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
标题
周村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周村区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机关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周政发〔2009〕13号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545G/2009-None
成文日期
2009-02-26
发文日期
2009-02-27
有效性
有效
周村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周村区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组的作用,保证专家组公正、客观、有效地开展工作,现将《周村区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周村区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科技兴安”、“人才强安”战略,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咨询参谋、智力支持的作用,有效促进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是在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直接领导下的一支多专业、跨部门的技术权威队伍。专家组日常工作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办”)负责。
第三条 专家组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国内外前沿信息和决策咨询;
(二)积极开展相关专业领域重大问题的专题调研,为改善我区安全生产条件、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区有关安全生产规范、政策等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四)以特邀专家的身份,参加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建议;
(五)以特邀专家的身份,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为事故性质认定、原因分析、责任界定提供技术依据;
(六)配合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治、重大危险源监管以及重大高危工程项目安全评估、安全检测、应急预案制定提供技术支持;
(七)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委托,对重大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报告提出专家意见;
(九)为全区安全科技、安全培训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帮助;
(十)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上合格可靠,作风正派,热心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心强;
(二)熟悉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
(三)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理论,实践经验丰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勤政廉洁;
(五)身体健康,能从事现场检查调研工作(资深专家不受此条件限制)。
第五条 区安办负责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负责专家的聘任、发证、考核、建档和换届工作;
(二)安排专家开展工作或参加有关活动;
(三)每年定期组织召开专家组成员会议,总结上年工作情况,提出当年工作任务和重点;
(四)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家组成员或专业组别会议,通报重点工作情况,提请有关专家参与相关工作;
(五)组织研究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建议,并形成专题调研报告;
(六)设立专家组专项资金,为专家组完成区安委会交办的工作任务提供资金保障;
(七)对工作优秀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给予表彰或奖励;
(八)根据届满专家的表现,提出评语鉴定意见函告专家所在单位;
(九)应当负责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六条 按照下列程序聘任专家组成员:
(一)政府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或者技术机构(协会)等有关单位推荐;
(二)区安办负责对拟聘专家进行审查、选拔;
(三)区安委会批准、颁发聘书。
第七条 专家组成员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
第八条 专家组按照专业分为综合类、矿山类、危险品类、消防类、建筑类、特种设备类、防雷类、职业卫生类、交通类、应急救援类等十个专业组。专业组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每个专业组设正、副组长各一名。
第九条 专业组组长具有以下权利:
(一)应邀主持本领域的安全发展规划、安全课题或项目的咨询、调研、论证;
(二)应邀代表本区对外进行考察、讲学、学术访问,受委托主持本领域安全生产学术会议;
(三)负责组织协调和联络本专业组有关活动。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工作守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如实传达上级指示,如实反映情况,对区安委办或有关指派单位负责;
(二)执行公务时,必须受区安办或者有关单位指派,并出示指派单位函件,授权进入有关现场开展工作,任务完成后,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向任务指派单位提交书面报告,同时报区安办备案;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聘请专家组成员以区安全生产专家身份执行任务时,应征得区安办同意;
(四)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 专家组成员执行非紧急任务,由区安办或者指派单位直接通知专家,专家接到通知后,向本单位说明情况,并得到单位允许,在处理好日常工作的情况下,如期到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不能如期参加活动,应及时告知区安办或者指派单位。
第十二条 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紧急情况时,区安办可直接通知专家本人,受领任务的专家应当迅速赶赴指定地点,协助调查、分析,提出措施和对策。事后由区安办向有关单位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专家组成员受区安办或其他有关单位指派外出执行任务或者参加有关会议,所需费用由专家组专项资金列支。
第十四条 专家组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区安办提请区安委会予以解聘,并由区安办将解聘情况书面函告其所在单位。
(一)专家组成员因身体、工作变动、退休等原因,不再适宜从事专家组工作的;
(二)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无故未完成指派任务或不参加专家组正常活动的;
(三)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工作不负责任,违反科学原则,违背客观实际,两次以上作出有失公正或错误意见结论的;
(四)未经区安办或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委派,擅自以安全生产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
(五)违反职业道德,在执行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与有关人员串通勾结,向有关部门提供虚假结论的;
(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办法规定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安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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