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
标题
周村区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试点工作的意见发文机关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周政发〔2012〕77号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545G/2012-None
成文日期
2012-11-30
发文日期
2012-12-01
有效性
废止
周村区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试点工作的意见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3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发〔2011〕18号文件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1〕24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新农保与国家新农保制度并轨的通知》(淄政发〔2011〕28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淄政发〔2011〕5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逐步扩大试点覆盖范围,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建立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基本原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机制;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坚持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二、任务目标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居民老年基本生活。自2012年7月1日起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三、参保范围
本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构成。
(一)个人缴费。个人缴费标准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九个档次。缴费标准根据国家和省市要求适时调整。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也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补缴年限,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居),应积极筹措资金,给予参保人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民主确定。集体补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补贴分为基础养老金、缴费补贴、计生补助、复退军人补助、重度残疾人补助。
1、基础养老金。区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居民全额支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我区确定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2、缴费补贴。区政府对参保居民按其选择的缴费档次给予缴费补贴。缴费标准为100元、200元的,每人每年给予缴费补贴30元;缴费标准为300元、400元的,每人每年给予缴费补贴40元;缴费标准为500元及以上的,每人每年给予缴费补贴50元。缴费即补,多缴多补。
3、计生补助。符合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和农村独女户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的,给予计划生育养老补助。其中,符合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的独生子女伤残和农村独女户家庭夫妻的补助标准为本人月基础养老金实际计发放额的100%;对符合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的补助标准为本人月基础养老金实际计发放额的200%。对其他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合法生育双女家庭的补助标准为月基础养老金实际计发放额的10%。
4、复退军人补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复退军人服役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月基础养老金增加3个百分点。
5、重度残疾人补助。对重度残疾人(一、二级)缴费困难群体,区政府每年为其代缴200元养老保险费,并按缴费档次给予缴费补贴。
6、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实行奖励措施,缴费超过15年后,每多缴费一年,月基础养老金增加3个百分点。
7.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奖励机制,镇、街道每新增1名参保缴费人员,区政府奖励2元。
五、建立个人账户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居民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居民缴费的资助,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政府缴费补贴部分在个人账户中要单独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确定
(一)享受养老金待遇条件
1、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乡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2、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农村居民符合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二)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月领取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55元)
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积累总额÷139
参保居民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按月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人员死亡时,其亲属应当在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根据国家、省、市规定和我区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养老金计发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
七、基金管理和监督
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区人社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加强社会监督,确保公开透明。区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各镇、街道每年要在行政村、居(社区)范围内对参保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八、相关制度衔接
(一)已经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尚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原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有关规定进行核算。领取待遇前应按新制度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
(二)已经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开始领取养老金,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可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四)妥善做好新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的配套衔接工作,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保险关系转移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可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
十、各单位工作重点
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单位要进一步明确分工、互相衔接、紧密配合,协同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实施工作。
(一)区人社局
1、全面负责政策的统筹协调和实施工作,及时向区政府汇报工作进度,及时掌握工作推进情况。
2、负责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指导,做好政策实施中的宣传、解释和协调工作。
3、负责组织人员培训和筹备相关会议。
4、制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业务操作规范,细化工作流程,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5、制作业务档案的表单证,协调银行制作银行卡(存折),确保养老金按时发放到位。
6、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数据库的建立和调整,编制数据库管理软件。
7、配合区财政局做好区财政承担资金的核算工作,与协作银行衔接做好养老金发放事宜。
8、负责做好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的劳动保障业务工作。
(二)区财政局
1、建立区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并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区级承担资金的筹集安排,按月足额及时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拨付资金。
3、开展财政系统内实施相关政策的业务培训工作。
(三)区人武部
负责参保人员中复退军人的认定工作。
(四)区残联
负责重度残疾人和享受计划生育养老补助人员子女的伤残认定工作。
(五)区公安分局
负责配合区人社局做好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人员调查工作,按月提供城乡居民死亡名单。
(六)区卫生局
负责配合区人社局做好死亡人员统计工作,按月提供城乡居民死亡名单。
(七)区人口计生局
负责农村独女、双女、其他独生子女家庭夫妻及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的统计、确认工作。
(八)区民政局
负责配合区人社局做好死亡人员统计工作,按月提供城乡居民死亡名单。
(九)区发改、农业、审计等部门
按照区政府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十)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1、建立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班子和经办机构,社区、行政村(居)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按照《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规划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周政发[2012]82号)文件规定予以安排。
2、制定实施细则,做好政策培训、宣传、解释,确保政策稳定实施。
3、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对象的人员界定工作,指导村(居)劳动保障专管员开展人员的调查摸底和公示,做好人员的审核上报工作。
4、指导村(居)劳动保障专管员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对象的保费收缴工作,并及时上解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5、按区政府统一部署,积极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确保完成工作任务。
(十一)各行政村(居)
1、负责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办理工作。在上级工作机构的指导下,开展人员的调查摸底,进行人员的公示,将公示后的名单及时上报。
2、按照上级要求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动员、发动工作,负责参保对象的保费收缴工作。
3、各村(居)要配备一名业务能力强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人员。
十一、加强经办管理
(一)加强经办服务能力建设。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城乡社会服务资源,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要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
(二)强化规章制度建设。按照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总体要求,制定和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基金稽核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公示和查询制度,建立和完善参保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十二、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防止片面性宣传,加强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要注意研究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总结解决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切实把这一惠民利民的好事办好办实。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周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全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人社局,负责日常工作。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加强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区人社局具体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财政、民政、公安、卫生、计生、残联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本《意见》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截止2017年6月30日。原《周村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周政发[2011]30号)和《周村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周政发[2011]61号)同时废止。
附件:周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成
人员名单
二O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
周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陈思林 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副组长:刘长民 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丁 文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陈 志 区发改局局长
孙爱吉 区公安分局局长
樊传度 区民政局局长
于学民 区财政局局长
马明峰 区人社局局长
毛 军 区新农办主任、农业局局长
牛东升 区卫生局局长
王军玮 区人口计生局局长
杨延明 区审计局局长
于钊瑞 区残联理事长
张开俊 王村镇镇长
王永庆 南郊镇镇长
卢永财 北郊镇镇长
汪德江 大街街道办事处主任
苏瑞刚 丝绸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鲍 滨 永安街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 慧 青年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永凯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城北路街道
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人社局,马明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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