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周村区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31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新农保与国家新农保制度并轨的通知》(淄政发〔20112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开展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市有关会议精神,按照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建立与我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新农保制度,使农村居民享有基本养老保障。

(二)基本原则。新农保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广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保障水平与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坚持政府主导和农村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

二、参保对象和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三、资金筹集

国家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9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区政府依据国家、省、市规定或农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所属参加新农保成员缴费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集体补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

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我区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2、缴费补贴。政府对参保人按其选择的缴费档次给予缴费补贴。缴费标准为100元、200元的,缴费补贴为30元;缴费标准为300元、400元的,缴费补贴为40元;缴费标准为500元及以上的,缴费补贴为50元。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缴费困难群体,区政府为其代缴200元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四、建立个人账户

政府为每个新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区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政府缴费补贴部分在个人账户中要单独记录。个人账户存储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养老金待遇确定

(一)享受养老金待遇条件

1、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2、国家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需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新农保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含)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二)养老金计发

参加国家新农保的农村居民自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1、月领取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55元)

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积累总额÷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2、农村复退军人服役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基础养老金计发金额增加3个百分点。

3、农村独女家庭和符合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的,给予计划生育养老补助。其中,对独女户和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的补助标准为本人基础养老金实际计发额的100%,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的补助标准为本人基础养老金实际计发额的200%对其他独生子女家庭和合法生育双女家庭的补助标准为月基础养老金实际计发额的10%

4、缴费标准在500元及以上且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月基础养老金计发金额增加3个百分点。

5、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三)待遇调整

根据国家规定和我区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养老金计发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

六、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基金管理。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区级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保值增值。

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真编制政府补贴资金预算,确保对参保人的补贴及时到位和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基金监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督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新农保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杜绝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各镇、街道每年要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

七、新老制度衔接

(一)国家新农保制度与老农保制度的衔接。已参加老农保尚未领取养老金的人员终止缴费,按规定参加国家新农保,达到60周岁时,养老金领取标准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已参加老农保并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原养老金继续领取,其中,年满60周岁的另外计发基础养老金,不满60周岁的按规定参加国家新农保。

(二)国家新农保制度与区级新农保制度的衔接。已参加区级新农保并开始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仍按原标准发放,基础养老金按国家新农保标准执行;已参加区级新农保尚未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按国家新农保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个人账户资金继续累存,领取养老金时,按国家新农保计发标准执行。

(三国家新农保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八、保险关系转移

国家新农保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可将新农保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可将其新农保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九、经办能力建设

(一)加强经办服务能力建设。要充分运用现代管理和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各级各有关部门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二)强化规章制度建设。按照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总体要求,制定和完善新农保各项工作管理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基金审稽核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新农保公示和查询制度;建立和完善参保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并纳入社会保险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积极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十、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建设富而强、精而美幸福周村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区政府建立新农保工作目标责任制,纳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区政府成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总结评估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做好新农保工作。各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十一、做好舆论宣传

新农保制度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新农保工作意义、基本原则和方针政策的宣传力度,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村干部带头参保。要注意研究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实事办实、好事办好。

本《意见》自201141日开始实施,原《周村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周政发[2008]89号)同时废止。

附件周村区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名单

 

 

 

O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

周村区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刘长民  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朱德强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于学民  区财政局局长

         区人社局局长

成 员:袁    区人武部副部长

     张新业  区发改局副局长

     张玉博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区民政局党委副书记

     邱永才  区人社局副局长

            区农业局副局长

        毕永军  区人口计生局副局长

        臧雪梅  区审计局副局长

        房圣修  区残联副理事长

        尚贞强  区国资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邱永才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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