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周村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肉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发文机关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周政发〔2009〕24号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545G/2009-None
成文日期
2009-04-28
发文日期
2009-04-29
有效性
有效
周村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肉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精神,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现就加强我区肉品质量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全面落实监管责任
肉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让广大城乡居民吃上优质安全的“放心肉”,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行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肉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食品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凡涉及肉品质量安全管理所需的人员、资金、场地等都要统筹安排解决。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好各自的监管职责。贸易部门要认真抓好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和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执法检查,负责报请区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及时解决生猪屠宰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大规模私屠滥宰、注水、暴力抗法等重大问题,协助做好肉品市场的组织供应工作。畜牧部门要切实做好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严格按要求开展“瘦肉精”等药物残留的检测。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的卫生许可事项督查,强化对餐饮、集体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要全面落实肉品流通环节的监管措施,严防病害肉流入市场。质监部门要严格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准入条件,加强肉制品加工环节的监控。环保部门要做好生猪屠宰的环境监测和环境质量评价工作。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生猪产品价格变动情况的监测,坚决查处哄抬肉品价格的行为。公安部门要大力支持和配合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私屠滥宰和经销病害肉品的活动,坚决打击暴力抗法的违法犯罪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主动做好综合监管和协调工作,组织开展对重大肉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肉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突出重点,坚决打击各种不法行为
(一)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和病害肉等不法行为。贸易部门要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加大对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和病害肉等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肉品市场秩序。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打击私屠滥宰的行政执法活动,严厉打击查处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暴力抗拒屠宰执法的大案、要案要加大侦破力度,快办快结。
(二)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交易,维护市场秩序。工商部门要加强对猪肉市场的监管,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猪肉一律不准进入市场销售,确保猪肉质量;凡发现在市场上销售非定点屠宰的猪肉、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病死猪肉、“高温猪肉”、注水猪肉等不合格肉品的,要依法查处。
(三)严厉打击病死畜禽非法“收、宰、运、销”行为。各监管部门要采取明查暗访等措施,摸清违法行为人的情况和交易规律,严查和认真处理收购、屠宰、加工、运输、贮藏病死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坚决铲除分散在农村及城乡结合部的“黑窝点”。
(四)坚决查处养殖环节违法使用禁用药物的行为。畜牧部门要坚决查处违法使用“瘦肉精”的行为,严禁养殖场户在自配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药品和违规使用假劣兽药,促进养殖户规范用药和严格遵守休药期规定。对生猪养殖企业(户)开展违禁药品拉网式检测,对重点时节的外销生猪生产情况进行排查和跟踪调查;扩大监测范围,增加抽查频率,坚决遏制养殖环节使用违禁药品的势头。
(五)坚决查处购进和使用不合格肉制品的行为。质监部门要监督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严格进货渠道,坚决查处使用不合格肉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宾馆、饭店及集体食堂单位肉品原料的监管,严禁上述单位采购和使用未经检疫和非法屠宰的肉品,违者从严处罚。
三、强化措施,逐步建立肉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
(一)抓好源头监控
1、加强生猪养殖基地的培育和建设
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搞好生猪养殖基地的规划建设,逐步建立无公害生猪养殖基地。对形成规模的养殖场和专业养殖村,要积极引导和扶持,提高其产业化、组织化程度;对分散的养殖户要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加强与养殖基地的合作,实行“基地(龙头企业)+农户”的模式,由基地统一管理、统一收购,保证生猪品质。
2、加快生猪定点屠宰厂的改造建设,完善屠宰设施
屠宰厂的设计建设,必须严格按照《生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等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精心组织施工建设,从严检查验收。要按照《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SB/T10396-2005),积极开展星级达标活动。
3、严格肉品品质检验
