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周村区人民政府

关于承接落实鲁政字〔2017〕220号文件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周政字〔2018〕2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7〕220号)要求,我区承接省政府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处罚107项;取消区级行政权力事项11项,其中行政处罚7项、其他权力事项4项。现将相关目录予以公布。

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及时调整本部门单位行政权力清单。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要制定管理制度,规范运行,对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要建立后续监管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缺位”或者“不到位”等问题。

有关部门单位的承接落实情况请于2月5日前报区编办。

 

附件:1.承接落实省政府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2.取消的区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周村区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2日

 

附件1

 

承接落实省政府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行政处罚107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原实施机关

省政府处理决定

承接机关

类别

备注

1

对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服务活动等的处罚

省体育局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实施

区教体局

行政处罚

 

2

对经营者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从事体育经营活动条件的处罚

省体育局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实施

区教体局

行政处罚

 

3

对经营者变更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范围等事项未书面告知体育行政部门的处罚

省体育局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实施

区教体局

行政处罚

 

4

对聘请无专业技术证书的人员从事体育技能培训、辅导、裁判、救生等工作的处罚

省体育局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实施

区教体局

行政处罚

 

5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省体育局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实施

区教体局

行政处罚

 

6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处罚

省体育局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实施

区教体局

行政处罚

 

7

对经营者违反《经营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省体育局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实施

区教体局

行政处罚

 

8

对经营者拒绝、阻挠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处罚

省体育局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实施

区教体局

行政处罚

 

9

对健身气功站点年检不合格的处罚

省体育局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实施

区教体局

行政处罚

 

10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处罚

省科技厅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实施

区科技局

行政处罚

 

11

对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处罚

省科技厅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实施

区科技局

行政处罚

 

12

对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省科技厅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实施

区科技局

行政处罚

 

13

对再次侵犯相同专利权的处罚

省科技厅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实施

区知识产权局

行政处罚

 

14

对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省交通运输厅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15

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省交通运输厅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属对损坏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的子项

16

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省交通运输厅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属对损坏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的子项

17

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的处罚

省交通运输厅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属对损坏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的子项

18

擅自在公路和桥梁两端设置限高、限宽设施的处罚

省交通运输厅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属对损坏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的子项

19

对穿越公路修建公路桥梁未设置必要检修通道或者穿跨越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区设施行为的处罚

省交通运输厅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属对损坏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的子项

20

对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省交通运输厅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属对损坏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的子项

21

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标桩、界桩的处罚

省交通运输厅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属对损坏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的子项

22

对道路危险货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省交通运输厅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23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处罚

省交通运输厅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24

对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

省交通运输厅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25

对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省交通运输厅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26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省交通运输厅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27

对违反规定安装监测、自动监控设备的处罚

省环保厅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

区环保分局

行政处罚

 

28

对未按规定申报、报告、记录环境事项的处罚

省环保厅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或清洁生产主管部门实施

区环保分局

行政处罚

 

29

对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处罚

省环保厅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

区环保分局

行政处罚

 

30

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物或实施违法堆放的处罚

省环保厅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

区环保分局

行政处罚

 

31

对未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未履行日常环境监测或者未按规定报告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和环境监测情况的处罚

省环保厅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

区环保分局

行政处罚

 

32

对畜禽养殖危害环境行为的处罚

省环保厅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

区环保分局

行政处罚

 

33

对在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或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内新建、扩建、未按规定拆除燃煤锅炉的处罚

省环保厅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

区环保分局

行政处罚

 

34

对期限届满后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处罚

省环保厅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

区环保分局

行政处罚

 

35

对违法设立排污口的处罚

省环保厅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

区环保分局

行政处罚

 

36

对拆船单位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省环保厅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

区环保分局

行政处罚

 

37

对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处罚

省环保厅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

区环保分局

行政处罚

 

38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喷洒、焚烧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省环保厅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区环保分局

行政处罚

 

39

对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省环保厅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

区环保分局

行政处罚

 

40

对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处罚

省环保厅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区环保分局

行政处罚

 

41

对生产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及国务院工业部门制定的其他产品的企业,没有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制定的技术规范,在产品的主体构件上注明材料成分的标准牌号,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处罚

省质监局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区质监局

行政处罚

 

