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农字〔2023〕47号
(A类)
对区十九届人大第二次会议第5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王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原社区(村集体)名下资产变更到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名下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区农业农村事业的关心和关注。
地方政府没有减免税收的权限。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该提案涉及的契税、印花税,因胜利社区属于涉农社区,因此适用该条例,可以减免(税务部门也已经作了相关答复);涉及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减免依据,故不在减免范围。以上税种的减免权限,均属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家税务总局。
社区(村集体)资产变更,涉及的税务问题很难解决,相当于不动产交易,产生大量的费用,给社区(村集体)造成了很大的经济负担。因此建议社区(村集体)资产不进行变更。
下一步,我们加强对社区(村集体)资产的监管。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和管理的通知》(鲁农政改字〔2021〕4号)第二条第二款:“加强集体资产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每年开展一次集体资产清查,摸清查实资产存量及变动情况……确需更变集体资产权属和处置集体资产时,应将实施方案提交成员大会表决,防止集体资产流失,不得损害本组织及成员合法权益”的规定,对社区(村集体)资产应加强监督管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再次感谢您对我区农业农村事业的关心与支持,希望您以后多提宝贵意见。
2023年8月15日
(联系单位:周村区农业农村局,联系人:林晓勇,联系电话:6195576)
(可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