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标题

    周村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经济科学发展的意见
  • 发文机关

    周村区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周政发〔2014〕48号

  •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545G/2014-5030592

  • 成文日期

    2014-07-26

  • 发文日期

    2014-07-26

  •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宏观经济

  • 有效性

    失效

 周村区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经济科学发展的意见

周政发〔2014〕48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区各大企业,驻周各行政企事业单位:

为加快建设“富而强、精而美”的幸福周村,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方式调结构为主线,加快科技型工业和服务型经济发展,努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一)鼓励支持大项目建设。

1.新上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工业项目(5000万元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达到投资规模和投资强度的,竣工投产后,前3年生产经营年内平均亩均纳税额达到15万元/亩的,给予前3年区级财政贡献等额扶持。

2.新上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服务业项目(5000万元以上现代服务业项目),达到投资规模和投资强度的,竣工投用后,前3年生产经营年内平均亩均纳税额达到10万元/亩的,给予前3年区级财政贡献等额扶持。

3.新上工业和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5000万元以上)且达到投资强度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人防设施易地建设费区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区财政给予等额扶持。

4.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工业项目(5000万元以上)和服务业项目(3000万元以上)完成年度投资额目标任务的,奖励镇、街道、经济开发区6万元,其中奖励党政主要负责人50%,其他班子成员50%。

(二)鼓励支持企业财政贡献。

1.对当年纳税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增幅达到15%以上(遇上年度负增长时,以前三年平均纳税额,但不低于上年纳税额作为上年基数,下同),按区级财政贡献2.5%一次性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当年纳税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增幅达到10%以上的,按区级财政贡献3%一次性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

2.对当年纳税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不足3000万元的服务业企业,增幅达到15%以上的,按区级财政贡献2.5%一次性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纳税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增幅达到10%以上的,按区级财政贡献3%一次性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

3.新上工业和服务业项目不重复享受企业纳税贡献奖励。

(三)鼓励支持骨干企业发展。

1.企业纳税1500万元(含1500万元)以上的为我区大型企业,纳税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为我区中型企业。

2.大型企业由区领导挂包,中型企业由区直部门挂包。

3.纳税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企业由区委、区政府进行通报表彰。

4.除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检查外,未经区法制办、区监察局审核备案,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准到大中型企业进行任何形式的检查、收费和考核评比,违者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责任。

5.对大中型企业优先评先树优,企业主要负责人优先推荐提名参选各级劳动模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6.大中型企业主要负责人由区财政出资安排到高等院校进行专业学习培训。

二、鼓励工业转型升级

(一)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安排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资金500万元,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1.对新上项目列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生物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目录、达到投资强度的,竣工投产后,按其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一次性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

2.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进行贷款贴息,比例不超过贷款利息总额(按基准利率计算)的20%(已享受市重大项目贷款贴息的,按贷款利息总额的10%进行贴息),贷款额以项目12个月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为最高限,单个项目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鼓励开展技术改造。现有企业当年纳税500万元以上且在原生产厂区采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其当年设备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3‰一次性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

(三)鼓励申报上级重点项目。鼓励积极对上争取,对列入中央、省重点项目,以正式文件公布并通过考核认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3万元、2万元。

(四)鼓励企业节约集约用地。

1.建设多层标准化厂房(不低于2层,容积率达到1.2以上)2层(含2层)以上部分,建成投用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人防设施易地建设费区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区财政给予等额扶持。

2.企业使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正常生产经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发展规划、前3年平均纳税额达到每亩10万元以上,完善土地手续的,给予当年区级财政贡献等额奖励扶持。

(五)鼓励科技进步和技术发明。

1.获得国家级技术发明奖或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的,分别奖励企业30万元、2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企业20万元、10万元,获得省级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省专利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企业10万元、5万元、3万元,其中50%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50%奖励成果研发团队带头人。列入国家863计划或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的,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5万元。列入国家级火炬计划或重点新产品计划的,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2万元;列入省级火炬计划、科技发展计划或重大科技专项的,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1万元。

2.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全国行业标准并发布实施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10万元、5万元、3万元。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省长质量奖及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10万元、5万元、3万元。

3.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3万元。同一企业只享受一次奖励。

4.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贯标企业,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1万元。

(六)鼓励搭建技术平台。经认定为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或企业技术中心的,国家级的一次性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10万元,省级的一次性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3万元;经批准建立博士后工作站(分站)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5万元(2万元);经批准建立院士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10万元。

三、鼓励服务业跨越发展

安排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200万元,用于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一)鼓励发展总部经济。总部经济执行市财政局《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若干财政扶持政策的意见》(淄财办〔2013〕15号)。

