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周村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的政策意见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驻周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区各大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加快转方式调结构,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512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淄政发20072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对前三家上市的企业,区政府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资金奖励。其中60%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40%奖励其他班子成员;首发上市和再融资的企业,再按其融资额的1‰奖励。

(二)前三家实现上市企业的董事长,区政府聘任其为经济发展顾问,并出席区政府重要会议,参与区政府重要经济和决策活动。

(三)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因对利润、税收等进行规范而形成的地方财政增收部分,由区财政在发生后两个月内给予等额资金扶持。

(四)对拟上市企业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区有关部门报区企业上市(挂牌)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给予行政处罚;上级部门处罚的,由区有关部门负责对口协调解决。

(五)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过程中一次性发生的各种权证过户费用,只按规定标准收取工本费。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有关部门应尽快予以补办相关手续,免收区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由中介机构收取的除外)。

(六)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需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土地出让金区级收益部分区财政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扶持。

(七)拟上市企业自建自用的生产性建设项目自进入上市辅导之日起,3年内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供热、供气、供水

(八)拟上市企业享受区政府优惠政策所获扶持资金,因企业自身原因,三年内不能实现上市,补交所免费用,退还扶持资金。

(九)在齐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企业执行本政策意见(三)、(五)、(六)、(七)条规定的优惠政策,挂牌企业上市不再重复享受上述政策。

(十)扶持政策由企业向区企业上市(挂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予以兑现。

(十一)本意见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十二)本意见有效期为2011-2015年。

 

 

 

 

O一一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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