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ZCDR-2020-0010002

周村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周村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周政发〔2020〕8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周村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周村区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9日

 

周村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区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自行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区审计部门主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财政、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工作;建设单位和项目相关单位应当接受审计监督,配合做好审计工作。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不得取代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五条  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建设单位为主要被审计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对勘察、设计、拆迁、施工、监理、采购、供货、评估、咨询、工程检测等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相关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  审计部门应当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选择重点项目安排审计,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审计部门提供其审核后的项目批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招投标资料、施工资料、竣工决算等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

建设单位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组织符合法定资质和具有良好信誉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并对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审计部门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或人员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建设单位应加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各环节的监督和控制。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立项之后,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审核招标控制价。预算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在发标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审核后的招标控制价报送区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对建设单位审核后的项目招标控制价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区政府汇报。预算金额在自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聘用社会中介机构确定招标控制价。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导致预算(概算)变化的,经设计单位确认并报政府同意后,建设单位按程序对预算(概算)进行调整。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组织人员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结算审核,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并向审计部门报送结算审核资料。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审计部门可以对被审计单位进行监督,并对施工现场和相关现场资料进行查看。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审计部门的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建设单位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后,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对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问题,依法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并出具审计决定书,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审计决定书做出相应的整改落实,财政部门在拨付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时应当根据审计决定做出相应调整;对审计中未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问题的,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意见书。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应当由审计部门全面监督,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由审计部门进行抽审。

第十一条  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查项目审批文件、计划批准文件和项目分项概算、总概算、预算;

(二)审查项目有关招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施工等单位签订的合同;

(三)审查项目管理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包括设备材料采购单、工程计量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有关指令和会议纪要等;

(四)审查建安工程投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的真实可靠性,竣工资料与实物是否一致;依据竣工图纸、工程签证资料和工程计算规则,确定工程量的真实性以及工程定额套用与取费或者应用投标单价的准确性;审查合同中关于工期、质量等奖罚条款的实际执行情况;

(五)审查工程结算和工程财务资料,核对决算材料,超、欠供材差计算是否正确,结算凭证是否合法;

(六)审查工程库存物资的财务处理是否合规;

(七)审查工程建设配套设施费支出,贷款利息和资金占用费是否真实,分摊是否合理,有无挤占工程投资支出;

(八)对政府投资项目基建收入、结余资金进行审计。重点检查建设期间收入的形成和工程投资结余资金分配比例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十二条  在审计中被审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审计决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处罚的,审计部门应当作出审计移送处理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被审计单位不按照审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因勘察、设计、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的过错而造成项目重大预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

(三)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装饰和设备购置标准以及建设计划外工程的;

(四)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款项的;

(五)其他应当处理、处罚的行为。

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处罚的,应当将处理、处罚结果告知审计部门。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遵守有关廉政纪律规定,保守其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2020年1月1日之前区审计部门负责实施结算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原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向建设单位出具结算审核报告,由审计部门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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