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
标题
周村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周村区地方史志工作 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机关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周政发〔2011〕14号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545G/2011-None
成文日期
2011-03-16
发文日期
2011-03-17
有效性
有效
周村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周村区地方史志工作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周村区地方史志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周村区地方史志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地方史志的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充分发挥资政存史、服务经济建设、促进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和《淄博市地方史志工作条例》,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地方史志的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史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和相关地情文献资料。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包括区志,镇(街道)、部门、村(社区)、企业志。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包括区年鉴,镇(街道)年鉴等。
相关地情文献,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内某一方面综合情况的资料性文献。包括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村(社区)编纂的志书、年鉴和其他资料性文献。
第四条 地方史志工作应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史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编制规定配齐史志工作人员。
第五条 区史志办公室(简称区志办,下同)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史志工作的主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地方史志工作法律、法规;
(二)组织、指导、督促、检查地方史志工作;
(三)拟定地方史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四)制定地方史志编纂业务规范,搞好史志业务培训,开展地方史志学术研究交流工作;
(五)编纂、审查、验收地方史志文稿;
(六)建设地情网站和方志馆,开发利用地方史志资源;
(七)组织整理旧志,征集、保存地方史志文献资料;
(八)完成本级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从事地方史志编纂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的编纂人员由区志办确定;本区行政区域内以行政区划冠名的镇(街道)、部门、村(社区)志等各类志书的编纂人员由各单位选聘熟悉修志业务的人员担任,并报区志办备案。
第七条 编纂地方史志,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区级地方志书(《周村区志》)、区级地方综合年鉴(《周村年鉴》)由区志办制定出编纂规划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开展编纂。具体程序是:
1.按照地方史志编写年限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对需开展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工作,制定出编纂规划。
2.制定详细的编纂方案,提交区史志编纂委员会讨论审议,报区政府同意后下发,启动编纂工作。根据编纂方案的规定,承担编纂任务的单位,按照地方志编纂规划要求,自觉接受区志办的业务指导与督促检查,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撰稿任务。
3.区志办负责组织编纂工作,包括理论研讨、业务指导、编辑志稿、审查验收、出版发行等工作。
4.《周村区志》完成编纂定稿后,经市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审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出版。
5.《周村年鉴》完成编纂定稿后,经区史志编纂委员会审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出版。
(二)镇(街道)志和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村(社区)编纂的志书、年鉴和其他资料性文献,由相关单位在区志办的业务指导下组织编纂。具体程序是:
1.承编单位必须按要求填报志书(年鉴)编写申请表(附件1),并提前2~3个月拿出编纂方案,报经区志办审查后,方可组织实施。
2.区志办负责编纂期间的业务培训、检查督导、审查把关、存档备案。
3.承编单位按照地方志编写程序,完成志书初稿后,首先交区志办把关、审查、备案,提出修改意见,并组织召开评审会;根据评审会意见修改定稿后,按照有关规定印刷或出版发行。
4.承编单位在志书、年鉴和其他资料性文献出版后10日内按要求填报志书(年鉴)审查备案表(附件2),并向区志办报送30套样书和5套电子文本。
第八条 以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由区志办按照全区规划组织编纂;以镇(街道)、村(社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组织编纂;以机关、企事业单位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由相关单位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出版。
第九条 区级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或以上级编辑文件要求为准。每一轮地方志书编修工作完成后,地方志工作机构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搜集资料、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启动新一轮地方志书的编修工作。区级地方综合年鉴原则上一年,最多不超过三年编辑出版一卷。可适时组织编纂综合或专题地情文献。
第十条 区志办依法向辖区内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征集有关地方史志资料,有关单位和公民应当提供支持。区志办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摘抄、复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除外。
地方史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提供虚假资料。
第十一条 在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到的文字资料、图表、照片、音像资料、实物等以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由区志办集中统一管理,妥善保存,不得损毁;修志工作完成后,应当依法移交方志馆保存、管理,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出租、出让、转借。
第十二条 以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和相关地情文献为职务作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著作权由组织编纂的机构享有,参与编纂的人员享有署名权。
第十三条 地方史志工作应为地方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服务。区志办通过建设方志馆、资料库、网站等方式,积极开拓社会用志途径,加强地方史志工作信息化建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利用方志馆、资料库、网站查阅、摘抄地方史志资料。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区志办捐赠地方史志资料,对具有收藏价值的资料,方志馆应当向捐赠者颁发收藏纪念证书,并给予馆存资料的优先使用权。
第十四条 地方志成果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参加国家、省和市优秀社会科学成果评奖。
第十五条 在地方史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实行地方史志保密审查分级分单位负责制。地方史志的保密审查由提供资料和编写初稿的单位负责,保密主管部门会同区志办对本级地方史志进行保密审定。地方史志泄露国家秘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志办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区志办提请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查处或者给予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区志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擅自编纂出版以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和相关地情文献的;
(二)未经审查、验收、批准,将地方志文稿出版印刷的;
(三)志书内容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四)志书内容存在涉密、侵权行为,有政治问题的;
(五)无故拖延、拒绝提供地方史志资料或者承担编写任务的;
(六)地方史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故意提供虚假资料的;
(七)丢失、损毁单位地方史志资料或者将其据为己有的;
(八)拒不向地方史志工作机构报送地方史志出版物(含纸质版、电子版)的。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区志办进行检举。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周村区志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志书(年鉴)编写申请表
2、志书(年鉴)审查备案表
附件1:
志书(年鉴)编写申请表
编号:周志申请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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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纂 单位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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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 单位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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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单位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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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一式三份,区史志办公室、所属镇(街道、开发区)、编纂单位各一份。
附件2:
志书(年鉴)审查备案表
编号:周志审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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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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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一式两份,区史志办公室、编纂单位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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