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周村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周村区镇(街道)财政体制

调整方案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周村区镇(街道)财政体制调整方案》已经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2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周村区人民政府

20141230

 

周村区镇(街道)财政体制调整方案

 

为进一步调动镇(街道)培植财源、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合理安排财政支出,加强财政管理,按照省、市财税体制改革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周村区镇(街道)财政体制调整方案。

一、主要内容

结合镇(街道)财政体制运行情况和财税工作实际,按照财权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对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实行核定收支、超收分成、收支挂钩的财政体制。根据我区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各镇(街道)财政收入基本增幅为区税收收入增幅,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以上年地方财政收入为基数,财政收入增幅达到基本增长目标后,比上年增长部分与区进行分档分成;根据基本支出情况,核定支出基数,支出基数三年核定一次。

(一)镇(街道)级财政收入范围

根据2013年省、市财政体制调整意见,将省、市下放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全部下放到镇(街道),作为镇级收入。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收入范围包括: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辖区内的各类企业(包括个体工商业户、个人)交纳的增值税(含省市单独共享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催化剂齐鲁分公司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省以下部分以及教育费附加。根据《财政部关于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4368号)精神,从201511日起,由地税部门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水利建设专项收入,从政府性基金收入转列公共财政收入范围,作为镇(街道)级财政收入。车船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属于区级财政收入范围,暂不下划镇(街道),但示范镇除外。

(二)镇(街道)级财政支出范围

根据区与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两级事权划分,依照《政府收支科目》,确定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支出范围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公共安全支出、教育支出、科学技术支出、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节能环保支出、城乡社区支出、农林水支出、交通运输支出、商业服务业等支出、其他支出等。

(三)支出预算及超收分成比例

1.支出预算。根据2013年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基本支出情况,确定各镇支出预算基数(不含专款、转移支付)。王村镇1016万元,南郊镇1121万元,北郊镇1118万元,大街街道439万元,丝绸路街道464万元,永安街街道444万元,青年路街道573万元,经济开发区763万元。

2.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分档分成办法。2013年地方财政收入为基数,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财政收入增幅达到税收收入增幅的基本增长目标后,地方留成比上年增长部分参与分档分成。基本增幅内比上年增长部分分成10%,基本增幅以上,收入每增长5%,分成比例提高10%,最高分成比例为100%。享受分成的下一年度,收入达不到上年收入基数的,扣减其差额部分财力。因区统筹安排专项支出,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从基金划转公共财政的专项收入不参与分成;根据市对我区财政体制,为保持政策衔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催化剂齐鲁分公司下划增值税不参与分成。

3.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转移支付补助。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及增加工作人员待遇转移支付数不作调整上级给予我区的其他转移支付补助、专款,应下达各镇(街道)及经济开发区的,按照有关规定全额分配到各镇(街道)。

4.特殊项目据实结算。提高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及区直部门派驻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人员乡镇津贴补贴资金,根据发放情况按年度结算;死亡抚恤按年度据实结算;体制执行期间如遇大的增资政策,根据区委组织部和区人社局的审批情况增加补助。

二、相关问题

(一)本次财政体制执行3年,时间为201411日至20161231日。

(二)根据现行镇(街道)财政收入划分范围,明确各镇(街道)2013年收入基数。体制运行中,涉及区内镇(街道)之间搬迁的,收入基数不再进行调整。

(三)体制运行过程中,对新增人员增加的支出以及其他各项支出,区财政一律不再负担。若上级财政体制和税收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及其它特殊情况,另行研究。

(四)因特殊因素入库的一次性收入,区与镇(街道)年终结算时,从分成收入中扣除。

(五)根据《淄博市关于加快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发展的意见》(淄发201214号)要求,十二五期间,省级示范镇地方财政收入目标年均增长25%以上,市级示范镇地方财政收入目标年均增长20%以上。省级示范镇地方财政收入增长25%以上部分,地方留成部分全部返还。加大对示范镇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在安排产业、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安排专项资金时,对示范镇优先考虑。

周政发〔2014〕74号(区镇街道财政体制调整方案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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