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周村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周村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

决策规则》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萌山风景旅游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区各大企业,驻周各行政企事业单位

《周村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业经区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OO八年九月十九日

周村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及省、市、区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重大决策),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区政府重大决策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及区委、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

(二)研究需要报告市政府或者提请区委、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审定区政府工作报告,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四)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

(五)产业发展和产业区域布局的规划或者调整;

(六)制定宏观调控、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七)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

(八)制定或者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九)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国有资产处置重大事项;

(十)其他重大事项。

人事任免、行政问责不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政府重大决策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方式方法,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原则。坚持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兼顾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促进社会和谐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依法决策原则。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第二章  决策权限

 

第五条  区政府重大决策应当按照《周村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规定,由区长根据决策事项需要,主持召开区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审议,在集体审议的基础上由区长作出决定。

第六条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党委政府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意见,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关系民生重要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提请区委审议决定。

第七条  应当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报告、区政府工作报告,经区政府按照本规则第五条的有关规定提出决策意见后,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  属于区政府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决策事项,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等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区政府不予决策。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区政府拟决策事项的提出和确定程序如下:

(一)属于区政府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的拟决策事项,经分管副区长同意后,报区长确定;

(二)由分管副区长提出的拟决策事项报区长确定;

(三)由区长直接提出并确定拟决策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提请区政府决策的,可以通过前款规定的途径提出建议,供区政府确定决策事项时参考。

第十条  区政府根据拟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确定拟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承办单位负责承办区政府重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十一条  拟决策事项确定后,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目标和工作计划,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收集相关信息,必要时可进行专题考察,学习借鉴区内外的先进经验。对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应对公共安全问题的突发事件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由区政府有关领导、有关专家和承办单位工作人员共同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

承办单位在调查研究和初步论证的基础上,形成重大决策方案征求意见稿;必要时,重大决策事项应当拟定两种以上供选择的决策方案。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区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充分协商。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的,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和建议等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区内主要新闻媒体、区政府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将决策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示,依法召开听证会,形成听证报告。

专业性、技术性、法律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由承办单位委托有关咨询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报告。

听证报告、论证报告等作为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当如实归纳整理通过各种渠道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分析并吸纳合理意见,协调和兼顾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形成重大决策方案草案。有关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说明。重大决策方案修改变动较大的,应当再次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四条  重大决策方案草案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核:

(一)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重大决策方案草案初审,并就有关事项与相关部门进行协商;

(二)提交区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提请有关分管副区长主持协调或者区长助理、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受分管区长委托主持协调;

(四)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多位副区长主管且情况复杂、协调难度较大的,由区长或者委托常务副区长召开区政府专题会议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研究、协调。

第十五条  重大决策方案草案确定后,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提出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安排意见,报区长审定。

提请区政府审议的重大决策方案草案,应当附有说明。说明的内容包括:决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决策风险预测报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特别是禁止性规定,征集的主要意见,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各方面意见的审核协调结果,需要区政府研究决定的主要问题。部门之间,部门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之间,不同社会群体之间存在明显分歧意见的,应当特别加以说明。区外有相同或者相似决策的,应当附送有关资料。向社会公示或者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的,还应当附送有关报告和听证笔录。

提请区政府讨论的有关重大决策方案草案及有关材料,应当提前送达与会人员并为其留有较充分的研究时间。与会人员应当在会前认真阅读和研究重大决策方案草案及有关材料,并形成意见。

第十六条  区政府审议重大决策方案草案时,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主持会议的区长在与会人员未发表意见之前不发表倾向性意见。在会议集中讨论之后,由主持会议的区长依法作出原则通过、再次审议、先行试点或者搁置的决定。

区政府审议重大决策事项,可根据议题需要,邀请区人大、区政协、区法院、区检察院、人民团体等有关方面负责人以及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群众代表列席。

第十七条  区政府重大决策审议情况由区政府办公室根据会议决定形成会议纪要。会议通过的重大决策需制发文件施行的,由承办单位按照公文制发程序提报制发文件;按照决策权限需报批的,经有关机关批准后施行。

第十八条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除依法需要保密的或者需要再请示的事项以外,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决策结果,应当通过区政府网站和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可根据需要召开区政府新闻发布会。

涉及公共安全问题的突发事件,应当将事件的原因、经过情况和政府的应对措施、处置结果及时通过区政府新闻发布会和有关新闻媒体如实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决策的执行和检查

 

第十九条  经确定实施的区政府重大决策,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分解落实任务,明确区政府分管领导、责任单位及完成时限,并对重大决策的实施进行跟踪督查,督促有关责任单位按限要求和工作目标完成重大决策执行任务。对重大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要问题及解决建议,应当及时报告区政府有关领导。

第二十条  负责执行区政府重大决策的单位(含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以下统称责任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决策实施方案,明确领导责任以及具体承办机构和责任人,确保落实区政府重大决策的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拖延;因不可抗力或者重大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重大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区政府请示,在区政府未批准之前,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中止重大决策执行。

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区政府决策的执行要求和实际情况,对有关决策执行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或者执行情况评估,并将总结报告、评估结论向区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应当带头落实区政府的重大决策,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认真落实区政府的重大决策。

第二十二条  分管副区长应当定期过问重大决策实施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涉及多位副区长分管且情况复杂的,可以提请区长或者委托常务副区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落实重大决策的措施,总结推广重大决策落实过程中的典型经验。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重大决策的实施和完成情况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作为评比奖惩的重要依据。

区政府建立重大决策及其执行效果的社会评议机制,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媒体定期听取公众对区政府重大决策及其执行效果的评价,作为改进工作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对重大决策需要停止执行或修改的,依照本规则第三章规定的程序进行。情况紧急的,区长可以直接作出决定并依法公布。

区政府决定停止执行或者修改重大决策的,应责成责任单位及有关方面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五章  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建立重大决策监督机制,加强政府内部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层级监督,对不执行或者推诿、拖延执行区政府重大决策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区监察部门应当加强重大决策职责履行和行政效能的监督,对部门单位超出决策权限、违反决策程序提出决策事项以及对重大决策事项执行不力、偏离决策目标和内容等问题,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区审计部门应当将政府重大投资专项资金使用等决策的执行情况纳入跟踪审计或者效益审计范围,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将审计报告呈报区政府。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重大决策及其执行行为应当依法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区政协及各民主党派的监督、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重大决策及其执行的各个环节的行为主体均应纳入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不作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除执行本规则外,还应当执行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的重大决策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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