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
标题
周村区人民政府 关于提高新农保和城镇居民 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和 调整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发文机关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周政字〔2012〕33号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545G/2012-None
成文日期
2012-12-12
发文日期
2012-12-13
有效性
废止
周村区人民政府
关于提高新农保和城镇居民
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和
调整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区各大企业,驻周各行政企事业单位:
根据《关于提高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和调整市以上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淄财社〔2012〕48号)文件规定,决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对我区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60元。
二、财政补助标准。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省级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4元,市级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元,区财政补助每人每月29元。对2012年10月1日至今已发放的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按照调整后的标准予以补计。
三、工作要求。提高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是省、市、区政府实施的重大惠民政策,直接关系到参保群众的切身利益。区人社局要按照省、市、区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做好工作,相关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确保年底前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政策落实到位,并按时足额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居民手中。
本通知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截止2017年9月30日。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O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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