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农业农村局
标题: 关于调整公布周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公示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086B/2021-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7-19 发布机构: 周村区农业农村局

关于调整公布周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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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区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周村区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周政办发〔2015〕25号),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精神以及淄发〔20207号《关于调整优化部分功能区管理范围和机构设置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原市经济开发区北郊镇划归周村区人民政府管辖,行政区域发生变化,需重新调整规范禁养区范围。现将畜禽禁止养殖区区域范围调整公布如下:

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区域 

(一)杨古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东至3#取水井东侧45米处道路,南至5#取水井南侧50米处道路,西至2#取水井西侧50米处道路,北至3#取水井北侧130米处道路范围内的区域,面积为0.09Km2

(二)宝山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以井群外围井的外接多边形为边界,向东110米、向西至淄博市界、向南至淄博市界、向北100米范围内的区域,面积为0.15Km2

(三)南闫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以开采井为圆心,半径110米的圆形区域,面积为0.19Km2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一)周村区建成区:北至恒星路东至明阳路南至米山路西至西外环路(如图标注),面积为19Km2

(二)镇政府所在地:包括王村镇政府所在地(面积为0.38Km2)、南郊镇政府所在地(面积为0.43Km2)、周村经济开发区政府所在地(面积为0.29Km2

(三)北郊镇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北至鲁泰大道、南至张周路、西至姜萌路、东至西十五路(如图标注),面积为11.56Km2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上述区域,共有面积32.09km2(图示附后),在指定范围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

 

附件:周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图示

公示期从2021年7月19日至2021年7月23日,共五天,公示期内无异议,以正式下发文件为准。联系电话:6195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