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周村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就业工作的通知发文机关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周政发〔2009〕39号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545G/2009-None
成文日期
2009-08-05
发文日期
2009-08-06
有效性
有效
周村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萌山风景旅游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区各大企业,驻周各行政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9〕28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淄政发〔2009〕27号)精神,切实做好全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
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充分开发、利用好这一资源,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就业形势十分严峻,我区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也不容乐观。2009年我区预计返回各类普通高校毕业生2100余人,比上年大幅度增加,就业压力进一步加大。解决好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人才作用的发挥,也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今年以来,中央领导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非常重视,多次到高校及人才市场调研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1月7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将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和省、市要求上来,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分析研究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扎扎实实做好这项关系民生之本的重要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加快建设经济文化强区的目标,把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与带动毕业生就业结合起来,按照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完善就业机制,拓宽就业渠道,改善就业结构,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体系,强化就业指导与服务,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和生产一线就业,鼓励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促进高校毕业生最大限度就业。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是:进一步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大力推进以创业带动就业,逐步探索建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长效机制,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率相对稳定,到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的人数明显增多。同时,使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得到较为完善的就业服务和基本社会保障,不断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三、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围绕基层面向群众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领域,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一)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
(二)继续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和“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2009年我区“三支一扶”服务毕业生的招募计划较上年增加3倍,选拔一批未就业毕业生到我区村居服务,服务期间由市区财政给予一定生活补助。按照淄办发〔2008〕18号要求,继续选聘部分高校毕业生到我区农村、社区工作,力争用3到5年的时间实现全区每个村(社区)至少1名高校毕业生的目标。
(三)在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和“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的基础上,2009年采用面试和考核的办法,再选聘20名周村户籍(生源)、专科以上学历、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到我区农村和社区服务,提高农村和社区工作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服务期间由区财政给予一定生活补助;服务满2年的,报考我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的高校毕业生参照“三支一扶”和“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有关规定予以加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四)鼓励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从2009年开始,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征招派遣期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入伍服役人数不低于年度征兵任务数的20%,以提高兵源的整体素质。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服兵役期满后,在安置工作时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参加市区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考时,享受我市参加基层就业项目的大学生服务期满后的相关优惠政策。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
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要进一步转变用人观念,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不断改善劳动用工结构。进一步清理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和限制,为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毕业生落户、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权益保障等提供方便,形成有利于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社会环境。对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非公制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其就业单位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可将户口落到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凡聘用高校毕业生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必须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在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并参加了社会保险的高校毕业生,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对当年吸纳高校毕业生达到新增就业岗位20%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财政优先安排贷款贴息资金,并按淄政发〔2006〕4号文件有关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的优惠扶持政策,给予税费减免和社会保险补贴。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和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淄博银监分局淄银发〔2006〕67号文件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五、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实施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扶持政策。切实落实好《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9〕1号)精神,毕业生就业部门要进一步研究制定具体政策,创造宽松的创业和投资环境,完善落实市场准入、场地安排、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免费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
(一)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筹措和扶持激励机制。2009年,区政府多渠道筹资设立100万元区级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等,区级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专款专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制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时,可申请5万元以下小额担保贷款,对两人及以上团队创业的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方式灵活就业,保障其合法权益,符合淄政发〔2008〕60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二)放宽市场准入,落实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可不受出资限制,出资1元即可申报工商登记;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放宽企业出资管理,放宽经营场所权属证明、营业执照期限限制。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的,除从事国家限制类行业外,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符合条件的,按淄政发〔2008〕60号文件规定,享受鼓励残疾人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及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等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和创业经营场所安排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三)高校毕业生成功创业,并与吸纳的登记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淄政发〔2008〕60号文件有关规定,按照创造就业岗位个数给予每个岗位500元的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企业,从事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科技部门确认后优先列入全区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研发经费支持。在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申报有关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时,要给予优先支持。
(四)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体系和孵化体系。利用现有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示范园或创业孵化基地。到2010年,至少创建1个投资小、见效快的大学生创业示范园或创业孵化基地。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调动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力量,推动创业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创业培训、开业指导、创业奖励、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等工作顺利开展。
(五)加大高校毕业生创业教育和培训力度。建立周村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基地,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创新培训模式,全面实施创业培训项目,积极开展创业培训活动。对有创业意向的高校毕业生,要组织专家对其进行开业指导,并开展“一对一”的跟踪指导服务。
六、强化对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帮扶
加大对特困家庭毕业生的就业帮扶力度,生源所在镇办要对离校半年后仍未实现就业的毕业生进行逐户逐人登记,每月将登记情况报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实施重点帮助,向持有就业服务卡的特困生提供不少于2次的就业推荐机会,帮助其尽快就业。对失业3年以上的特困家庭毕业生、“零就业”家庭毕业生要实施重点帮助,优先安排参加就业见习活动,通过实践锻炼提高他们的择业能力。区民政、劳动保障和财政等部门多方筹措资金,设立50万元的特困家庭毕业生就业帮扶资金,专项用于为特困家庭毕业生提供求职补助、购买公益性岗位、提供就业见习和培训等帮扶工作。大力开发各类公益性岗位,优先用于解决特困生和就业有困难的毕业生就业。企业吸纳特困生就业,符合鲁政发〔2009〕28号和鲁政办发〔2008〕21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凡通过“双向选择”方式招聘毕业生的企业单位,要拿出一定岗位专门用于招聘困难家庭毕业生,接收应届毕业生10人以上未接收特困生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按照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原则实行首次就业安置。通过公开招考方式录用(招聘)毕业生的企事业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特困家庭毕业生。免除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参加我区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报名费及就业手续费。自主创业的特困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税费减免政策。
七、深入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加大对未就业毕业生的创业培训、技能培训
根据淄博市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淄博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实施意见》(淄人发〔2008〕87号)文件精神,从2009年起,用3年左右时间,组织500名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其中2009年安排100名未就业毕业生进行见习,帮助他们提升就业能力,扩大就业机会,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市区财政提供基本生活补助。鼓励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帮助高校毕业生提高技能,与驻周职业院校及淄博技术学院联合举办职业技能培训班,选拔一批未就业毕业生参加培训,使其获得职业技能证书,并给予一定补贴。
八、进一步加强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毕业生资源的作用,强化公共就业服务的功能。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在恢复建立周村区人才市场的基础上,成立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做好人才市场管理,不断健全人才市场的服务功能,定期举办人才招聘会、毕业生就业双选会,充分发挥人才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区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采取网络招聘、专场招聘、供求洽谈会和送岗位上门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系列活动,为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多、更快、更好的免费就业信息和各类就业服务。
加强就业信息化建设。加快实现区域间和校企间招聘求职信息共享。建立和完善毕业生市场信息分析发布制度,积极构建高校毕业生需求信息监测和就业预警系统,搭建便捷顺畅的区级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立体化平台。2009年,要加大毕业生就业信息化建设的资金投入,对区毕业生就业信息网进行改造升级,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
九、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就业工作的领导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当地就业总体规划,把扩大就业特别是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重要任务,落实目标责任制,加强工作考核和督查。
区人事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牵头制定和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根据我区毕业生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加大投入,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资金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其他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动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大力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形成全社会共同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的良好舆论环境。对在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抓好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OO九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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