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周村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周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驻周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区各大企业:

修订后的《周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O一二年九月十一

 

 

 

周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分类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1.6  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办事机构

       2.3 工作机构

       2.4专家组

3、预测和预警

      3.1 预测

      3.2 预警

         3.2.1 预警级别的划分

         3.2.2 预警级别的确定

         3.2.3 预警级别的发布

       3.3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4、应急处置

      4.1 先期处置

      4.2 应急响应

      4.3 指挥与协调

      4.4 应急联动

      4.5 新闻报道

      4.6 应急结束

5、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调查和总结

6、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6.2 财力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基本生活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6.6 交通运输保障

      6.7 治安维护

      6.8 人员防护

      6.9 通信保障

      6.10 公共设施

      6.11 科技支撑

7、监督和管理

       7.1 宣教培训

       7.2 预案演练

       7.3 责任与奖惩

8、附则

      8.1预案管理

      8.2发布实施

9、附件

     9.1 区总体应急管理预案框架图

      9.2 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构成

      9.3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流程示意图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全面提高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建设工程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饮用水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级(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和级(一般)。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严格依法制订、修订应急预案,依法处置突发事件,切实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建立联动协调制度,整合各方面资源,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在应急管理中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技术水平和指挥能力;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

1.6 应急预案体系

全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区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区政府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区总体应急管理预案框架图见附件9.1

2)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区专项应急预案是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为应对某种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订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计划、方案和措施,由区有关部门(单位)牵头,相关部门(单位)协助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专项应急预案构成见附件9.2

3)区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区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是区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本预案、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单位)职责,为应对单一种类且以该部门(单位)处置为主、相关单位配合的突发事件而制订的计划、方案和措施,由区有关部门(单位)制订并组织实施,报区政府备案。

4)基层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企业、学校、社区(村)等基层单位,特别是高危行业、重点单位根据本预案及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为应对本单位突发事件而制订的工作计划、保障方案和操作规程。基层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各单位自行制订并组织实施,报主管部门和区应急管理机构备案。

5)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较大规模的集会、节会、庆典、会展等活动安全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承办单位负责制定。

各类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订单位依程序及时修订并报上级审定、备案。各类应急预案构成种类应不断补充、完善。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是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在区委统一领导下,负责全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主任由区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政府有关领导担任,成员由区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1)对全区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统一协调;(2)指导编制、修订、发布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3)研究制定全区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4)承担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安排的其他工作。

2.2 办事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内设的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府应急办),是区应急委的办事机构,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服务监督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受和办理向区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区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区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区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组织编制、修订全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指导和监督检查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区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督促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急组织机构、队伍建设和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组织、指导全区突发事件应急培训和演练;联系协调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和信息发布等工作;负责与专家咨询机构、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的协调联系。

2.3 工作机构

区应急委根据区政府确定的各类专项应急预案,设立若干相应专项应急指挥部,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是相应专项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机构,在区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区政府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自然灾害类由区民政局牵头;事故灾难类由区安监局和相关部门依据其职责牵头;公共卫生事件类由区卫生局牵头,社会安全事件类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区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基层单位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4 专家组

区政府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应急管理专家组,其成员主要是综合减灾和宏观管理领域的专家,以及各种灾种管理专家,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咨询,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  预测与预警

3.1 预测

3.1.1 区政府建立全区突发事件监测网络。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及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明确监测项目,落实监测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2 区政府设立突发事件接警中心。接警中心设在区政府应急办(区政府总值班室),依托各部门、各单位值班信息报送机制,对全区突发事件统一接警。

除接警中心外,突发事件发生地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众一旦掌握突发事件征兆或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应迅速通过区公安分局(设有110接警台)、公安消防指挥中心(设有119火警台)、公安交管指挥中心(设有122交通事故报警台)、急救中心(设有120急救台)等特服电话以及区政府有关部门、企业公布的服务专线电话等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3.1.3 事发地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及区政府有关部门接报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同时组织力量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并及时向区政府应急办报告。初次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实行态势变化进程报告和日报告制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影响范围、事件性质、事件发展趋势和采取的措施等。

3.2 预警

3.2.1 预警级别的划分

按照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序、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原则上分为一般(级)、较大(级)、重大(级)和特别重大(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预警级别的具体等级划分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3.2.2 预警级别的确定

区政府应急办及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收集、核实突发事件信息后,提出建议报区应急委;重大预警应组织专家研判。级预警由区应急委确定并报告市应急委;级预警由市应急委确定并报告省政府;级预警和级预警报请省政府处理。

