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周村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明确周村经济开发区管理权限 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发文机关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周政发〔2009〕28号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545G/2009-None
成文日期
2009-05-20
发文日期
2009-05-21
有效性
有效
周村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明确周村经济开发区管理权限
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区委支持周村经济开发区加快发展专题常委(扩大)会议精神,进一步明确管理权限,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经济开发区发展环境,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管理权限,规范运行程序
(一)明确事权划分,落实管理责任。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区发改局等11个部门的29项业务内容(具体见附件1)委托经济开发区独立组织实施,并承担相应工作责任,委托单位在经济开发区内不再开展相应工作和承担相应责任。经济开发区要按照委托内容,切实履行好管理职能,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委托部门要与经济开发区签署委托协议,确保委托内容全部落实到位,同时加强对经济开发区的业务指导和协调配合,主动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对上级业务会议精神和最新政策调整,该业务主管部门在收到文件或会后两日内,要传达通知到经济开发区,保证政策的严肃性和工作的连续性,全力支持经济开发区行使管理职能。
(二)建立办事“直通车”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对于有关业务管理权限不能下放经济开发区的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要建立办事“直通车”制度,即明确一名副局长为分管负责人,全面负责经济开发区有关业务项目办理工作(分管负责人名单见附件2,分管负责人如有变动请及时备案)。经济开发区到各部门办理有关业务事项时,由各单位分管负责人全程负责协调内部各科室,简化办事程序,提高业务办理速度,有工作时限要求的在规定时间内提前办结,无明确时限要求的当日办结;分管负责人是业务办理第一责任人,对经济开发区的业务实行全程代理制,特事特办、限时办结;对需要协调上级部门的业务事项,由各单位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对上争取工作,形成合力扶持经济开发区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压缩评比检查,营造宽松环境
(一)严格控制评比检查行为。区直部门(含垂直部门)原则上不再进入经济开发区进行检查。对因工作需要,确需进行的各类评比检查实行审核备案制度,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检查外,区级各种检查、评比、达标、培训等活动,需由区监察局审核,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同意并派员协查。开展检查前,要向被检查企业送达检查预告书,给企业留出自查自纠和整改提高时间。同时,建立到企业检查登记簿,实行一次检查制度,对同一事项有检查权的相关部门和单位,一家检查,多家认可,禁止重复检查、交叉执法,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二)精简规范收费处罚行为。面向经济开发区内企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有幅度的,一律按最低标准收费。收费必须持有《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使用收费专用收款收据,否则企业有权拒绝缴费并投诉。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规行为,确需进行处罚且金额超过2000元的,要先到区法制办审核备案,对处罚额度超过2万元的实行大额处罚听证制度,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三、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工作实效
为确保优化环境工作取得实效,区监察局定期对优化经济开发区发展环境情况进行调度和督查,采取明察与暗访、面上检查与重点检查、随机抽查与跟踪检查等形式,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委托管理业务落实不到位、工作疲沓、效率不高的单位,下达监察建议书,责令限期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对整改不力的,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对其进行同步监督和跟踪监察,随时督促相关单位整改问题,直至问题得到彻底解决。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乱检查、乱罚款以及缓作为、不作为等严重危害经济开发区发展环境的违纪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曝光一起,查处一起,并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部门委托经济开发区管理的部分业务内容
2、实行“直通车”单位分管负责人名单
二OO九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1:
部门委托经济开发区管理的部分业务内容
1、投资计划审批(区发改局)
2、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和备案(区发改局)
3、利用外资项目申请报告书核准(区发改局)
4、负责辖区内电力行政执法(区经贸局)
5、利用外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区外经贸局)
6、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核(区外经贸局)
7、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事项审核(区外经贸局)
8、三资企业进口设备审核(区外经贸局)
9、企业进出口权审核(区外经贸局)
10、企业各类计划审核(区科技局)
11、企业申报新产品项目审核(区科技局)
12、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审核(区科技局)
13、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区安监局)
14、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区安监局)
15、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区劳动保障局)
16、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执法检查(区劳动保障局)
17、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区统计局)
18、统计执法,协助其做好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及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区统计局)
19、园林绿化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绿化线的划定和绿色图章的审批(区园林局)
20、市容环境卫生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区环卫局)
21、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区水资办)
22、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区水资办)
23、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区城管执法局)
24、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经济开发区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经济开发区规划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经济开发区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以及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和大型广告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区城管执法局)
25、行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区城管执法局)
26、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区城管执法局)
27、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音污染、建筑工地噪音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产生有毒烟尘、恶臭气体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建设施工造成大气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区城管执法局)
28、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商贩和违反规定随意摆摊设点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违反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查处时,可以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商)品(区城管执法局)
29、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道路上违章停放车辆,人员不在现场或拒绝将车辆移走的,可以锁定车轮或者将车辆拖至不妨碍交通或指定地点(区城管执法局)
附件2:
实行“直通车”单位分管负责人名单
单位 分管负责人 职务
区建设局 王嘉胜 副局长
周村规划分局 王 健 科长
周村国土资源分局 李建华 纪检组长
周村工商分局 杨 军 副局长
周村质监分局 安海善 副局长
区房管局 赵宇鸣 副局长
区物价局 汪 波 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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