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周村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周村区城郊农村住房建设项目 贷款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发文机关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周政发〔2009〕43号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545G/2009-None
成文日期
2009-08-15
发文日期
2009-08-16
有效性
有效
周村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周村区城郊农村住房建设项目
贷款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萌山风景旅游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驻周各行政事业单位:
《周村区城郊农村住房建设项目贷款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业经区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八月十五日
周村区城郊农村住房建设项目
贷款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区城乡统筹发展步伐,推进城乡一体化,搞好城郊农村住房建设,确保贷款资金安全、有效使用、按期偿还,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郊农村住房建设项目贷款资金,是指由淄博金财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向淄博市政府指定的市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贷款,专项用于城郊农村住房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城郊农村住房建设贷款资金的分配、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贷款资金分配与用款项目单位的项目建设规模、偿债能力相匹配原则。市城郊农村住房建设项目贷款资金到位后,区政府根据城郊农村住房建设项目的规模和用款单位实际情况,对其偿债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统一分配贷款资金。
(二)设立基金,确保按时还款。区政府设立城郊农村住房建设基金,专项用于城郊农村住房建设项目贷款的统一还本付息。基金由区财政部门按照淄博金财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使用贷款额度归集,每年的归集额度不低于当年还本付息金额。使用城郊农村住房建设项目贷款资金,区政府指定淄博金财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统一向市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借款和还款,并签订借款协议。各用款单位在取得借款前,应当向区政府出具还款承诺书,向淄博金财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提供以土地或其他资产担保的文件。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制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贷款资金的管理使用及偿还的合规、合法性负总责。
第四条 淄博金财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在指定金融机构开立项目建设资金专户,用于拨付贷款、归集还本付息资金。
第五条 用款单位使用贷款资金,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上报区“两区三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建设规模和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初审,提出贷款资金分配意见,并报区政府审批。
第六条 根据区政府批准的城郊农村住房建设项目贷款使用额度,淄博金财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借款的城郊村村民委员会签定借款协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向资产经营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贷款项目列入全区城郊农村住房建设项目的证明文件;
(二)贷款项目立项报告、环评报告、土地、规划、建设等批复文件;
(三)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还款承诺书及以土地或其他资产担保的证明文件。
(四)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偿付贷款承诺书。
第七条 贷款资金拨付项目用款单位前,项目用款单位必须向有关金融机构提报用款计划及相关的证明文件,确保贷款资金用于规定的用途。
第八条 城郊农村住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要求,统筹规划,有序推进。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做好项目拆迁、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等环节的管理,严格建筑安全和质量管理,加强工程投资的控制,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和政府投资安全、透明、高效使用。
第九条 区政府建立城郊农村住房建设基金,专项用于偿还城郊农村住房建设贷款本息。基金通过以下途径筹集:
(一)城郊农村住房建设项目腾空土地收益;
(二)城郊农村符合规划要求的土地开发收益;
(三)政府专项偿债基金;
(四)其他资金来源。
第十条 城郊农村住房建设基金由区财政部门按照贷款额度比例,每半年归集一次,并足额划转到淄博金财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第十一条 区政府授权淄博金财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农村住房建设基金的日常管理。淄博金财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应当设立城郊农村住房建设基金专户,核算和筹集城郊农村住房建设基金,贷款到期后,由淄博金财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统一办理还本付息。
贷款到期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贷款村民委员会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将贷款本息划转到淄博金财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指定的账户中;若没有按期归还本息,淄博金财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有权按照借款协议约定处置抵押资产及土地或者由区财政部门通过财政体制结算扣减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财力。
第十二条 淄博金财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对各用款单位贷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用款单位不按要求或者违规使用贷款资金的,淄博金财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将提前收回借款本息。
第十三条 各用款单位建立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根据借款协议,制定年度还款计划,确定还款方式与额度,并按月将资金运用情况和相关财务报表报送区“两区三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职能部门和淄博金财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郊农村住房建设项目贷款资金和城郊农村住房建设资金监管制度,保证贷款资金的安全使用,及时归还。区发改部门负责投资项目投向的管理,做好项目的立项批复工作;区规划部门负责对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查,并办理有关规划手续;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编制专项计划,办理项目用地手续和建设项目腾空土地的处置;区建设部门负责项目建设的管理工作,办理有关建设手续;区财政部门负责贷款资金的财务会计监督;区审计部门负责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的跟踪审计;区监察部门负责对资金运作过程中违法违纪行为的监察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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