3.2.3 预警级别的发布

一般突发事件级别确定后,除因涉及国家安全等原因需要保密的外,由区政府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直接涉及公众利益或需要公众广泛参与应对的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短信等传播渠道广泛发布,做到应知尽知。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包括:

1)突发事件的性质、起因;

2)突发事件发生地及范围;

3)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4)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和控制办法;

5)公众应当知晓的突发事件的其他情况。

预警级别信息发布后,区政府应急办和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当对事件发生地采取以下措施,并做好相关信息跟踪监测。

1)及时向公众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应急和防止、减轻危害的常识;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3)要求处置突发事件的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可以动员、招募后备人员;

4)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正常;

5)调集所需物资和设备;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3.3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区应急委逐步建立全区突发事件信息管理平台和日常监测信息数据库,适应突发事件信息采集、汇总、分析、报告等工作的需要。充分利用报告的信息资料,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定期分析通报制度,常规监测时每月不少于一次信息分析与通报;紧急情况下,需每日进行信息分析和通报。构建区应急委与市应急委、市专项应急工作机构之间信息传递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4  应急处置

4.1 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及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在向区政府应急办报告的同时,必须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较大、重大突发事件,事发地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主要领导必须迅速赶到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动员当地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及时采取必要应对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利用有效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紧急调配辖区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对无力处置或需要上级支持帮助的,及时提出明确的请求和建议;其他必要的处置措施。

4.2 应急响应

突发事件的处置,应按照突发事件的分类、分级展开救援行动。按突发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原则上可按一般(级)、较大(级)、重大(级)、特别重大(级)4个突发事件类别启动相应预案,并根据不同类别由不同层面的组织机构负责处置。

我区发生特大(级)、重大(级)突发事件,分别启动级、级应急响应。由省、市级预案部门指挥并组织实施。区政府及时启动本预案,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我区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启动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决定组织实施,区政府根据事件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做好相关应急救援工作。超出其应急救援能力时,应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我区发生一般(级)突发事件由区政府应急办处置或由事发地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处置。

4.3 指挥与协调

需要区政府组织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区应急委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并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主要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1)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对事发地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提出具体明确的处置应对要求,责成区政府相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发生和确认即将发生较大、重大突发事件时,区政府有关领导、区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赶赴事发地现场指挥,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3)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提供应急保障。

4)必要时,依法调用人员,征用单位和个人的场所、设备、设施及其他物资等。

5)其他相关应急措施。

需要由多个区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牵头,其他部门(单位)予以协助。

4.4 应急联动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技术专家组:由相关部门(单位)的技术专家组成,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研究工作,鉴定和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

2)抢险救援组:由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和公安、安监、消防等部门(单位)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卫生、食品药品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心理援助和人畜共患疫情控制工作。

4)治安警戒组: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保护事件现场,加强交通管制,确保应急运输畅通,维护治安秩序。

5)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公安、民政、住建、交通运输、商务、人防、地震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有关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并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6)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镇、街道负责,动员组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等参与应急处置及家属的思想安抚工作。

7)物资、经费和生活保障组:由发改、经信、财政、民政、商务、物价、粮食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调集应急物资,必要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适时动用粮食等储备物资,保证应急需要、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

8)应急通信、气象组:由经信、人防和通信运营企业组成,负责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由气象部门负责做好事发地的气象监测和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服务,为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9)综合组:综合协调以上各组的工作,作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办公室。

4.5 新闻报道

1)新闻报道的原则。新闻报道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2)新闻报道工作在区新闻中心组织下进行。各级各类媒体记者赴突发事件事发地采访报道时,由区新闻中心统一协调,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3)实行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制度。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指挥部或专项应急指挥部制订新闻报道方案,除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信息外,突发事件的信息由区新闻中心通过媒体统一向社会公布,保障公民享有知情权,并有效引导舆情。

4.6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判断和宣布应根据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及应急处置情况,分别由不同层次的处置机构和部门得出初步判断,并向区应急委或区专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由区应急委或区专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确认后宣布应急结束。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灾民,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2)区民政及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及时调查统计灾害事故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和向社会公布。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接收、发放的管理工作,确保灾民基本生活,并做好灾民的安抚工作。有关镇、街道和社区、村应当支持配合民政部门妥善安置、安抚灾民。

3)区卫生部门要做好突发事件现场的消毒和疫情监控及食品、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4)由区政府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清理或由突发事件责任单位自行清理。若因调查需要暂缓清理的,应组织保护好现场,待批准后再行清理。在清理过程中可能导致危险发生或清理工作有特殊要求的,由专业队伍进行清理。