(二)鼓励发展楼宇经济。建设商务楼宇,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建成投用后2年内出售和出租面积(自持比例不低于50%)达到70%及以上,并为在我区注册纳税的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按出售和出租比例给予商务楼宇项目投资者每平方米5元的奖励扶持。

(三)鼓励发展物流业。

1.列入《淄博市物流业发展规划》的周村商贸物流产业园区重点物流项目,包括物资储备、分拣、包装、仓储、运输装卸等设施优先保障用地,其用地保障和各种规费收取按照工业项目用地政策执行。

2.被评为国家5A、4A、3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5万元、3万元。 

(四)鼓励发展现代服务业。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服务外包、工业设计等现代服务业。支持工业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给予新剥离成立的服务业企业前2年区级财政贡献等额扶持。

四、鼓励企业扩大出口

对区内生产性企业,自有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以海关数字为准,下同)比上年度增加100万美元以上的,每增加100万美元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1万元;自主品牌产品出口比上年度每增加100万美元,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0.2万元。

五、鼓励企业上市和挂牌

对上市和挂牌的企业,执行《周村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的政策意见》(周政发〔2013〕31号)文件。

六、鼓励引进金融机构和高端人才

(一)鼓励引进银行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我区新设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且在地方纳税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按经营年度,给予前2年区级财政贡献扣除一次性奖励部分后50%政策扶持。

(二)鼓励引进高端人才。引进人才入选省“泰山学者”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引进或入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和3万元。

七、约束条件

(一)新上项目工业投资强度低于280万元/亩、服务业投资强度低于180万元/亩的,不予奖励。

(二)年纳税额低于200万元的企业,不予奖励。

(三)市出台政策由区级财政承担的视为区级奖励,奖励金额不重复计算。上述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一奖励适用就高原则。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含商住不分的项目),有欠发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环境保护不达标及其它与生产经营有关违法行为的企业,不享受奖励等政策。

(五)对弄虚作假、骗取享受鼓励政策的,依法依纪处理。

八、考核认定

(一)区政府成立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同志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鼓励经济科学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负责组织考核和汇总工作。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和项目管理分工设立台账,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做好审核认定工作。

(二)工业和服务业项目建设过程中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人防设施易地建设费区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列入当年区重点项目的办理缓缴手续予以缓缴,未列入当年区重点项目的一次性足额缴纳。待项目竣工后,经考核认定,达到投资额和投资强度的,兑现鼓励政策;达不到投资额和投资强度的,由征收部门依法收取。

(三)工业和服务业项目或企业投资额,参照有资质的设计或咨询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工业生产性或服务业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根据项目占用土地部分购买实际价格、厂房(经营性用房)实际造价、设备实际购置价格等,由区发改局牵头,组织区经信局或区服务业办等有关部门综合评估后予以确认,报区政府批准。

服务业项目按其形成自有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和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比例享受投资鼓励政策。

(四)对税收和区级财政贡献的考核由区财政局负责,区国税局和周村地税分局配合;对建设项目用地的考核由周村国土资源分局和区财政局负责;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的认定由区发改局、区服务业办负责;对中央、省重点项目的认定由区发改局、区经信局负责;对企业创新的考核由区科技局负责;对制定标准和质量奖的认定由区质监局负责;对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的认定由区服务业办负责;对物流企业评级的认定由区经信局负责;对外贸出口奖励的考核由区商务局负责;对省“泰山学者”的认定由区委组织部负责;对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和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认定由区人社局负责;对上市、挂牌及引进金融机构的认定由区金融办负责;对环境保护的认定由区环保分局负责;对欠发工资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认定由区人社局负责。上述考核认定涉及财政奖励的,区财政局参与考核。

九、附则

(一)本意见适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我区产业发展规划布局、新上项目18个月内竣工和约定时间内投产、流转税和所得税留成部分属区级财政收入的企业,除个别条款规定外,流转税和所得税留成部分属区级财政收入的现有独立核算企业。同一法人代表的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视为一个独立核算企业。

区级财政贡献是指企业缴纳的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区级留成部分。

(二)重大投资项目由区政府与项目单位签订协议的,按协议执行,但不重复享受投资鼓励政策。

(三)本意见中的工业项目是指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服务业是指批零贸易、住宿餐饮、交通运输、金融保险通讯、电子商务、现代物流、服务外包、旅游业。

(四)本意见中所列奖励资金由区级财政列支;货币计算单位除特别表明的外,为人民币。外币按同期人民币汇率计算。

(五)本意见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本意见自2014年8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此前出台的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2014年度考核认定工作执行本意见。

 

周村区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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