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周村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的通知发文机关
周村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周政字〔2018〕23号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545G/2018-None
成文日期
2018-04-24
发文日期
2018-04-25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周村区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区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
项目清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省市放管服改革部署,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的通知》(鲁政字〔2018〕34号),在区直各部门单位系统清理规范涉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的基础上,区编办、区政府法制办、区物价局汇总编制了《区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向社会公开,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此次保留区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共49项。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在10个工作日内将《清单》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区机构编制网向社会公开,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在10个工作日内将《清单》在本部门单位网站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中介服务项目名称、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设定依据、收费依据及标准、服务时限等。原《周村区区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收费项目清单》不再保留。
凡未纳入《清单》的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一律不得作为政务服务的受理条件。各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依照规定应由各部门单位委托相关机构为其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政务服务程序,一律由各部门单位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义务。现有或已取消的政务服务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不得将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交由中介服务机构承担并收费。今后将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和改革要求,对《清单》实施动态调整;严控新设中介服务项目,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报区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备案,经批准后,纳入《清单》管理。
附件:区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
周村区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4日
附件
区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
中介服务 项目名称 |
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 |
设定依据 |
收费依据 及标准 |
服务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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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 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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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教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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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验资报告、资产清算报告 |
举办实施中等以下学历类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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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
1.《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幼儿园管理条例》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 商约定 |
二、区公安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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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全评价 |
爆破作业单位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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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监督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修正)第三十一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第三十二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市场 |
双方协 商约定 |
三、周村交警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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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及其委托书的办理、驾驶证审验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行政 监督 |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公安部令第102号,2012年9月修正)第四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 商约定 |
四、周村消防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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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电气防火技术检测 |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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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
《山东省消防条例》(1998年11月通过,2011年1月修订)第二十四条:电气设施、线路等经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第三十八条:从事消防设施检测和维修保养、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取得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依法开展消防技术服务,对提供的服务质量负责。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 商约定 |
5.建筑消防设施功能及安装质量检测 |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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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
1.《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11月公安部令第119号)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 商约定 |
五、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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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验资报告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行政 许可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修订)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 商约定 |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
行政 许可 |
《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2002年11月省政府令第148号)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四)变更办公住所的,提交新办公住所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提交交接双方的协议文件;变更注册资金的,提交验资报告。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 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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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行政 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验资报告。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 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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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
行政 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12月民政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本办法第六条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 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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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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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第二章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七)资金来源证明材料、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 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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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财务审计报告 |
社会团体的年度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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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权力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修订)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 商约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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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权力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第251号)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 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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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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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权力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16年8月民政部令第59号)第六条: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 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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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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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权力 |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2016年8月民政部令第58号)第七条: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承诺;(三)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 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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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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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
经营劳务派遣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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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八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 商约定 |
七、区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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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 |
涉路工程建设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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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
1.《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第十条:建设单位申请进行涉路工程建设,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 商约定 |
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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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 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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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 |
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设计审核 |
公路建设项目 |
其他 权力 |
1.《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第十条:建设单位申请进行涉路工程建设,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 商约定 |
涉路工程设施、非公路标志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评审及建成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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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权力 |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第十条:建设单位申请进行涉路工程建设,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第十一条:利用跨越公路桥梁等设施悬挂或者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应当依法向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申请许可,并提交施工图设计、施工方案及相应的技术评价报告。设置非公路标志,应当符合非公路标志设置规划、技术标准和公路安全畅通的要求。第十二条:路政管理部门根据保护公路的需要,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人提交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评审。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施工活动影响交通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并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 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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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的安全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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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权力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 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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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安全评价(评估) |
危险货物作业安全评价报告及安全隐患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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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权力 |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正)第六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 商约定 |
11.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 |
道路运输证配发 |
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 |
其他 权力 |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6月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第三条: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和货物运输车辆的燃料消耗量应当分别满足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以下简称JT711)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以下简称JT719)的要求。不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车辆,不得用于营运。第六条:交通运输部组织专家评审,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检测机构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业务,并且向社会公布检测机构名单;(一)取得相应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证书,并且认可的技术能力范围涵盖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技术标准。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 商约定 |
教练车道路运输证配发 |
其他 权力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 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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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 |
其他 权力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 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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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汽车维修质量纠纷的技术分析和鉴定 |
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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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权力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交通部运输部令第17号,2016年4月修正)第四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第四十二条: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 商约定 |
八、区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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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建设项目洪水(防洪)评价报告 |
水利管理许可 |
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灌区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许可 |
行政 许可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修订)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术条件的单位编制。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 商约定 |
14.水资源论证报告 |
取水许可 |
行政 许可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2008年3月13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八条 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 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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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
水利管理许可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 商约定 |
16.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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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水利部令第22号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第七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 商约定 |
17.经济损失评估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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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
1.《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1998年12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发布,2004年7月15日山东省政府第172号政府令修订,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2018年2月11日省政府令第311号第二次修订)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占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造成农业灌溉水量减少、灌排工程报废或失去部分功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 商约定 |
18.水平衡测试报告 |
水量平衡测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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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 服务 |
1.《淄博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办法》(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非居民用水户应当根据实际用水情况定期开展水量平衡测试;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在运行后1年内进行水量平衡测试。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 商约定 |
九、区文化新闻出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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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 |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项 目管理许可 |
在地上、地下文物丰富地段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审批 |
行政 许可 |
1.《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二十九条: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第三十一条: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 商约定 |
20.编制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 |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项 目管理许可 |
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
行政 许可 |
1.《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二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 商约定 |
文物维修复建方案审批 |
行政 许可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 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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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区卫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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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资产评估 |
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 |
医疗机构职业登记 |
行政 许可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卫生部令第35号,2017年2月修订)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 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 商约定 |
