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周村区人民政府

关于承接落实市政府取消、下放和调整

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淄政字〔201543号)要求,我区承接市政府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27项,取消区级行政审批事项2项,冻结区级行政审批事项3项,转为其他方式管理的2项。现将相关目录予以公布。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落实,制定具体承接实施方案,下放的审批事项要全部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服务大厅集中办理,制定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压缩办结时限,精简审批材料,逐项编制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大力推进网上审批,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对取消和冻结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后续监管制度,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转为其他方式管理的事项作为公共服务事项,继续保留在区政务服务中心服务大厅办理。有关部门单位的承接落实情况请于2015731日前报区编办(联系电话:6195232)。

 

附件:1.承接市政府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2.取消和调整的区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周村区人民政府

2015720

 

 

 

 

 

 

 

附件1

承接市政府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原实施

机关

市政府处理决定

承接机关

备注

1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1.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市民政局

下放至县(区)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

区民政局

 

2. 养老机构变更许可

 

3.养老机构注销许可

 

2

野生植物采集(国家一级)初审

 

市农业局

下放至县(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区农业局

 

3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核

 

市农业局

下放至县(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区农业局

 

4

蚕茧生产经营许可

1.蚕种生产许可

市农业局

下放至县(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区农业局

 

2.蚕种经营许可

 

5

野生植物生长地建设项目环评审查

 

市农业局

下放至县(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区农业局

 

6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市水利与渔业局

下放至县(区)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门

区水务局

 

7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市水利与渔业局

下放至县(区)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门

区水务局

 

8

洪泛区、蓄滞洪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市水利与渔业局

下放至县(区)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门

区水务局

市管河道、市属水利工程由市水利与渔业局负责。

9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许可

 

市水利与渔业局

下放至县(区)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门

区水务局

属于河道管理许可的子项;市管河道、市属水利工程由市水利与渔业局负责。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原实施

机关

市政府处理决定

承接机关

备注

10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市水利与渔业局

下放至县(区)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门

区水务局

市级立项的建设项目由市水利与渔业局负责。

11

城市污水处理经营许可

 

市水利与渔业局

下放至县(区)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门

区水务局

属于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的子项。

12

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核准

 

市房管局

下放至县(区)人民政府房产管理主管部门

区房管局

 

13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审核

 

市房管局

下放至县(区)人民政府房产管理主管部门

区房管局

 

14

举办营业性(涉外、涉港澳台除外)演出审批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下放至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区文化新闻出版局

 

15

新增二级医疗机构设置许可

 

市卫生计生委

下放至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区卫计局

属于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子项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中的审批内容。

16

新增二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市卫生计生委

下放至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区卫计局

属于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子项医疗机构执业注册中的审批内容。

17

护士执业注册

1.首次注册

市卫生计生委

下放至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区卫计局

属于市级审批设置的医疗机构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2.延续注册

3.变更注册

4.注销注册

5.重新注册

18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批

 

市卫生计生委

下放至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区卫计局

属于市级审批设置的医疗机构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原实施

机关

市政府处理决定

承接机关

备注

19

医疗广告证明审核

 

市卫生计生委

下放至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区卫计局

属于市级审批设置的医疗机构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20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1.环境影响报告书

市环保局

下放至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

区环保分局

化工、建材、投资5千万元以上其他建设项目;位于集中饮用水源地等敏感区的建设项目;耗煤量超1000/年的建设项目;投资5亿元以上房地产项目由市环保局负责。

2.环境影响报告表

3.环境影响登记表

21

计量授权

1.专项计量授权

市质监局

下放至县(区)人民政府质监主管部门

区质监局

市属企、事业单位和在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的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由市质监局负责。

2.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

22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重点管理计量器具除外)

 

市质监局

下放至县(区)人民政府质监主管部门

区质监局

在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制造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和修理计量器具由市质监局负责。

23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市质监局

下放至县(区)人民政府质监主管部门

区质监局

市属企、事业单位和在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的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由市质监局负责。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原实施

机关

市政府处理决定

承接机关

备注

24

人防工程开发利用许可

 

市人防办

下放至县(区)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

区人防办

属于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许可的子项。市属人防工程由市人防办负责。

25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

1.一般建设项目

市地震局

下放至县(区)人民政府地震主管部门

区科技局

市级立项的建设项目由市地震局负责。

2.重大建设项目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项目

26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审批

 

市地震局

下放至县(区)人民政府地震主管部门

区科技局

市级地震监测台站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和区县地震监测台站迁移由市地震局审批。

27

餐饮服务许可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下放至县(区)人民政府食药监主管部门

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属于食品经营许可的子项。属于中央厨房的餐饮服务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附件2

 

取消和调整的区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机关

处理决定

备注

1

收费许可证

核发

 

区物价局

取消

 

2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社会团体及分支机构登记

区民政局

取消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保留社会团体登记

 

3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区发改局

冻结其中除国家规划矿区和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以外的一般煤炭开发项目核准

 

4

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冻结其中外商投资除国家规划矿区和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以外的一般煤炭开发项目核准

 

5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许可

 

区水务局

冻结

 

6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周村规划分局

转为其他方式管理

调整为行政确认

7

新建建设工程节能认可

 

区住建局

转为其他方式管理

调整为行政确认

 

 

 周政字〔2015〕16号(关于承接落实市政府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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