5)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迅速进行灾后重建工作。

6)做好在突发事件中被损害设施等的修复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物资劳务征用补偿工作。

5.2 社会救助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制度,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区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及慈善团体要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5.3 调查和总结

1)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及时进行调查,重点要查明导致突发事件的原因,并形成调查报告。各相关部门和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调查,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

2)对责任事故,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3)通过总结,找出预警和处置环节中的经验和教训,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修订应急预案,逐步完善应急机制。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兼结合、社会参与的原则,组建各类突发事件专业救援队伍,构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区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抢险队伍,是全区突发事件的基本抢险救援队伍,其他专业性救援队伍,除承担本灾种抢险救援任务外,根据需要和上级指令,同时承担其他抢险救援工作。

6.2 财力保障

区财政要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准备资金,保证应急工作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经费并纳入预算。

区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支持各保险机构推广针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险种,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向保险机构购买法定保险;鼓励公民、组织购买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有关社会保险。

6.3 物资保障

区发改、经信、商务、民政、水务等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定期组织提供应急物资储备目录,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储备制度,完善重要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区相关部门(单位)和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加强对突发事件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予以补充;对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6.4 基本生活保障

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会同事发镇、街道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衣食住行及疾病的及时医治。

6.5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局要建立医疗卫生保障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确定参与应急医疗卫生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名单,充分利用全区医疗卫生机构的应急容量、救治能力和专家资源。

配置应急救护资源,区卫生局要协调有关单位储备必要药品、医疗器械,制订医疗卫生队伍、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等方案。

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应急控制系统、信息系统、预防控制系统、医疗救治系统、卫生监督系统、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系统、社会支持系统,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水平和紧急处置能力。

6.6 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和运输安全。

根据应对处置需要,区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道路设施受损时,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道路畅通。

6.7 治安维护

区公安、武警中部队依法依规参与应对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镇、街道和社区、村应当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治,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6.8 人员防护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要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根据不同突发事件的特点、现状及其发展趋势等实际情况,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应急避险场所的建设可与人防工程、公园、广场、学校操场、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者改造相结合。

制定人员紧急疏散预案,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

6.9 通信保障

区经信、通信、广电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的有关镇、街道、区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确保至少1部专用电话且24小时有人值守,并明确值班领导。

6.10 公共设施

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确保应急状态下事发地居民和重要用户用电、用油、用气、用煤、用水的基本要求。

6.11 科技支撑

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管理技术平台。

充分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作用,鼓励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新技术、新装备。

7  监督管理

7.1 宣教培训

加强应急工作宣传、应急知识培训和应急工作演习,提高全民应急工作意识和基本技能,对于做好应急工作具有重要作用。

1)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把突发事件的预防、应对知识和应急技能作为一项重要宣传内容,制定宣传计划,认真予以实施。

2)在市民中广泛进行安全防范与救助知识普及教育。各职能部门、新闻媒体、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要积极向群众宣传突发事件紧急应对、处置基本常识和技能。各企事业单位要对员工加强安全防范、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和辅导并进行必要的演示演练。

3)全区各中、小学校要加强对学生有关突发事件预防、应对知识的教育;区教体局应制订学校预防、应对突发事件的方案,并监督实施。

4)各级公务员要认真学习应急工作知识。各部门领导干部,特别是调任、交流到新岗位的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应急总体预案和分管工作有关的专项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2 预案演练

政府应急办协助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单位)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指导应急演练。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演练前的计划安排和演练后的总结报告应报区政府应急办。

应急预案应当每两年至少举行一次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按照有关规定适时修订完善。

7.3 责任与奖惩

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救援抢险队伍,要严格执行应急预案,应急处置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由区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他人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政府制定,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8.2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724日区政府印发的《周村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周政发〔20078号)同时废止。

9  附件

 

 

 

 

 

 

 

 

 

 

 

 

9.1 区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

 

 

 

 

 

 

 

 

 

 

 

 

 

 

 

 

 

 

 

 

 

 

 

 

 

 

 

 

 

 

 

 

 

 

 

 

 

 

 

 

 

 

 

 

 

 

 

 

 

 

 

 

9.2 专项应急预案构成

 

 

 

 

 

 

 

 

 

 

 

 

 

 

 

 

 

 

 

 

 

 

 

 

 

 

 

 

 

 

 

 

 

 

 

 

 

 

 

 

 

 

 

 

 

 

 

 

 

 

 

 

9.3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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