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周村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周村区地方史志工作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周村区地方史志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O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周村区地方史志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地方史志的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充分发挥资政存史、服务经济建设、促进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和《淄博市地方史志工作条例》,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地方史志的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史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和相关地情文献资料。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包括区志,镇(街道)、部门、村(社区)、企业志。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包括区年鉴,镇(街道)年鉴等。

相关地情文献,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内某一方面综合情况的资料性文献。包括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村(社区)编纂的志书、年鉴和其他资料性文献。

第四条  地方史志工作应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史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编制规定配齐史志工作人员。

第五条  区史志办公室(简称区志办,下同)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史志工作的主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地方史志工作法律、法规;

(二)组织、指导、督促、检查地方史志工作;

(三)拟定地方史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四)制定地方史志编纂业务规范,搞好史志业务培训,开展地方史志学术研究交流工作;

(五)编纂、审查、验收地方史志文稿;

(六)建设地情网站和方志馆,开发利用地方史志资源;

(七)组织整理旧志,征集、保存地方史志文献资料;

(八)完成本级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从事地方史志编纂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的编纂人员由区志办确定;本区行政区域内以行政区划冠名的镇(街道)、部门、村(社区)志等各类志书的编纂人员由各单位选聘熟悉修志业务的人员担任,并报区志办备案。

第七条  编纂地方史志,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区级地方志书(《周村区志》)、区级地方综合年鉴(《周村年鉴》)由区志办制定出编纂规划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开展编纂。具体程序是:

1.按照地方史志编写年限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对需开展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工作,制定出编纂规划。

2.制定详细的编纂方案,提交区史志编纂委员会讨论审议,报区政府同意后下发,启动编纂工作。根据编纂方案的规定,承担编纂任务的单位,按照地方志编纂规划要求,自觉接受区志办的业务指导与督促检查,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撰稿任务。

3.区志办负责组织编纂工作,包括理论研讨、业务指导、编辑志稿、审查验收、出版发行等工作。

4.《周村区志》完成编纂定稿后,经市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审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出版。

5.《周村年鉴》完成编纂定稿后,经区史志编纂委员会审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出版。

(二)镇(街道)志和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村(社区)编纂的志书、年鉴和其他资料性文献,由相关单位在区志办的业务指导下组织编纂。具体程序是:

1.承编单位必须按要求填报志书(年鉴)编写申请表(附件1),并提前23个月拿出编纂方案,报经区志办审查后,方可组织实施。

2.区志办负责编纂期间的业务培训、检查督导、审查把关、存档备案。

3.承编单位按照地方志编写程序,完成志书初稿后,首先交区志办把关、审查、备案,提出修改意见,并组织召开评审会;根据评审会意见修改定稿后,按照有关规定印刷或出版发行。

4.承编单位在志书、年鉴和其他资料性文献出版后10日内按要求填报志书(年鉴)审查备案表(附件2),并向区志办报送30套样书和5套电子文本。

第八条  以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由区志办按照全区规划组织编纂;以镇(街道)、村(社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组织编纂;以机关、企事业单位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由相关单位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出版。

第九条  区级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或以上级编辑文件要求为准。每一轮地方志书编修工作完成后,地方志工作机构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搜集资料、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启动新一轮地方志书的编修工作。区级地方综合年鉴原则上一年,最多不超过三年编辑出版一卷。可适时组织编纂综合或专题地情文献。

第十条  区志办依法向辖区内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征集有关地方史志资料,有关单位和公民应当提供支持。区志办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摘抄、复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除外。

地方史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提供虚假资料。

第十一条  在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到的文字资料、图表、照片、音像资料、实物等以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由区志办集中统一管理,妥善保存,不得损毁;修志工作完成后,应当依法移交方志馆保存、管理,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出租、出让、转借。 

第十二条  以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和相关地情文献为职务作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著作权由组织编纂的机构享有,参与编纂的人员享有署名权。

第十三条  地方史志工作应为地方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服务。区志办通过建设方志馆、资料库、网站等方式,积极开拓社会用志途径,加强地方史志工作信息化建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利用方志馆、资料库、网站查阅、摘抄地方史志资料。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区志办捐赠地方史志资料,对具有收藏价值的资料,方志馆应当向捐赠者颁发收藏纪念证书,并给予馆存资料的优先使用权。

第十四条  地方志成果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参加国家、省和市优秀社会科学成果评奖。

第十五条  在地方史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实行地方史志保密审查分级分单位负责制。地方史志的保密审查由提供资料和编写初稿的单位负责,保密主管部门会同区志办对本级地方史志进行保密审定。地方史志泄露国家秘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志办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区志办提请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查处或者给予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区志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擅自编纂出版以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和相关地情文献的;

(二)未经审查、验收、批准,将地方志文稿出版印刷的;

(三)志书内容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四)志书内容存在涉密、侵权行为,有政治问题的;

(五)无故拖延、拒绝提供地方史志资料或者承担编写任务的;

(六)地方史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故意提供虚假资料的;

(七)丢失、损毁单位地方史志资料或者将其据为己有的;

(八)拒不向地方史志工作机构报送地方史志出版物(含纸质版、电子版)的。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区志办进行检举。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周村区志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志书(年鉴)编写申请表

      2、志书(年鉴)审查备案表

 

 

 

 

 

 

 

 

 

附件1

志书(年鉴)编写申请表

                                                 编号:周志申请       

书籍名称

 

时间断限

 

编纂单位

 

联系电话

 

编委会人员

 

主编情况

姓  名

 

电话

 

原工作单位

 

编辑人员

 

编纂起止时间

开始时间

 

结束时间

 

编纂

单位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主管

单位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审批

单位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三份,区史志办公室、所属镇(街道、开发区)、编纂单位各一份。

附件2

志书(年鉴)审查备案表

                                                    编号:周志审备     

书籍名称

 

编纂单位

 

时间断限

 

主编情况

姓  名

 

电话

 

原工作单位

 

 

 

 

 

 

 

 

开本

 

插页

 

字数

 

出版社

 

彩印或黑白

 

出版日期

 

印刷单位

 

印数

 

编纂

 

单位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审批

 

单位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两份,区史志办公室、编纂单位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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