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农业农村局
标题: 周村区农业农村局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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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2-09-13 发布机构: 周村区农业农村局

周村区农业农村局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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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村区农业农村局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权责清单事项 抽查事项 抽查内容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抽查比例及频次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检查依据
1 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监督检查 农药监督检查 农药标签、农药许可证件、农药生产原料进货出厂销售记录、农药经营购销台账 农药生产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农药生产企业抽查比例为10%,农药经营者抽查比例为1%,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1.《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2.《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
3.《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4.《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2 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监督抽查 肥料监督检查 肥料产品质量、包装标签、登记证号,企业生产条件 肥料生产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查1次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3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 种子监督检查 生产经营许可、品种审定、品种权授权、标签和使用说明,经营主体备案,生产经营档案,农作物种子质量 种子生产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质量检验 全年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查1次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
2.《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条。
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4.《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4 实施植物检疫监督检查 对生产、调运农业植物种子及应检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检查 生产农业植物种子、苗木的单位或个人是否按要求申报产地检疫;繁育基地选址是否征求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生长期间是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核查有无植物检疫证书;核查证书是否真实有效;核查实物与证书品种、数量等内容是否一致 农业植物种子及应检植物、植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1.《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条。
3.《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
5 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执法监督检查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执法监督检查 从事猎捕活动取得特许猎捕证的情况,从事驯养繁殖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的情况,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经营利用许可证和使用专用标识的情况,从事进出口活动取得经营利用许可证的情况,猎捕、繁育、经营管理、进出口活动是否符合相应的条件等 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为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1.《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6 绿色食品监督管理与监督检查 绿色食品的监督检查 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 证书有效期内的绿色食品获证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为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7月30日原农业部第6号部长令发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2号部长令修改)第二十四条。
7 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与监督检查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监督检查 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授权使用企业管理、档案记录、标志使用 农产品地理标志证书持有人、标志授权使用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为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12月25日原农业部第11号部长令发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2号部长令修改)第十八条。
8 对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实施监督管理 对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规范检查 中介服务组织签订合同、收费及设备人员配备;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持有效驾驶证件 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驾驶员、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1.《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四条。
2.《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九条。
3.《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9 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使用的安全检查 针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所有人车辆状况进行检查,对使用人是否规范操作进行检查 对车辆安全状况进行检查(注册登记情况、年检情况、是否存在拼装改装情形等),对驾驶操作人员是否规范操作进行检查(有无证驾驶、违法载人、酒后驾驶等)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及使用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9年3月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
2.《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7号):2007年9月21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30日修正)第三十七条。
3.《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4年12月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七条。
10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 种植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1.《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2.《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
3.《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11 对种畜禽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对种畜禽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种畜禽质量监督检查。具体为种畜禽场选址布局;种畜禽品种、代次、存栏情况;专业人员、设施设备情况;生产管理规范、育种记录及其他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卫生防疫;销售记录;许可证情况;安全生产情况,其他等 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12 对畜禽养殖的监督检查 对畜禽养殖的监督检查 1.种畜禽质量监督检查。具体为种畜禽场选址布局;种畜禽品种、代次、存栏情况;专业人员、设施设备情况;生产管理规范、育种记录及其他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卫生防疫;销售记录;许可证情况;安全生产情况,其他等。
2.对兽药使用、禁用药品的监督检查。兽药使用环节是否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是否使用禁用药品。
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畜禽等动物养殖企业、场、户(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畜牧法》(2005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七条、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13 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1.屠宰企业是否有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违法添加使用“瘦肉精”及其他违禁物质,违法屠宰、销售病死畜禽及产品等行为;按照农业部《生猪屠宰企业监督检查规范》内容和要求对生猪屠宰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2.质量管理制度的检查;产地环境(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及设施的检查;投入品管理的检查;质量管理及标志使用的检查
 生猪、牛羊屠宰企业、畜产品地理标志及无公害畜产品认证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三十四条
14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防疫检疫检查 对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的行政检查;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的行政检查;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的行政检查 养殖场、屠宰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第二十四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四款、第九十八条第五款、第九十九条。
2.《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6月通过)第三十一条。
3.《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发布)第三条。
15 对畜禽及畜禽产品实施追溯和处理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16 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检查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17 执业兽医、乡村兽医从业监督检查 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对执业兽医备案的行政检查;对执业兽医资格证核发监管的行政核查 动物诊疗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
2.《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通过,2013年9月修订)第四条。
3.《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11月修订)第三条。
18 动物诊疗机构监督检查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19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生产企业是否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兽药生产企业、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2.《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3.《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2018年1月,鲁发〔2018〕5号 )二、(五)
20 对兽药经营企业和个人的监督检查 对兽药经营企业和个人的监督检查 对批准进口的兽药进行的行政检查;对进口兽药经营、使用活动的监督检查及产品监督抽检、对兽药经营企业和个人的监督检查 兽药经营企业和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1.《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
2.《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第三条。
21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及饲料经营者监督检查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是否遵守饲料法规、许可备案条件、饲料标签等强制标准要求;是否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及饲料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生产企业比例不低于5%,对经营者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四条。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4.《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五条。
5.农业农村部第20号公告(2018年5月)。
6.《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22 对兽药使用、禁用药品的监督检查 对兽药使用的监督检查 对兽药使用、禁用药品的监督检查。兽药使用环节是否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是否使用禁用药品。 畜禽等动物养殖企业、场、户(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抽查比例和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四条。
2.《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
3.《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四条。
23 对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检查 无公害畜产品认证企业的检查 质量管理制度的检查;产地环境(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及设施的检查;投入品管理的检查;质量管理及标志使用的检查 畜产品地理标志及无公害畜产品认证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2次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1.《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2.《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24 对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屠宰企业是否有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违法添加使用“瘦肉精”及其他违禁物质,违法屠宰、销售病死畜禽及产品等行为;按照农业部《生猪屠宰企业监督检查规范》内容和要求对生猪屠宰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生猪屠宰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2次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2021年6月修订)第三条。
2.《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2019年1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第二条、第五条。
3.《生猪屠宰企业监督检查规范》(2016年4月农业部农医发〔2016〕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