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周村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发文机关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无文号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545G/2020-5401021
统一编号
ZCDR-2019-0010003
成文日期
2019-12-31
发文日期
2020-01-0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有效性
失效
ZCDR-2019-0010003
周村区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进一步改善全区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使用区域范围
周村区城市建成区(东至德阳路,西至西外环路,北至恒星路,南至庆淄路)。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定义
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旋挖钻机、铣刨机、拌合机等。上述工程机械中,排放标准达不到国Ⅲ、抽检不达标及冒黑烟的机械,属于高排放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
三、管控措施
禁止使用区域范围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执行紧急任务的军用、警用、消防、救护、应急抢险机械除外。各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增加抽检频次,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管理工作,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各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四、本通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通告。
周村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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