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
标题
周村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和规范旧村(居)改造 工作的意见(试行)发文机关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周政发〔2008〕32号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545G/2008-None
成文日期
2008-04-29
发文日期
2008-04-30
有效性
有效
周村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和规范旧村(居)改造
工作的意见(试行)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萌山风景旅游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驻周各行政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旧村(居)改造工作,统筹城乡发展,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立足我区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旧村(居)改造的基本原则
(一)基础良好,规模适度。实施改造的旧村(居)要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和一定的经济实力、资金来源,村(居)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实施整村改造的旧村(居)一般应具备土地出让条件,改造后的新建居住区住户规模城中村不低于800户,郊区村不低于500户。对于单独改造达不到规模要求或不符合城乡发展规划要求的村庄,可实施迁村并点,按规划要求进行集中建设。
(二)规划先导,梯次推进。依据我区城市总体规划,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本辖区旧村(居)改造建设规划。旧村(居)改造工作首先在综合条件较好的村(居)进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辖区各村(居)实际情况合理有序地安排好改造计划,确保村(居)改造工作梯次推进,稳步实施。
(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旧村(居)改造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做到公开透明。旧村(居)改造方案、拆迁安置办法、拆迁补偿标准等涉及到旧村(居)改造每一个环节的政策都要向村民公示,使群众充分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改造方案经村民大会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拆旧建新,拆建同步。村民住宅开工建设或还建安置前,旧房必须按规定拆除。要严格按拆迁安置政策实施改造,通过改造使村(居)现有旧址土地得到充分利用,实现土地集约节约利用。
(五)科学建设,综合配套。旧村(居)改造工作要充分体现现代民居住宅的理念,建设舒适宜居、节能环保的村民住宅,并实行规范有序的物业管理。
二、安置办法
(一)村民住宅安置方式。
1、货币安置。由取得合法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对村民住宅进行评估,确定拆迁补偿额,按评估价予以全额货币补偿。
2、实物安置。一是还迁安置面积按拆迁房屋宅基地面积(具有合法手续的)乘以0.7的系数进行安置,每户(现状户数)的安置住房总建筑面积控制在160平方米以内。二是按户安置。每户按相同面积安置,每户(现状户数)的安置住房总建筑面积控制在130平方米以内。
还迁安置住宅实行差价找补的办法,旧房按合法评估机构评估价进行补偿,还建新房的应安置面积内部分按成本价购买,超出应安置面积部分,10平方米以内的享受楼房还建价格,超出10平方米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市场价格购买。不足应安置面积的部分,由村(居)委员会按还建价格给予村民货币补偿,交房时由村(居)委员会与村民一并结算,多退少补,不再另行安置。
各村村民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上述一种安置方式。
(二)旧村(居)改造过程中,被拆迁人自行解决搬迁用房。各村(居)制定具体的拆迁奖励和搬迁补助政策,在村民搬迁时先行支付补助费用。
(三)按照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村民还迁安置住宅项目的容积率不低于1.2。
(四)村民还建住宅户型建筑面积的规定。村民还建住宅户型面积原则上控制在80至120平方米以内,各村(居)具体的村民还建住宅户型和数量,在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初步意见,经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报周村规划分局审批。
(五)村民还迁安置住宅只能安置本村村民,不得对外销售。违反规定对外销售的,取消扶持政策并严格依法查处。
(六)村民安置住宅的房屋产权手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土地为集体性质的还迁安置住宅办理集体土地性质的房产手续。
(七)对生产性、营业性用房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具体拆迁补偿额由取得合法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生产和营业用房需具有房屋所有权证或合法的批准建设手续,生产或经营单位需具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有纳税记录),并且和登记注明的经营时间、地点相一致,方可认定。
(八)本文件下发实施前已经建设部分村民住宅楼的村(居),其还建住宅用地总面积中应扣除已建村民住宅楼的用地面积。
(九)旧村(居)旧址土地除村民还建住宅用地外,区政府按还建住宅用地面积的20%预留居住用地给所在村(居),用于安置村(居)大龄青年居住需要;按人均10平方米的面积预留生活保障用地供村集体使用,用于村民的就业安置、生活保障和公共设施建设。其余剩余土地全部按规定统征纳入区政府土地储备,依法实施出让。
(十)旧村改造项目的规划和建设要严格按相关规范要求进行,确保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到位。对村(居)办公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幼儿园、学校、老年公寓、医疗诊所、文体活动中心等要合理规划,切实为村民生活提供方便。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设计、施工、监理等公开招标,择优选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质量要求,确保还建安置住宅的建设质量。
(十一)按规划进行组团式集中安置、合村并点、异地搬迁的,公共绿地及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和建设资金,由相关村(居)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公共设施建筑面积与居住建筑面积所占比例进行分摊。
(十二)旧村(居)改造中实施合村并点的,村与村之间的利益分配与利益补偿,由村与村相互协商,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
(十三)在周转用地及村庄旧址范围内建设的村民安置住房,必须确保居民全部回迁安置。在周转用地及村庄旧址范围内建设的商业设施作为集体财产,用于增加集体经济收入,不得对外销售。若违反规定擅自对外销售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产权手续,停止其享受旧村改造的一切优惠政策,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十四)旧村(居)改造后建设的商业设施和新组建的经济实体,应优先安排本村劳动力就业,有条件的村(居)应积极完善村民养老、医疗保险等保障机制,满足村民基本生活需求。
三、审批程序
(一)预审。对拟实施旧村(居)改造的村(居)实行预审制。计划实施改造的村(居)应先征求周村国土资源分局和周村规划分局意见,制定初步改造方案,经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后,报区旧村(居)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预审通过,方可正式提报申请。
(二)用地审批。凡被区政府确定列入旧村改造范围的村(居),须到周村国土资源分局办理旧村(居)改造安置用地手续,各村(居)申报用地必须严格按本村村民现有户数、实际人口数量申报,并在村内公示,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安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上报。对报送虚假材料的村(居),取消其旧村改造扶持政策,并对村(居)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安部门要严格把关,确保各村(居)上报名单真实、准确。
(三)规划审批。旧村(居)改造建设规划由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编制,周村规划分局审查,报区旧村(居)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周村规划分局报市规划局批复。