22.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 |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 |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 |
行政 许可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卫生部令第46号, 2016年1月修正)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 商约定 |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变更 |
行政 许可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 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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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 |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 |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 |
行政 许可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卫生部令第46号, 2016年1月修改)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 商约定 |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变更 |
行政 许可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 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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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和竣工验收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行政 许可 |
《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 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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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行政 许可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 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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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水质检验报告 |
供水单位、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行政 许可 |
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印发《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供水单位办理卫生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二)水源基本情况和卫生防护平面图、水质净化消毒设施示意图、供水系统示意图;(三)水质监测合格报告;;国家卫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性体检等三项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对于企业、单位和个人因产品研发、质量控制或共他为保证某产品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要求而开展的卫生检测,以及一般性消毒、杀虫、灭面等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可有能力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承担,按照“谁委托,谁付案”的原测,由委托(购买)方支付相关费用。"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 商约定 |
25.建设项目卫生学评价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新证 |
行政 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卫生部令第80号,2016年1月修订)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 商约定 |
延续 |
行政 许可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 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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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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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权力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卫生部令第80号,2016年1月修订)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六条: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 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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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建设项目施工图纸及其说明 |
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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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权力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卫生部令第80号,2016年1月修订)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第二十六条: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 商约定 |
十一、区环保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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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及公示版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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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
《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通过,2016年7月修改)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 商约定 |
十二、区工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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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验资报告 |
企业登记 |
公司、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 许可 |
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2月修订)第二十一条: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及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2.《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国务院令第1号,2016年2月修订)第十五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 商约定 |
29.评估报告 |
企业登记 |
公司、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 许可 |
1.《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国务院令第236号,2014年2月修订)第十四条: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 商约定 |
十三、区安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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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新办(有储存) |
行政 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55号令,2015年5月修订)第八条、第九条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 商约定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有储存) |
行政 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55号令,2015年5月修订)第十四条第五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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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有储存) |
行政 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55号令,2015年5月修订)第十八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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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报告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 许可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修正)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 商约定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行政 许可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2015年5月修正)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 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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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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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权力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 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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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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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权力 |
1.《安全生产法》(201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正)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 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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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 许可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修正)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 商约定 |
十四、区房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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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房产测绘 |
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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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 服务 |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10月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四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 商约定 |
开具商品房维修资金楼幢交存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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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 服务 |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10月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四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 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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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用房备案、移交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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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权力 |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10月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四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 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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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项目审计报告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般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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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权力 |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10月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十条:(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第四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 商约定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计划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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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权力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 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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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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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权力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 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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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公共账户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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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权力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 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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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区人防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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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地质勘察 |
人防工程、设施管理许可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
行政 许可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1月修订)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 商约定 |
36.编制人防工程设计文件 |
人防工程、设施管理许可 |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
行政 许可 |
1.《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十五条: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设计标准、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建设。建设单位不得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标准和防护等级。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 商约定 |
37.工程安全方案及专家评审 |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许可 |
单建人防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作业审批 |
行政 许可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 商约定 |
十六、区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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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
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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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第七条 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 商约定 |
十七、区畜牧兽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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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规定的动物疫病病原学检测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 |
屠宰检疫 |
行政 许可 |
1.《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农业部令第6号)第二十三条: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胴体及分割、包装的动物产品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三)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 商约定 |
产地检疫 |
行政 许可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 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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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区园林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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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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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
1.《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修订)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 商约定 |
十九、周村国土资源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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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土地测绘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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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2008年11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3次部务会议修正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 商约定 |
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审批(存量建设用地含改变用途、延长年限、容积率调整) |
行政 许可 |
1.《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16年11月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第八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第十条:“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二)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 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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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土地评估 |
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审批(存量建设用地含改变用途、延长年限、容积率调整) |
行政 许可 |
1.《国土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4月3日通过,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 商约定 |
43.地质灾害评估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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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 服务 |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1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一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二十二条:“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 商约定 |
44.采矿权抵押评估 |
采矿权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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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 服务 |
1.《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2号,2014年7月修订)第九条: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进行评估。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 商约定 |
45.不动产权籍调查 |
不动产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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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 服务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6月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全部条文。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 商约定 |
二十、周村规划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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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项目区位图、地形图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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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通过)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 第三十八条 根据国家规定应当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标明拟选址位置的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 商约定 |
47.地形图、用地红线图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含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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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
1.《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通过)第四十二条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地性质、建设规模等,并附规划条件、用地红线图等材料。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 商约定 |
48.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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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
1.《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通过)第五十条 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各类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建设单位和个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 商约定 |
49.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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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通过)第五十七条 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项目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 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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