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周村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市场管理职责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我区建筑市场管理职责,规范建筑市场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质量的意见》(鲁政办发〔201426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等意见的通知》(淄政发〔20099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淄政办发〔20152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手续办理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质量的意见》(鲁政办发〔201426号),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限额以下工程,在土地、规划许可手续办理齐全的前提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两层及以下住宅的建筑活动不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限额以上所有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方可开工建设。前一事项未办理完毕的,不得进入下一事项办理程序。凡在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无论以何种理由开工建设均属违法建设行为。

二、明确职责分工

(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区范围内限额以上建筑工程项目监督管理,负责对具备土地、规划手续,无施工许可手续的建设工程查处工作。负责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监管,依据《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发包方式的通知》(淄建发201560号)的文件要求,建设单位采取直接发包方式确定施工、监理单位。对镇(街道)、相关部门移交涉嫌无施工许可的案件线索,应当自接到案件线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依法查处。

(二)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城区、镇建成区、规划控制区范围以内和城区、镇建成区、规划控制区范围以外以划拨、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备土地手续、无规划手续的建设工程查处。负责对规划执法职责范围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施工过程的检查,发现有违规变更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应立即责令停工,并依法予以处罚。对镇(街道)、相关部门移交的涉嫌规划违法案件线索,应当自接到案件线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依法查处。

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区内和各镇辖区内以划拨、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备土地手续、无规划手续的违法工程拆除。

(三)周村规划分局负责依法实行一书三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制度,负责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检查,重点是开工前放线检查、主体完工后检查和竣工后规划验收检查,发现有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

(四)周村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无土地手续的建设工程查处工作。要加大巡查力度,对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立即责令其停工,并依法予以处罚。对镇(街道)、相关部门移交的涉嫌土地违法案件线索,应当自接到案件线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依法查处。

(五)区财政局负责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监管及财政性资金的规范使用工作。

(六)区安监局负责全区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落实三同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专业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负责各行业领域安全监督管理。

(七)区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发标前工程预算的预审、合同签订前的审核、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工作。

(八)供电、供水主管部门要主动配合各相关部门的执法行动,要求责任单位不得为违法行为提供服务,对严重违法且拒不整改的,依法给予断电、断水处理。

(九)区监察局负责对违法建设行为查处不力的镇(街道)及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问责。

(十)各镇政府负责辖区内所有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镇长是辖区内村镇建设工程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镇长对辖区内村镇建设工程负直接责任。

各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镇建设工程的查处和集中整治工作(包括对临时建设项目、户外广告设施的查处)。要严格落实镇建筑工程专管员、村居安全监督员管理制度,实行网格化管理,要明确专管员的职责,并加强培训,同时建立零报告制度。

各镇政府负责辖区内所有建设工程的巡查工作,并自发现违法建筑工程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涉嫌违法建设行为的情况书面函告区相关部门;对区相关部门移交的村镇建设工程涉嫌违法案件线索,应当自接到案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依法查处。

各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在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工程拆除。

各街道办事处发现本辖区内违法建设工程后,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函告区相关部门。

三、严格责任追究

(一)因巡查不力,发生违法建设行为的,追究相关部门、所在镇(街道)、村(居)负责人的责任。

(二)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镇政府街道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负属地管理责任,具有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能的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负有部门监管责任。对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要严格实行责任事故问责制,按法定建设程序办理顺序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1.具备土地、规划手续,无施工许可手续或有施工许可手续的建设工程出现质量和安全事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部门监管责任,镇政府街道负属地管理责任。

2.具备土地手续,无建设工程规划手续的建设工程出现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负部门监管主要责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部门监管次要责任,镇政府街道负属地管理责任。

3.无土地手续建设工程出现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周村国土资源分局负部门监管主要责任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部门监管次要责任,镇政府街道负属地管理责任。

4.其它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周村区人民政府

2015913

 

 周政发〔2015〕47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市场管理职责的通知).doc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