和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管理和指导。
3.7乡镇街道指挥部设置及职责
各镇(街道)设置相应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构,明确职责和人员,在区级指挥部领导下,负责本辖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1监测预警
各级畜牧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畜禽及水产品生产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制定、实施畜禽产品水产品安全监测方案,对畜禽产品水产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提出并公布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4.2事故报告
4.2. 1事故信息来源
(1)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畜禽户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相关技术机构提供的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3)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4)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的信息;
(5)国家、省或其他地市有关部门通报涉及我市的信息;
(6)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其他国家和地区通报涉及我市的信息。
4.2.2报告主体、程序和时限
遵循从下至上逐级报告原则,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但必须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畜牧渔业主管部门报告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 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1)畜禽产品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畜禽产品水产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区级畜牧渔业主管部门报告。
(2)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事故所在地畜牧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3)畜牧渔业主管部门发现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接到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收集相关信息,经初步核实为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上一级畜牧渔业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4)对特别重大、重大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实行信息直报,事故发生地县级畜牧渔业主管部门应在2小时以内向省级主管部门报告信息,同时向市级畜牧渔业主管部门报告信息;并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必要时可直接向农业农村部报告。
(5)对较大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事故发生地县级畜牧渔业主管部门应在2小时以内向市级畜牧渔业主管部门报告信息,市级畜牧渔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属于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省级畜牧渔业主管部门和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报告。
(6)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接到畜禽产品水产品Ⅳ级及以上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向指挥部报告,并及时报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4.2.3报告内容
生产经营者、技术机构、社会团休及个人向各级畜牧渔业主管部门报告疑似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和受伤害人数等基本信息。
报告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初次报告应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初步判定伤亡人数、事故报告的单位、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以及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信息。
阶段报告应报告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并对初次报告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总结报告应包括事故鉴定结论、事故发生和处理情况;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处置建议;提出对引发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意见。总结报告要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形成。
4.3事故评估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畜牧渔业主管部门提供信息和资料,由畜牧渔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评估。质量安全事故评估是为了核定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
评估的内容包括:
(1)污染畜禽产品水产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涉及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按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淄博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分四级。
特别重大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I级)报请农业农村部批准并宣布启动实施;重大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II级)报请省农业农村厅或省畜牧兽医局批准并宣布启动实施;较大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由市农业农村局决定启动并组织实施,立即成立市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和办公室。在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 按照相应职责分工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一般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IV级) 由区县级畜牧渔业主管部门启动实地,成立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进行处置。必要时,上级畜牧渔业主管部门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5.2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故发生地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省(区、市)、跨领域、影响严重的特别重大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方案,按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
跨市、跨领域、影响严重的重大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方案,按照《山东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
跨区县、跨领域、影响严重的较大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方案,按照《淄博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
5. 3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1)级别提升与降低
当重大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随时同发展进一步加重,井有蔓延、扩大的趋势,应向上级指挥机构报告,及时提高预警和响应汲别;对事故危害已逐步消除的,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以下成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应向上级指挥机构报告,相应降低预警和响应级别。
(2)响应终止
较大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终结,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督察,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5.4信息发布
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要严格实行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由应急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6后期处理
6.1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重大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处置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6.2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总结
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普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级畜牧渔业主管都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应当及时总结分析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市级畜牧渔业主管部门。市级畜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应急处置总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措施。
7应急保障
7.1信息保障
区农业农村局建立一般((IV级)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局办公室、区畜牧业服务中心负责承担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7.2技术保障
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受应急指挥部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应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较大畜禽产品水产品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7.3应急队伍保障
根据需要,区农业农村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托专业力量组建畜禽产品水产品安全应急队伍以及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辅助性队伍。加强对应急队伍的指导,并在知识培训、应急演练等方万面给子支持。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7. 4物资和经费保障
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各物资后须及时补充;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7.5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7.6宣教培训
各级畜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业人员、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畜禽产品水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和道德水平,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正确引导消费。
8附则
8.1名词解释
畜禽产品(水产品)安全:指畜禽产品(水产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畜禽产品(水产品)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畜禽产品(水产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畜禽产品(水产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源性疾病:指畜禽产品(水产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畜产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指水产品因产地环境、渔业投入品等多种因素,导致水产品含有农药、兽药残留,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生物毒素及其它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8.3演习演练
各级畜牧渔业主管部门应制定畜禽产品水产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计划,组织相关单位开展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8.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