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ZCDR-2019-0010003

 

周村区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进一步改善全区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使用区域范围

周村区城市建成区(东至德阳路,西至西外环路,北至恒星路,南至庆淄路)。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定义

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旋挖钻机、铣刨机、拌合机等。上述工程机械中,排放标准达不到国Ⅲ、抽检不达标及冒黑烟的机械,属于高排放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

三、管控措施

禁止使用区域范围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执行紧急任务的军用、警用、消防、救护、应急抢险机械除外。各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增加抽检频次,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管理工作,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各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四、本通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通告。

 

周村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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