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周村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外来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 税收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文机关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周政发〔2010〕73号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545G/2010-None
成文日期
2010-12-08
发文日期
2010-12-09
有效性
有效
周村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外来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
税收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区房地产和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外来房地产和建筑施工企业在我区的经营行为,整顿房地产业和建筑业市场秩序,加强税收管理,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62号)和淄政发〔2005〕15号、淄政办发〔2009〕84号、淄政办发〔2010〕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外来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原登记注册地不在周村区的房地产开发和建筑业施工企业,在周村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和土木工程建筑、设备安装、管道和线路敷设、建筑装饰装修等建筑经营活动的(以下称外来房地产和施工企业),均应遵守本意见。
二、区住建局为全区管理外来房地产和施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来房地产和施工企业的管理。
三、外来房地产和施工企业在周村区从事房地产开发和建筑经营活动的,须先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到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并按有关规定到主管部门办理招投标备案手续,方可开展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或建筑施工活动。
四、地税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外来房地产和施工企业的税收管理。凡到我区从事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的区外企业,必须持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到经营所在地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根据税收政策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各税。
五、建设部门要加强房地产业和建筑业市场监管,在区外企业办理市场准入手续时应向其告知有关规定,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在核实其在我区确已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后方可提供备案、许可和相关支持,对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区外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六、在我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区外企业,应到经营所在地地税主管部门领购、开具《山东省XX市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据》、《山东省销售不动产通用发票》,不得开具、使用外地发票。对未给购房人提供发票,购房人持外地《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及其它票据办理产权证明的,产权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在我区从事建筑施工的区外企业及个人在结算工程款时,应到经营所在地地税主管部门领购、开具《山东省XX市建筑业通用发票》,不得开具、使用外地发票。对未提供经营所在地税务发票的,建设单位不予拨付和结算工程款,建设单位不得使用外地税务发票入账。在我区从事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的区外企业未按规定领购、开具、取得税务发票的,地税主管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及相关税收政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建设、规划、国土、房管(产权)、工商部门应在每月15日前向地税部门提供上月份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有关信息,以便地税部门健全和完善外来企业“一户式”项目管理档案。地税部门要加强外来房地产和施工企业税收监管,在项目竣工税款清算后方可注销税务登记,并将注销信息及时传递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八、为调动各镇、街道“两区三村”改造工作积极性,我区“两区三村”改造建设项目产生的税收一律计入项目所在镇、街道财政收入。各镇、街道要加强与开发项目单位及施工企业的衔接,凭开发单位或施工企业及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税收证明到区财政部门调整各镇、街道的税收总收入及财政收入数据。
各有关部门要在加强外来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及税收监管的同时,积极为外来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创造良好经营环境,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O一O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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