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
标题
周村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在全区推行行政权力清单 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文机关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周政字〔2014〕15号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545G/2014-None
成文日期
2014-09-20
发文日期
2014-09-21
有效性
有效
周村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在全区推行行政权力清单
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在全区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周村区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0日
在全区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关于在全省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鲁政字〔2014〕141号)和市政府《关于在全市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淄政字〔2014〕59号)要求,为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促进全区行政权力规范高效运行,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提高依法行政和政务服务水平。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建立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以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治理能力为核心,坚持职权法定、简政放权、权责一致、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全面梳理政府行政职权,建立政府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科学配置行政权力,依法公开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努力构建权界清晰的政府职能体系,为建设“富而强、精而美”的幸福周村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任务
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主要任务是:
(一)明确清理范围和内容。纳入清理范围的部门、单位包括政府工作部门、列入党委工作机构序列但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其他行使行政权力的单位。纳入清理范围的行政权力事项,主要指行政机关或单位依法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监督及其他行政权力等10类。
(二)全面理清权力事项。按照“谁行使、谁清理”的原则,各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三定”规定等,对现有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梳理,逐条逐项分类登记,列出权力清单。(行政权力事项截止到2014年6月30日)。对部门交叉和管理分散的行政权力事项,逐项说明涉及部门、交叉分散情况及原因,提出归并整合意见;对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权力事项,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提出调整规范意见;对需要国家层面或上级政府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提出调整建议。各部门、单位在自查的基础上,编制行政权力目录,形成行政权力清理自查报告。
(三)严格审核确认权力事项。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重点在行政权力取消、转移、冻结、下放上下功夫。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各类行政权力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凡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行规行约制定、行业技术标准制定、行业统计分析、信息预警、行业学术和科技成果评审推广、行业纠纷调解等行业管理事项,原则上转移给行业组织承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水平能力评价、认定,以及相关从业、执业资格、资质类管理,原则上交由社会组织自律管理。冻结虽有规章依据、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一时难以通过修改相关规章调整或取消的行政权力,未经区政府同意不得行使。凡企业投资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最大限度向市场、社会、基层放权。行政权力清单经审核确认后,报区政府研究确定。
(四)依法公开权力清单。权力清单由区政府印发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主要内容包括行政权力名称、实施主体、实施依据、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办事流程、办理期限、监督电话等。
(五)加强权力运行监督。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要求,建立行业监管、属地监管、综合监管相协调的监管机制,对权力运行进行全程、实时监控,查找廉政风险点,开展廉政风险评估,实行风险等级管理,强化权力制约监督。建立市场主体首负责任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产品(服务)质量保险制度、行业准入和生产经营标准管理制度,推动政府管理方式从注重事前审批向注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健全违法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问责。
三、时间安排
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工作从今年9月中旬开始,2015年3月份全面完成,共分三个阶段,相关工作压茬进行。
(一)清理自查阶段(2014年10月15日前)。区政府成立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编办。印发方案,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区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分类填写行政权力事项,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2014年10月15日前,各部门、单位将权力清单目录和自查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部门派出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权力事项由主管部门统一报送。没有权力事项的部门实行零报告。
(二)集中审核阶段(2014年10月16日至12月31日)。区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行政权力事项审核确认工作。2014年11月中旬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完成初审并反馈各部门、单位;12月上旬各部门、单位完成二次提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二次反馈;12月中旬,部门、单位第三次提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最终审核意见,经领导小组研究后,2014年12月底前报区政府确定。
(三)公布运行阶段(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2015年3月底前,区政府公布全区行政权力清单和运行流程,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机构编制部门网站上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及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应当完整、准确、全面、系统地向社会公开每项行政权力的基本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涉及面广、政策法律性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一把手”负责制,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落实部门责任。各单位要按照要求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落实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和责任人,明确具体措施和时间节点。区政府办公室、区编办、区发改局、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工商局、区质监局、区政府法制办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工作任务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全力做好相关工作。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单位要抓紧部署开展工作,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权力清单的梳理、上报工作;要严格按要求填写、登记相关内容,确保权力清单和服务清单全面、真实、合法、有效,不得擅自增加、扩大或放弃、隐瞒所行使的行政权力。对工作中消极懈怠,隐瞒不报权力事项,不能按时限、要求完成任务,影响整体工作进度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附件:1.全区行政权力清理范围的部门、单位
2.行政权力分类
3.行政权力事项总表
4.行政权力事项分表
5.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示例
6.部门行政权力事项交叉分散情况登记表
7.提请国家或上级政府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附件1
全区行政权力清理范围的部门、单位
区委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编办、区信访局、区档案局、区残联、区红十字会
