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农业农村局
标题: 关于中央环保督查反馈意见(序号14)整改情况公示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086B/2020-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7-20 发布机构: 周村区农业农村局

关于中央环保督查反馈意见(序号14)整改情况公示

发布日期:202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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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山东省环境保护督查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中央环保督查反馈意见整改销号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对中央环保督查反馈意见(序号14)整改工作进行公示。

中央环保督查反馈问题: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不到位。《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配套文件要求,应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及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划为禁养区;禁养区内养殖场(户)应于2017年底前关闭或搬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不到位。《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配套文件要求,应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及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划为禁养区;禁养区内养殖场(户)应于2017年底前关闭或搬迁。

整改情况:

一、规范畜禽养殖“三区”划定工作

2015年,我区制定下发了《周村区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把基本农田保护区划为禁养区范围,2016年10月国家环保部和农业部下发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没有明确将基本农田保护区划为禁养区。根据该指南“已经完成禁养区划定但划定范围与本指南要求不符的,应当根据本指南予以调整”的要求,2017年6月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公布周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知》,对禁养区范围进行了重新调整和公布,突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城镇居民区、主要交通干道保护范围,明确全区禁养区个数为16个,面积28.67km2,并按照1:50000的比例尺制作并公开了禁养区图示,细化了文字描述,标注了四至边界。

二、对禁养区内养殖场户进行摸底排查,做好关闭搬迁工作

区畜牧、环保部门及有关镇办抽调专人靠上,成立4个督导检查组,责任到人,2016年底前禁养区内5家养殖场全部实现关闭搬迁(其中规模场1家、专业户4家)。2017年结合国家环保督查工作,根据新的禁养区划定范围,我局又会同各镇办对辖区禁养区内养殖场户进行了摸底排查,建立“一场一档”“一户一档”,并积极做好已关闭搬迁养殖场、户的粪污清理工作,杜绝禁养区出现复养现象和新建养殖场、户。同时全面做好水源地、风景名胜区内养殖场、河道两岸50米范围内畜禽养殖场、屠宰场排查工作,经全面排查,我区南闫水源地、杨古水源地、宝山水源地和周村古商城、李家疃风景名胜区以及城镇规划区禁养区范围内等未发现养殖场户和屠宰场。2018年以来,积极开展禁养区养殖场(户)专项检查,经查,禁养区内养殖场(户)全部关闭。

如有异议,请致电周村区畜牧兽医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533-6195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