(四)方案审批。旧村(居)改造建设规划经批准后,由所在村(居)根据初步安置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其中对涉及的总拆迁户数及面积、拆迁安置办法、拆迁补偿标准、资金来源等,须先经村(居)委会研究,报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后,经村民会议通过,由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需要办理拆迁许可证的,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拆迁手续。对涉及的村庄安置用地面积、安置户数及面积、剩余旧村址面积、旧村改造年度计划、旧村改造建设方案等,由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区发改、建设、国土资源、规划等相关部门共同确认后,报区旧村(居)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具体实施方案批准后,由区政府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居)分别签订《旧村(居)改造目标责任书》。
四、扶持政策
(一)村民还迁安置住房在办理项目审批时,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园林绿化费等区级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村民还迁安置住房项目建筑营业税、契税的区级留成部分,经区发改部门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财政等部门审查确认后,报经区政府批准,给予村集体等额财政资金扶持。
(三)《周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控制区内用于村(居)民安置的先期周转用地,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应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土地出让金全部足额上缴后,由区财政将区级留成部分等额扶持村(居)用于旧村(居)改造。规划控制区范围以外的周转用地,不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可以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手续。
(四)村民住宅旧址安置村民后剩余部分土地,经依法出让后所得收益,在扣除先期周转用地同等面积区级应得土地收益后,土地出让金区级留成部分按拆迁进度分期全额给予村(居)财政资金扶持,主要用于村民的居住安置补助和村民生活保障。
(五)旧村(居)住宅旧址之外腾出的存量土地(含先期周转用地同等面积土地)全部由区先行储备,经依法出让后,土地出让金区级留成部分按40%的比例给予村(居)财政资金扶持。
(六)返还给各村(居)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旧村改造扶持资金由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代管,专项用于旧村改造的拆迁补偿、还建安置和村(居)民生活保障。
(七)旧址腾出的出让土地上所开发项目,上缴基础设施配套费的5%给予村(居)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资金扶持,用于辖区旧村改造工作的办公经费;上缴基础设施配套费的5%给予区旧村(居)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资金扶持,用于全区旧村改造组织、管理、服务等工作经费。
五、组织领导
(一)全区旧村(居)改造工作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区政府决定成立区旧村(居)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附后),具体负责全区旧村(居)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及时调度旧村(居)改造情况,研究解决旧村(居)改造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全区旧村(居)改造工作有序推进。旧村(居)改造工作纳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重要内容。
(二)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协作,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同时按照职责分工,严格审核把关,对违反规定乱开发、乱建设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保障旧村(居)改造工作按规定程序和政策实施。
(三)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好职责,认真做好本辖区旧村(居)改造的组织领导工作,搞好旧村(居)改造规划编制、方案审查、利益协调、资金管理等各项工作,确保辖区内各村(居)改造工作有序进行。经区旧村(居)改造领导小组批准的旧村(居)改造项目,无故不能按时完成年度旧村(居)改造目标任务的,停止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六、《意见》涉及到相关具体配套联动的实施细则,由区相关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另行研究制定。
七、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我区有关旧村(居)改造的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
八、本《意见》由区旧村(居)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1、周村区旧村(居)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全区旧村(居)改造办理程序流程图
3、村民还迁安置住宅免收区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览表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周村区旧村(居)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韩昆山 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副组长:于 军 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孙爱吉 区长助理、周村公安分局局长
艾书贵 区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孙兆忠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文明办主任
王 星 区发改局局长
齐 勇 区民政局局长
于学民 区财政局局长
陈 志 区劳动保障局局长
胡 军 区建设局局长
李执孔 区新农办主任、农业局局长
徐德利 区审计局局长
宋明放 周村环保分局局长
袁长生 区房管局局长
于继营 区城管执法局局长
吴祥林 周村国土资源分局局长
郑树华 周村规划分局局长
国卫兵 王村镇镇长
解勤生 萌水镇镇长
朱玉刚 南郊镇镇长
刘冀中 北郊镇镇长
田 磊 大街街道办事处主任
吴 波 丝绸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孝东 永安街街道办事处主任
解金章 青年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陈安平 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
城北路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
王嘉胜 区建设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建设局,胡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吴祥林、郑树华、王嘉胜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2:
附件3:
村民还迁安置住宅免收
区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览表
主题词:城乡建设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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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人武部,区法院,
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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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4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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