区政府办公室、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体局、区科技局、区公安分局、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局、区水务局、区商务局、区文化新闻出版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审计局、区环保分局、区统计局、区工商局、区质监局、区安监局、区城管执法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物价局、区粮食局、区农机局、区畜牧兽医局、区林业局、区旅游局、区供销联社、区服务业办、区招商局、区房管局、区园林局、区环卫局、区蔬菜局、区民宗局、区人防办、区农业开发办、区金融办
王村镇政府、南郊镇政府、北郊镇政府、大街街道办事处、丝绸路街道办事处、永安街街道办事处、青年路街道办事处、城北路街道办事处
附件2
行政权力分类
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三定”规定和具体行政行为,将部门、单位职权分为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监督及其他行政权力10类。
一、行政审批。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确定的行政许可之外的审批行为。
二、行政处罚。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四、行政征收。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定授权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偿收取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
五、行政给付。指行政主体在特定情况下,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赋予其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六、行政裁决。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七、行政确认。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
八、行政奖励。指行政主体依照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具体行 政行为。
九、行政监督。指行政主体按照法定的监督检查职权,对一定范围内行政相对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有关行政决定、命令等情况的监督检查行为。
十、其他行政权力。指以上9类行政权力不能涵盖的行政权力事项,主要包括年检、备案、财政专项资金分配、行政调解、行政复议等。
附件3
行政权力事项总表
部门:×××(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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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 别 |
数 量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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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行政审批 |
共×××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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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行政处罚 |
共×××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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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行政强制 |
共×××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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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行政征收 |
共×××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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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行政给付 |
共×××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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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行政裁决 |
共×××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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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行政确认 |
共×××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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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行政奖励 |
共×××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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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行政监督 |
共×××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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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其他行政权力 |
共×××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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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行政权力项目含有子项的,请在备注栏中注明子项数量。
附件4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类)
部门:×××(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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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 范围 |
办理数量 |
廉政 风险点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前置条件 |
调整意见 及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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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行政权力事项有子项的,应注明子项的名称。2.“实施依据”应写明具体条款及内容,同一事项有不同位阶依据的,从高到低依次列举。并提供法律法规等文件依据。3.“实施对象”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4.“承办机构”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受委托的事业机构或其他组织等。5.“公开范围”是指向社会公开、向申请人公开、部门内部公开或不予公开。6.“办理数量”是指行政权力事项在近三年内的办件量。7.“廉政风险点”是指与行政权力事项相对应的廉政风险点数量和等级,具体按鲁纪发〔2011〕19号文件执行。8.“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是指行政权力事项收费(征收)的具体依据和标准,不收费(征收)的写“无”。 9.“前置条件”是指行政权力事项存在的前置审批等条件,没有前置条件的写“无”。10.“调整意见及理由”应注明取消、下放、整合、优化、转移、冻结等具体意见,并说明主要理由。
附件5
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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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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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流程图中应明确办理程序、承办岗位、办理期限、相对人权利等。
2.流程图下方应注明承办机构、服务电话和监督电话。
附件6
部门行政权力事项交叉分散情况登记表
部门:×××(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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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项目 名称 |
实施依据 |
涉及 部门 |
交叉分散情况描述 |
理顺权力意见建议 |
主要理由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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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部门行政权力交叉是指本部门与外部门之间存在行政权力交叉的情况,不包括明
确由一个部门牵头、其他部门配合的情形。
附件7
提请国家或上级政府调整的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部门:×××(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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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实施 机关 |
权力 类别 |
项目 名称 |
实施依据 |
调整意见 |
主要理由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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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政字〔2014〕15号(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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