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农业农村局
标题: 2018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086B/2018-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18-12-25 发布机构: 周村区农业局

2018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发布日期:2018-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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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做好2018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通知》(鲁农政法字〔2018〕8号)要求,进一步探索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推进行政监管科学化、规范化,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全省、全市农村工作会议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查处结果,是转变监管方式、提升执法效能的主要手段,也是克服任性检查、实行阳光文明执法的重要措施。2018年底,随机抽查事项要实现全覆盖。

二、工作任务

(一)执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度。认真梳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监督检查职责,对照我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依据《周村区农业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名称、内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覆盖率等。

(二)健全随机抽查方式

1、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方式:可以结合实际采取定向与不定向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定向抽查是指按照检查对象类型、行业、性质、经营规模、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通过抽签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不定向抽查是指不设定条件,通过抽签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要结合应用,兼施并举,确保监督执法效能。

2、随机选派执法人员方式:可以采取科学编组、随机匹配的方式,实施全局内随机、各科室内随机从《周村区农业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

被抽取的行政检查人员与被抽取的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并重新抽取行政检查人员。每次行政检查抽取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三)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按照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的要求,以不影响公正与效率为前提,可以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但随机抽取检查对象的比例不得低于《周村区农业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规定的抽查比例要求;采取区域定向与行业定向相结合方式抽取检查对象的,可以结合实际适当提高比例。对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多、风险等级高、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合理安排抽查时间,抽查对象较多的同一抽查事项可分几个时间段开展抽查。

  (四)强化随机抽查结果应用。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组织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当按照谁登记、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开展抽查工作,及时做好抽查结果记录,并在行政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惩处,并按照《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随机抽查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和规范。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我局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各岗位务必高度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随机抽查工作的重视和学习,确保随机抽查工作取得明显实效。

(二)严格落实责任

制定抽查计划表,明确工作进度要求,落实责任分工,强化过程管控,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三)强化公平公正执法意识

随机抽查是行政执法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在开展双随机工作中执法人员要加强规范执法意识,加快转变执法理念,不断提高执法能力。

四、严格抽查纪律

执法人员对被抽取的市场主体实施检查时,不得索取或收受市场主体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对抽查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和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附件:周村区农业局2018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表       


周村区农业局2018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表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和频次

备注

 

1

 

农药

监督抽查

农药生产、经营者

农药产品质量、农药登记证及产品标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农药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网络监测、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和频次

备注

 

2

肥料

监督抽查

肥料经营者

 

肥料产品质量、肥料登记证、肥料标签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实地核查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和频次

备注

3

种子

监督抽查

种子经营者

种子质量、标签、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情况、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信息、品种真实性、种子企业生产经营档案、种子生产基地书面委托生产合同、委托生产备案情况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实地核查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和频次

备注

4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实地核查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