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
标题
周村区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 试点工作的意见发文机关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周政发〔2008〕89号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545G/2008-None
成文日期
2008-11-27
发文日期
2008-11-28
有效性
有效
周村区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
试点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农村居民养老保障水平,推进城乡社会保障协调发展,加快建设殷实小康社会,根据市政府淄政发[2008]53号《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区农村实际,确定自今年起开展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逐步建立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十七大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要求和“先行试点、总结经验、稳妥推进”的工作思路,探索建立覆盖范围广泛、保障水平逐步提高、资金来源多渠道,法制化、规范化、社会化的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引导农村居民逐步增强养老保险意识,逐步实现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全覆盖,并逐步实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
(二)基本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益统筹兼顾的原则;坚持低水平、广覆盖、保基本的原则;坚持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为辅的原则;坚持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部分积累与部分现收现付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城乡社会保险统筹发展,城乡养老保险关系相衔接的原则。
二、主要内容
(一)试点范围。2008年,在开发区和南郊镇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试点,总结试点经验;2009年在全区全面推开。
本意见适用于我区年满18周岁的农村居民,其中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为缴费人员,试点工作开展前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为免缴费人员。
(二)资金筹集。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组成。试点期间缴费基数为我区2007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
1、个人缴费。根据2007年度我区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确定按6%的比例,作为个人缴费标准,缴费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费按年度缴纳。
2、集体补助。各行政村根据经济状况适当给予补助。
3、政府补贴。政府补贴分为缴费补贴、领取补贴、养老补贴和计划生育养老补助四部分。
(1)缴费补贴。政府对年满45周岁的参保缴费人员每年按缴费基数的2%给予缴费补贴。
(2)领取补贴。参保缴费人员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政府按当年缴费基数的2%给予领取补贴;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按当年缴费基数的4%给予领取补贴;年满80周岁的,按当年缴费基数的6%给予领取补贴。
(3)养老补贴。免缴费人员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政府按当年缴费基数的2%给予养老补贴;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按当年缴费基数的4%给予养老补贴;年满80周岁的,按当年缴费基数的6%给予养老补贴。
(4)计划生育补助。政府对农村独女家庭和符合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的,给予计划生育养老补助。
4、缴费人员年满45周岁未按期参保或中断缴费的,可于60周岁前补缴,按补缴当年的缴费基数×(个人缴费比例+2%)的标准补缴,未按期参保或中断缴费年限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三)账户管理。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相结合的管理办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中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领取补贴、养老补贴、计划生育养老补助记入统筹基金。
(四)养老金计发。参加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年满60周岁后,由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金领取证》,自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1、月领取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月基础养老金
(1)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积累总额/139。
(2)月基础养老金分为三个档次:
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月基础养老金=(当年缴费基数×(5+基础养老金奖惩点数)%)/12
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月基础养老金=(当年缴费基数×(7+基础养老金奖惩点数)%)/12
年满80周岁的,月基础养老金=当年缴费基数×(9+基础养老金奖惩点数)%)/12
基础养老金奖惩点数=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增加点数-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扣减点数
2、年满45周岁参保人员未按期参保或中断缴费的,按实际未参保和中断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扣减0.3个百分点。
3、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月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增加0.3个百分点。
4、农村复退军人服役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月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增加0.3个百分点。
5、农村独女家庭和符合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的,给予计划生育养老补助。其中,对独女户和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的补助标准为本人月基础养老金实际计发额的100%,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的补助标准为本人月基础养老金实际计发额的200%。
6、缴费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缴费本息总额由合法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缴费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死亡次月停发养老金,其个人缴费本息余额由合法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五)养老补贴计发。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免缴费人员享受养老补贴,养老补贴计发标准根据每个行政村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缴费人员当年的参保缴费率确定。
1、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缴费人员参保缴费率不足50%的行政村,本村免缴费人员不发放养老补贴。
2、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缴费人员参保缴费率达到50%不足70%的行政村,对本村免缴费人员按下列标准发放养老补贴:
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免缴费人员月养老补贴=(当年缴费基数×2%)/12
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免缴费人员月养老补贴=(当年缴费基数×4%)/12
年满80周岁以上的免缴费人员月养老补贴=(当年缴费基数×6%)/12
3、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缴费人员参保缴费率达到70%的行政村,对本村免缴费人员按下列标准发放养老补贴:
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免缴费人员月养老补贴=(当年缴费基数×5%)/12
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免缴费人员月养老补贴=(当年缴费基数×7%)/12
年满80周岁的免缴费人员月养老补贴=(当年缴费基数×9%)/12
4、试点期间,2008年10月1日-12月底为缴费时间,次年4-6月份为缴费时间。从7月1日起,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计算各行政村当年的参保缴费率。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凭当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证明,不计算为应缴费人员。
5、农村复退军人服役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养老补贴计发比例增加0.3个百分点。
6、农村独女家庭和符合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的,给予计划生育养老补助。其中,对独女户和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的补助标准为本人月养老补贴实际计发额的100%,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的补助标准为本人月养老补贴实际计发额的200%。
(六)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养老补贴计发比例、计划生育养老补助标准由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七)基金管理与监督。
1、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区级统筹,由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组织征缴和发放。基金一律纳入本区财政专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专户储存基金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息。
2、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发放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接受同级和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4、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5、享受农村独女、独生子女伤残(等级三级以上)、独生子女死亡计划生育养老补助的人员名单,由计生部门提供,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定,在本人所在的村公示3天无异议后确定。
6、区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行政村参保缴费率和免缴费人员的生存状况统计情况,于每年的7月份和12月份统一发放养老补贴,领取养老补贴人员名单和金额在本人所在的村公示3天。
(八)新旧制度的衔接和关系转移。试点工作开展前,已参加原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尚未领取养老金的人员终止缴费,按本意见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达到领取年龄后,养老金分别计算,合并领取。试点工作开展前,已参加原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并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原养老金继续领取,其中,年满60周岁的另外计发养老补贴,不满60周岁的按本意见规定参保缴费。试点期间暂不办理转、退保手续。
三、组织实施
开展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是今年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建设农村殷实小康十大工程”的重要内容,意义十分重大,任务也十分艰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这项试点工作作为学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建设殷实小康、构建和谐周村”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劳动保障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镇、街道和开发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开发区和南郊镇要迅速行动,立即组织实施,掀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试点工作热潮,创造好的经验做法,为我区明年全面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奠定良好基础。其他各镇、街道和开发区管委会也要开展调研,摸排人口情况,进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知识的培训和学习,迅速进入工作角色。
(二)落实目标责任。建立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目标责任制,纳入对各镇、街道和开发区管委会的的年度考核内容。区劳动保障局负责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各镇、街道和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区发改、公安、民政、财政、人事、农业、人口计生、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到村入户,广泛宣传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优惠政策,提高农村居民对新制度的认识和参保的积极性。
(四)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各镇、街道和开发区管委会要抽调精干人员,投入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并进一步明确职责,强化培训,落实办公经费,建立完善激励机制, 促进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各村也要确定专人负责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
本意见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周村区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成
人员名单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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