42

对违反规定,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省质监局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区质监局

行政处罚

 

43

对生产不合格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处罚

省质监局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区质监局

行政处罚

 

44

对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处罚

省质监局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区质监局

行政处罚

 

45

对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所采用的材料、技术和工艺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处罚

省质监局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区质监局

行政处罚

 

46

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未取得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擅自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超出批准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违法行为的处罚

省质监局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区质监局

行政处罚

属对违反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的子项

47

对安检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证书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逾期未改的;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擅自迁址、改建或增加检测线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省质监局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区质监局

行政处罚

属对违反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的子项

48

对家用汽车生产者未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或在信息发生变化时未及时更新备案的处罚

省质监局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区质监局

行政处罚

属对违反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处罚的子项

49

对家用汽车产品未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的处罚

省质监局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区质监局

行政处罚

 

50

对销售者未按要求销售家用汽车产品的处罚

省质监局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区质监局

行政处罚

 

51

对汽车产品修理者未按要求开展修理活动的处罚

省质监局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区质监局

行政处罚

 

52

对进口或者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省质监局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区质监局

行政处罚

属对违反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处罚的子项

53

对违反规定进口或者销售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或者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它计量器具的处罚

省质监局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区质监局

行政处罚

属对违反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处罚的子项

54

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其计量性能不符合规定的处罚;对转让、出租、出借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处罚;对销售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合格证明或者伪造、冒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省质监局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区质监局

行政处罚

属对违反山东省计量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的子项

55

对伪造、冒用、骗取或者受让、租用、借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处罚

省质监局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区质监局

行政处罚

属对违反山东省计量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的子项

56

对制造、修理、安装、改装计量器具过程中为计量器具增加作弊装置或者功能的处罚

省质监局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区质监局

行政处罚

属对违反山东省计量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的子项

57

对使用计量器具过程中为计量器具增加作弊装置或者功能的处罚

省质监局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区质监局

行政处罚

属对违反山东省计量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的子项

58

对私自开启计量器具检定封印、破坏检定封缄或者防作弊装置的处罚

省质监局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区质监局

行政处罚

属对违反山东省计量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的子项

59

对建设单位安装未经首次强制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住宅用水表、电能表、燃气表、热能表的处罚

省质监局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区质监局

行政处罚

属对违反山东省计量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的子项

60

对商品交易市场主办者未按规定设置便于公众校验的计量器具,或者经营者配备和使用的计量器具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处罚

省质监局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区质监局

行政处罚

属对违反山东省计量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的子项

61

对计量技术机构、检测机构、计量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计量检定、校准、检测、检验数据的处罚

省质监局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区质监局

行政处罚

属对违反山东省计量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的子项

62

对被授权单位被授权项目,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或者超出被授权单位授权项目擅自对外进行检定、测试的处罚

省质监局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区质监局

行政处罚

属对违反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相关规定的处罚的子项

63

对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擅自对外进行检定、测试的处罚

省质监局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区质监局

行政处罚

属对违反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相关规定的处罚的子项

64

对在经销活动中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具的处罚

省质监局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区质监局

行政处罚

属对违反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相关规定的处罚的子项

65

对销售超过有效期的标准物质的处罚

省质监局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区质监局

行政处罚

属对违反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相关规定的处罚的子项

66

对加油站经营者违反《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罚

省质监局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区质监局

行政处罚

 

67

对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者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不准确可靠的处罚

省质监局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区质监局

行政处罚

属对违反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的子项

68

对眼镜经营者未配备与销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验光、瞳距、顶焦度、透过率、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的;未配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眼科计量检测设备的;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不准确可靠的处罚

省质监局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区质监局

行政处罚

属对违反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的子项

69

对眼镜配制者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罚

省质监局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区质监局

行政处罚

属对违反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的子项

70

对集贸市场经营者使用的计量器具未定期接受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强制检定;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及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伪造数据、破坏铅签封的;或者应当使用计量器具而未使用计量器具的处罚

省质监局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区质监局

行政处罚

 

71

对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罚

省质监局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区质监局

行政处罚

属对违反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的处罚的子项

72

对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规定的处罚

省质监局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区质监局

行政处罚

 

73

对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省质监局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区质监局

行政处罚

 

74

对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省质监局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区质监局