(1)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进行检验。肉品品质检验包括宰前检验和宰后检验。检验内容包括健康状况、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有害物质、有害腺体、白肌肉(PSE肉)或黑干肉(DFD肉)、种猪及晚阉猪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2)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同步检验应当设置同步检验装置或者采用头、胴体与内脏统一编号对照方法进行。肉品品质检验的具体部位和方法,按照《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和其他相关标准规定执行。
(3)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猪胴体,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并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场);检验合格的其他生猪产品(含分割肉品)应当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4、强化屠宰检疫、规范检疫行为
(1)建立入场检查检疫登记制度。动物检疫员在生猪入场前要严格查验动物免疫标识和出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对省境内的生猪还应当查验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对无相关证明和证明不齐全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证明齐全的要进行登记备查,建立动物产品可溯源机制。
(2)建立临床检查检测制度。对宰前生猪要进行临床检查和“瘦肉精”(盐酸克伦特罗)检测。检查检测合格的生猪方可进入待宰间备宰,对检疫不合格的生猪,货主应当在动物检疫员监督下进行防疫消毒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
(3)建立肉品安全检查制度。动物检疫员对宰后分割的胴体、肉、内脏、头、蹄应统一识别编号,通过直接观察肉尸、内脏所呈现的病理变化和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同时辅以实验室检查进行确诊。对检疫合格的胴体、肉、内脏等加盖验讫印章或者加封检疫标志,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肉品根据规定程序进行相应处理。
(二)规范肉品流通秩序
1、严格市场准入条件。所有经营和使用生猪产品的市场、商场、超市、冷鲜肉店、熟肉加工店、冷库、宾馆、饭店、集体伙食单位等场所及从事生猪产品批发、零售和使用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应当在依法取得许可证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方可经营。
2、实行“场厂挂钩制度”。即市场或商场与屠宰厂挂钩销售。各市场和商场要签订责任书,确保猪肉来源安全,“场厂挂钩”及责任书情况要及时公示,方便广大群众选购和监督。
3、实行“协议准入制度”。从事生猪产品销售和使用的市场、商场、超市、冷鲜肉店、熟肉加工店、冷库、宾馆、饭店、集体伙食单位等经营场所,要与生猪定点屠宰加工企业签订协议,落实“场厂挂钩”和“场地挂钩”制度,保证从合法规范的定点屠宰加工企业进货,严禁经营其他渠道的生猪产品。
4、实行“市场强制退出制度”。凡市场上发现销售和使用其他渠道的生猪产品、注水肉、有病有害生猪产品、胴体未经检疫或未加盖定点屠宰厂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的生猪产品,以及票章不符不全等其它不合格生猪产品,要立即退市或强制退出,责令经营者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实行“购销台账制度”。猪肉经营者必须如实记载猪肉进货渠道质量等级等产品信息,从事批发业务的,要记录主要销售对象信息。工商部门要加强对猪肉有关证明的检查和管理,保证肉品来源和流向可追溯。
6、落实“市场开办者第一责任人责任”制度。市场开办者应与场内经营者签订书面责任书,对经营者加强管理和教育,提高责任意识;与工商部门签订质量保证书,强化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生猪产品市场管理。
7、实行“挂牌经营制度”。猪肉经营者实行挂牌公示经营,经营者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等,公示牌要如实标明猪肉的产地来源、定点屠宰厂名称、进货时间、进货数量、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相关信息。要建立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对发生过违规失信行为的经营者实行重点监管。
(三)规范生产加工企业、集体用肉单位的肉制品监管
所有肉制品加工企业的原料畜禽肉必须选用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经贸易、畜牧部门检验、检疫并有合格证明的产品,严禁使用非经屠宰死亡的畜禽肉及非食用性原料。企业应建立采购明细和产品销售明细记录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同时,要加强对集体用肉单位的监管,规范餐饮、集体食堂肉制品采购、使用行为。机关企事业单位、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幼儿园食堂及冷库等集体用肉单位,必须采购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肉品,同时建立和完善肉品采购、贮藏登记管理制度。对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肉品的单位,要依法进行处罚。各肉品使用单位应实行“索证索票制度”、“购销台账制度”,配备肉品品质检验员。举办重大公共活动重要会议采购生猪产品的,具体承办单位应将生猪产品取样交送有关检测部门进行检验,确保食用安全。
(四)规范进入我区外埠生猪产品的监管
区贸易、工商、畜牧、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进入我区销售的外埠生猪产品的监督管理。所售生猪产品必须由实行规模化、工厂化、机械化屠宰,达到冷链屠宰加工、运输、销售的定点屠宰加工企业生产;屠宰、加工、经销的生猪及生猪产品的产地是非疫区;生猪产品质量应符合GB9959.1–2001《鲜、冻片生猪产品》的规定;生鲜生猪产品应附具无违禁的农残、药残及瘦肉精等有害物质残留的有效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是当地法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出具的;生猪产品标示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有商标、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生猪产品的运输必须使用专用机械制冷运输车辆;为避免交叉感染,胴体肉必须吊挂运输,分割肉必须包装运输;运输过程必须冷藏、密闭、保温,并整车签封,肉品温度保持在0–4℃之间;销售环节不准脱离冷链环境,需采用专营店、超市、连锁配送、冷链销售等现代经营方式,产品应明码标价;经营、运输生猪产品必须持有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定点屠宰厂出具的《畜禽产品检验合格证》,出具的两证必须和数量、日期相符;有《运输车辆消毒证明》;分割肉内外包装应有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加封的检疫合格验证标记;经营外埠生猪产品的冷鲜肉店、超市、连锁店必须取得品牌厂家授权,并专营品牌厂家生猪产品。
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完善监管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开展专项治理、加大宣传教育等手段,规范生猪屠宰经营行为,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OO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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