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
标题
周村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周村区安全生产隐患有奖举报 受理与查处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文机关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周政发〔2014〕51号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545G/2014-None
成文日期
2014-08-30
发文日期
2014-08-31
有效性
废止
周村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周村区安全生产隐患有奖举报
受理与查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驻周各行政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积极性,形成全区上下齐抓共管的高压态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区政府制定了《周村区安全生产隐患有奖举报受理与查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加强领导,强化宣传,及时办理群众举报案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周村区人民政府
2014年8月30日
周村区安全生产隐患有奖举报
受理与查处实施办法
一、目的意义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整治安全生产隐患,严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查处等工作。
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安全生产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区安委会办公室及相关部门举报。
二、举报与受理
(一)受理范围
1.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人员、环境、设施、设备存在不安全因素,可能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
2.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未按规定进行审查、验收而开工建设和投入生产使用的;
3.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4.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工伤亡事故迟报、瞒报的;
5.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
6.其他涉及生产安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并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
(二)举报联系方式
设立全区安全生产24小时免费举报电话:6800001,同时也可通过各部门安全生产举报电话举报。
1.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事故隐患、职业卫生安全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和查处。
区安监局举报电话:6195211
2.对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组织生产造成事故隐患的举报,由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和查处。
周村国土资源分局举报电话:6450218
3.对道路交通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由交警部门受理和查处。
周村交警大队举报电话:2139170
4.对交通运输行业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由交通运输部门受理和查处。
区交通运输局举报电话:6038820
5.对建筑企业、建筑施工、城市燃气、地下管网、油气管线、市政设施、市政工程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由住建部门受理和查处。
区住建局举报电话:6407588、6421286
6.对火灾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由消防部门受理和查处。
周村消防大队举报电话:7980220
7.对民用爆炸物品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举报,由公安部门受理和查处。
区公安分局举报电话:2139448
8.对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及相关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由质监部门受理和查处(建筑工地特种设备由住建部门监管)。
区质监局举报电话:6420362
9.对电力、电信设施事故隐患及其相关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由经信部门受理和查处。
区经信局举报电话:6195208
10.对供热企业及相关工程、施工现场事故隐患及其相关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发改部门受理和查处。
区发改局举报电话:6557923
11.对户外广告事故隐患及其相关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违章建筑的举报,由城管执法部门受理和查处。
区城管执法局举报电话:6412070
12.对旅行社、旅游星级饭店(餐馆)、旅游景区(景点)等旅游行业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由旅游部门受理和查处。
区旅游局举报电话:2342286
13.对水利工程、水利设施的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由水务部门受理和查处。
区水务局举报电话:6195297
14.对环保安全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区环保部门受理和查处。
区环保分局举报电话:6458011
15.对商场、超市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商务部门受理和查处。
区商务局举报电话:12312
16.对专业市场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由服务业办受理和查处。
区服务业办举报电话:6808016
17.对文化娱乐场所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由文化新闻出版部门受理和查处。
区文化新闻出版局举报电话:6053977
18.对无须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已经领取相关许可证(批准文件)而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举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和查处。
区工商局举报电话:6170110
19.对医疗卫生行业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卫生部门受理和查处。
区卫计局举报电话:6195362
20.对学校、幼儿园等教育行业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由教体部门受理和查处。
区教体局举报电话:6416628、6413175
(三)受理时限。各单位受理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后,应及时填写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受理单。对群众咨询的安全生产问题,应予即时答复,特殊情况应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对已受理的举报事项,工作人员要及时提出拟办意见,并呈送领导审批。
三、核查与处理
(一)举报办理。区安委会办公室接到举报电话,要按照职责权限转交各有关部门办理;各有关部门接到举报电话或区安委会办公室转办单后,实行独立办理方式进行。
(二)办理期限。各部门单位接到安全生产举报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较为复杂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特殊,办理时限内难以完成的,可以适当延长。
(三)查办回复。承办单位对实名举报并有联系方式的举报案件应向举报人及时反馈举报核查情况,并进行登记。
(四)核查报告。承办单位应根据办案情况写出核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确认举报的事件是否属实;
2.事件发生单位的概况。包括单位名称、地理位置、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持有各类证照情况、单位负责人情况以及近期生产经营状况等;
3.说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经过。生产安全事故举报案件还应说明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案件还应说明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以及违法所得情况;安全生产隐患举报案件还应说明隐患整改落实以及备案情况等。
4.说明对事件的处理结果。
(五)资料归档。各有关部门核查工作结束后,要将举报受理单、核查报告、证据材料、反馈情况等进行整理,建立举报档案,并于10日内将举报档案卷宗报区安委会办公室保存归档。
四、举报奖励
区安委会办公室对举报档案进行核实后,通知举报人持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奖励金额按照隐患危害程度等级原则确定:对经区安全生产专家组鉴定为极度危险、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和伤亡的安全隐患,给予举报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奖励;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工死亡事故隐瞒不报的举报(道路交通事故除外),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奖励;其他举报视具体情况给予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奖励。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已掌握隐患的举报或经核查为无价值的举报不予奖励。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支付奖金。奖励资金由区财政根据情况据实列支。
五、工作机制
(一)信息公开制度。对查实的重大事故隐患、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和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案件查办结果以及举报奖励等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定期或不定期予以公布。特殊案件,随时发布。
(二)保密制度。要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受理单位、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保密,不得向被举报单位和社会泄露举报人情况。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公安、监察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督办考核制度。区安委会办公室要建立举报工作督查机制,对举报案件办理情况进行督查,对超期办理单位进行催办,并将督查结果予以通报。
(四)违纪违法查处制度。对举报案件办理不力的单位和人员进行通报批评,确认存在违纪行为的,提请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恶意举报、故意扰乱政府部门正常工作秩序情节严重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附件:1.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受理单
2.安全生产隐患举报转办单
3.安全生产隐患举报督办单
附件1
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受理单
受理部门: (盖章)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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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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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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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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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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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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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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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类型 |
生产安全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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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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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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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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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意见 |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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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办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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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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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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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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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由受理举报各部门填写。
附件2
安全生产隐患举报转办单
( ) 字〔 〕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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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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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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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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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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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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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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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类型 |
生产安全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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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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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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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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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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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办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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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办部门 |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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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办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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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办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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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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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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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由区安委会办公室填写。
附件3
安全生产隐患举报督办单
( ) 字〔 〕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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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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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办文号 |
(转办案件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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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办日期 |
(转办案件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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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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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办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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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办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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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办部门 |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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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 办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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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办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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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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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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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由区安委会办公室填写。
周政发〔2014〕51号(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办法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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