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周村区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区各大企业,驻周各行政企事业单位:

为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18号文件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鲁政发201124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淄政发20115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建立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使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享有基本养老保障。

(二)基本原则。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机制;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坚持政府主导和城镇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三)任务目标。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二、参保对象和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等构成。

(一)个人缴费

1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区政府依据国家、省、市规定或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2、要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多缴多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

(二)政府补贴

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2、缴费补贴。政府对参保人按其选择的缴费档次给予缴费补贴。缴费标准为100元、200元的,缴费补贴为30元;缴费标准为300元、400元的,缴费补贴为40元;缴费标准为500元及以上的,缴费补贴为50元。

3、特殊人群补贴。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缴费困难群体,区政府为其代缴200元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城镇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的给予计划生育补助。其中,对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的补助标准为本人月基础养老金实际计发额的100%,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的补助标准为本人月基础养老金实际计发额的200%;对年满60周岁的城镇复退军人给予服役补助,服役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月基础养老金计发金额增加3个百分点。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四、建立个人账户

政府为每个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区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政府缴费补贴部分在个人账户中要单独记录。个人账户存储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养老金待遇确定

(一)享受养老金待遇条件

1、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现行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镇居民,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2、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现行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补缴年限,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二)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按每人每月55元支付。

2、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3、城镇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的,给予计划生育补助。其中,对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的补助标准为本人月基础养老金实际计发额的100%,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的补助标准为本人月基础养老金实际计发额的200%

4、城镇复退军人服役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月基础养老金计发金额增加3个百分点。

5、缴费标准在500元及以上且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月基础养老金计发金额增加3个百分点。

(三)待遇调整

根据国家、省、市规定和我区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养老金计发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

六、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基金管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保值增值。财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真编制政府补贴资金预算,确保对参保人的补贴及时到位和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基金监督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规章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杜绝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居委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城镇居民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七、制度衔接

(一)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老农保制度的衔接。已参加老农保尚未领取养老金的人员终止缴费,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达到60周岁时,养老金领取标准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已参加老农保并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原养老金继续领取,其中,年满60周岁的另外计发基础养老金,不满60周岁的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保险关系转移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

九、经办能力建设

(一)加强经办服务能力建设。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建立健全统一的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二)强化规章制度建设。按照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总体要求,制定和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基金审核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公示和查询制度,建立和完善参保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按照国家、省、市要求,建立统一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与城镇职工、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十、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把这项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建设富而强、精而美幸福周村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区政府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目标责任制,纳入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有关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区政府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同时负责组织领导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该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配强配足工作人员,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要求,落实有效措施,确保工作任务全面完成。

十一、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试点工作意义、基本原则和方针政策的宣传力度,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城镇居民积极参保。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试点经验做法,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试点工作中遇到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O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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