行政处罚

 

75

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计量不合格的处罚

省质监局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区质监局

行政处罚

属对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的子项

76

对生产者应当标注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识的处罚

省质监局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区质监局

行政处罚

属对违反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的子项

77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

区食药局

行政处罚

属对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食品,或者明知从事上述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的子项

78

对未按法定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生产经营食品的处罚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

区食药局

行政处罚

 

79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处罚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

区食药局

行政处罚

属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罚的子项

80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未按法定进行抽样检验,对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未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

区食药局

行政处罚

属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罚的子项

81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处罚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

区食药局

行政处罚

属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罚的子项

82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有关禁止性规定的处罚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

区食药局

行政处罚

属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禁止性规定或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罚的子项

83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处罚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

区食药局

行政处罚

属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禁止性规定或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罚的子项

84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的处罚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

区食药局

行政处罚

属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禁止性规定或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罚的子项

85

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处罚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

区食药局

行政处罚

属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禁止性规定或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罚的子项

86

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处罚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

区食药局

行政处罚

属对违法取得、使用生产经营许可的处罚的子项

87

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处罚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

区食药局

行政处罚

属对违法取得、使用生产经营许可的处罚的子项

88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处罚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

区食药局

行政处罚

属对违法取得、使用生产经营许可的处罚的子项

89

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

区食药局

行政处罚

属对违法取得、使用生产经营许可的处罚的子项

90

未按规定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

区食药局

行政处罚

属对违法取得、使用生产经营许可的处罚的子项

91

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处罚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

区食药局

行政处罚

属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的子项

92

不配合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处罚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

区食药局

行政处罚

属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的子项

93

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处罚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

区食药局

行政处罚

属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的子项

94

拒绝或者拖延履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处罚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

区食药局

行政处罚

属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的子项

95

未按规定记录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的处罚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

区食药局

行政处罚

属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的子项

96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罚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

区食药局

行政处罚

属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批发市场开办者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罚的子项

97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未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或者未印制统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的处罚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

区食药局

行政处罚

属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批发市场开办者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罚的子项

98

对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处罚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

区食药局

行政处罚

 

99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温度、湿度和环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的处罚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

区食药局

行政处罚

属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者违反规定经营的处罚的子项

100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提供者,或者贮存服务提供者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的处罚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

区食药局

行政处罚

属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者违反规定经营的处罚的子项

101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处罚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

区食药局

行政处罚

属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者违反规定经营的处罚的子项

102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处罚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

区食药局

行政处罚

属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者违反规定经营的处罚的子项

103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等行为的处罚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

区食药局

行政处罚

 

104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规定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规定建立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使用质量管理制度的处罚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

区食药局

行政处罚

 

105

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要求提供维护维修服务,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维护维修所必需的材料和信息的处罚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

区食药局

行政处罚

 

106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企业和维修服务机构等不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拒绝、隐瞒、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处罚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

区食药局

行政处罚

 

107

对未按时报送统计资料或不按要求报送统计数据的处罚

省旅游委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实施

区旅游局

行政处罚

 

 

 

附件2

取消的区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其中行政处罚7项、其他行政权力4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机关

类别

处理决定

备注

1

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

 

区商务局

其他行政权力

取消

 

2

在自然保护区进行捕捞等活动的处罚

 

区水务局

行政处罚

取消

 

3

对商品流通领域违法违章经营行为的处罚

对未取得鲜茧收购资格、未经登记注册的单位和个人从事鲜茧收购活动的处罚

区工商局

行政处罚

取消

 

4

对被取消鲜茧收购资格的鲜茧收购单位,未立即停止蚕茧收购活动,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逾期不办理的处罚

区工商局

行政处罚

取消

 

5

对违法进行鲜茧收购的处罚

区工商局

行政处罚

取消

 

6

广告经营资格年检

 

区工商局

其他行政权力

取消

 

7

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

 

区物价局

其他行政权力

取消

 

8

民办非学历教育备案

 

区物价局

其他行政权力

取消

 

9

对领队人员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或者在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戴领队证的处罚

 

区旅游局

行政处罚

取消

 

10

对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处罚

 

区旅游局

行政处罚

取消

 

11

对组团社或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处罚

 

区旅游局

行政处罚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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