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周村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户外广告管理的意见发文机关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周政发〔2015〕48号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545G/2015-None
成文日期
2015-09-29
发文日期
2015-09-30
有效性
废止
周村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户外广告管理的意见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户外广告的管理,优化城市发展环境,规范我区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管理工作,依据《山东省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淄博市户外广告设置和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条例》、《淄博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淄政发〔2006〕10号)、《关于对中心城区部分空间资源使用权实施运营的意见》(淄财国〔2006〕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目标原则
以建设市容整洁、环境优美、文明和谐城市为目标,立足“依法设置、规范有序、安全美观、长效管理”的工作原则,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有效的规范户外广告设置。
二、管理范围
建成区户外广告管理按范围分为一类地区、二类地区、三类地区。
1.一类地区:正阳路、丝绸路、东街、东门路、长行街、保安街、永安南路、下河街、米河路、站北路、棉花市街、太和路、中和街、丝市街、张周路、新建路、青年路、机场路、电厂路、恒星路、周村古商城规划控制范围以及上述主干道与其他道路交叉口100米范围内。
2.二类地区:梅园小区中心路、体育场路(309国道—催化剂厂)、西外环路、庆淄路、309国道城区段、和平路、凤阳路、新华大道范围内。
3.三类地区:除上述一、二类地区以外的范围。
三、设置与维护
(一)户外广告设置与维护的一般要求
户外广告设置依法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依法缴纳有关费用的,申请人应当按规定交费。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超过2年。设置期满后,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使用性质、载体形式、规格、制作材料等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影响交通、消防和生产安全,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损坏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不得损害市容市貌及树木绿地。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及时进行维护,保持设施安全、整洁、完好。户外广告设施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应当予以更新或拆除。户外广告设施倒塌、坠落等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户外广告设置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政府出资设置的门头牌匾的使用人承担设置人的权利义务。
(二)牌匾标识设置与维护的特殊要求
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美观、牢固、安全、与主体建筑风格和周边市容景观相协调。设置牌匾标识不得破坏建筑立面的形式、色彩、材料、质感等方面的完整性,不得影响他人对建筑物正常使用。牌匾标识出现牌面污损、字体残缺、亮化功能不完整等影响市容市貌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设置人应及时清理、维修或者更换。出现搬迁、退租、变更、停业等情况,应当及时自行拆除原设置的牌匾标识。
单位名称牌匾标识所显示的单位名称和服务标识,应当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或法人登记证书核定的名称和标识相一致。相邻店面的牌匾标识要协调一致,与相邻牌匾标识的高度、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达到比例适当、和谐统一、相互协调。
每处场所只能设置一个单位牌匾或标识。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由该建筑物业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做出总体规划设计方案,经审查同意后按规划设计方案设置牌匾标识并统一按规划设计方案制作。
(三)其他要求
各种消防、市政、电力、电信、燃气、环卫等公共设施的提示、警示和指示性标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制作,设置在相应的设施或指定的位置上。
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庆典、促销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须在活动前3日内向城管部门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设置期满起2日内拆除和清理现场卫生。
户外广告的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载有法律法规禁止、限制和有违社会公德等内容。
四、部门分工
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具体负责建成区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户外广告空间资源使用权运营的综合管理工作,空间资源使用权出让收益金纳入国有资产收益专户管理,使用区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票据;周村规划分局负责牵头编制户外广告的规范导则,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审核,并参与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制定,将户外广告设置要求纳入城市设计、详细规划和新建建筑设计方案中。周村区公路分局、区工商局、区监察局、区物价局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的管理工作。
五、城市空间资源有偿使用
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取空间资源使用权出让收益金,具体标准附后。
(一)固定性户外广告。以拍卖方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分期、分批公开拍卖。广告经营单位在拍得户外广告空间资源使用权后7日内到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办理《设置户外广告批准证》,并按规定支付相应的空间资源使用权出让收益金。
以缴纳空间资源使用权出让收益金的方式取得户外广告使用权的,户外广告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到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并在7日内按规定支付空间资源使用权出让收益金。
借助、使用其他单位建(构)筑物设置的户外广告,原则上采用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流拍或招标失败的,参照同类地区、相近(类似)地段拍卖成交价,经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许可后收取空间资源使用权出让收益金。
(二)沿街店面招牌、标牌类广告。沿街店面牌匾不收取空间资源使用权出让收益金,但须按照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批准的式样、规格、材质、色调等设置标准设置,并做好维护。
(三)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气模、横幅、竖幅、布幅、彩旗、气球、飞艇等临时性广告的,必须经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许可并按核定地点、期限、形式进行发布,发布期满后立即自行拆除,恢复原貌,并按规定支付相应的空间资源使用权出让收益金。
六、管理措施
(一)对影响市容市貌以及无手续、手续不全,手续到期不继续使用的,由设置人自行拆除。在规定期限内不自行拆除的,由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对户外广告设施安全进行定期检查,遇大风、汛期及重大灾害性天气,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人应当在每年6月底前,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区城管部门提交安全检测报告;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并承担安全责任。
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应当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的监督检查,并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抽查。发现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应当责令设置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逾期未整修或者未拆除的,由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
七、附则
(一)大型广告是指边长4米以上,或者单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广告设施。中型广告设施,是指边长超过2米不足4米的广告设施,小型广告设施,是指边长2米以下,或者单面面积2.5平方米以下的广告设施。临时性广告为设置期限在15日之内的广告设施。
(二)各镇政府、经济开发区参照本意见执行。
(三)本意见自2015年1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
附件:空间资源使用权出让收益金标准
周村区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9日
附件
空间资源使用权出让收益金标准
项目 |
设置地区 |
金额 |
备注 |
沿街建(构)筑物上设置楼(屋)顶广告、墙面(墙体)广告、纳入运营的电子显示牌(屏)、平面广告 |
一类地区 |
每年每平方米40元 |
原则上实行拍卖出让方式,在本单位或自有建筑上设立广告的,相同拍卖价情况下优先取得设置权。 |
二类地区 |
每年每平方米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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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地区 |
每年每平方米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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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挡广告 |
一类地区 |
每天每平方米0.1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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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地区 |
每天每平方米0.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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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地区 |
每天每平方米0.0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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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车辆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广告 |
一、二、三类地区 |
每天每平方米0.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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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绘制、张贴广告 |
一、二、三类地区 |
标牌类广告每天每平方米0.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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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幅每天每条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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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幅每天每平方米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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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旗、彩旗每天每面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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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气模每天每处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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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立体模型每天每处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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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挂气球每天每个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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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飞艇广告每天每个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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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 |
一、二、三类地区 |
灯箱广告每天每个1元 |
本意见公布后未到期的户外广告,到期后全部纳入运营。 |
候车亭商业广告每天每个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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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电话亭广告每天每个0.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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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名牌商业广告每天每个0.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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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牌商业广告每天每个0.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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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名牌、公交候车亭、站牌、公交车车身等设施设置商业广告 |
一、二、三类地区 |
以拍卖方式运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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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立柱户外广告牌 |
一类地区 |
每平方米每天0.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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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地区 |
每平方米每天0.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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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地区 |
每平方米每天0.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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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活动或社会公益事业需要营造宣传气氛或设置公用指示牌、发布公益广告 |
一、二、三类地区 |
不收取空间资源使用权出让收益金 |
活动组织者或公益广告发布者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负责做好指导工作。 |
周政发〔2015〕48号(关于加强户外广告管理的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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