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周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等11个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文机关
周村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周政发〔2017〕31号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545G/2017-None
成文日期
2017-06-21
发文日期
2017-06-22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有效
周村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等11个领域安全生产
监管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驻周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形成务实高效、权责清晰的监管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三定”方案,结合本区实际,研究制定了危险化学品等11个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暂行规定,并就有关责任进行了界定,请对照各自职责,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一、组织协调责任的界定
为有效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多个部门参与、多个行业重叠、多个领域交叉”所造成的矛盾问题,实现监管责任的协调落实和监管环节的有效衔接,形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闭环管理,针对可能诱发生产安全事故的11个领域,分别明确了“组织协调部门”,赋予其组织协调责任。
组织协调部门承担对行业领域的“指导、协调、督导”职责,不赋予具体的管理、监督、检查责任。主要负责协调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牵头落实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负责组织落实本行业、本领域专项整治,负责接收、转办上级的安全生产督办事项和安全生产举报,负责协调需要多个部门参与、其他行业领域配合落实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完成上述工作,视其正确履职。
二、业务监管责任的界定
1.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均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同步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以上部门,履行“业务监管部门”责任。
2.严格落实“谁审批,谁负责”。部门实施区级审批事项的,对审批事项负有安全监管责任;对市级以上审批的事项,由区级业务部门承接安全监管责任;对已经取消的审批事项,由原审批部门承接“事中事后”安全监管责任。不适用于以上监管原则的特殊事项,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区政府或区安委会、区安委会办公室研究确定业务监管部门。
3.严格落实“谁管理、谁执法”。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责;不是区级执法主体、不具备执法条件的部门,对安全检查时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向具有执法条件的部门报告;不能明确执法部门的,逐级向专业安委会、区安委会或者区政府报告。
4.各部门在履行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要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或者所在镇(街道)报告(转交),并存档备查。对于及时发现并报告(转交)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视其正确履职;未及时报告(转交),或接到报告(转交)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将追究其监督管理责任。
5.各部门在履行本部门工作职责过程中,要将本部门的业务工作与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考虑。环保、节能、科技创新等工作涉及新材料、新工艺、新装置运用的,企业关停、违建拆除等工作造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上述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做好与安全生产业务监管部门的协调、衔接,并对以上工作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有业务指导责任。
6.多个业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分别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同时具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可以分别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也可以按照组织协调部门的统筹安排,加强协调联动。
三、属地监管责任的界定
1.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属地监督管理责任。一是由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二是区级及以上部门通过委托、派驻等方式,赋予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权力的;三是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该生产经营单位负有行政管理职权的。
2.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负责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由部门予以处理。
3.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区政府、区安委会、区安委会办公室的工作部署,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集中排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整改,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信访举报的核查处理。
4.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各村、社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
5.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区委、区政府的规定执行。
四、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暂行规定的有关说明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本规定是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依据,监察部门要依此规定实施行政监察和责任追究。
3.本规定所称“市级规定”,指淄博市人民政府、淄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淄博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行政责任区划、安全生产监管区域作出的界定文件、纪要。
4.本规定所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按照《山东省公安厅关于修订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进一步加强重点单位消防监管工作的通知》(鲁公通〔2010〕83号)的界定标准执行;本规定所称“九小场所”,按照《山东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鲁公通〔2009〕259号)的界定标准执行。
5.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与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机构设置、工作职责等方面存在差异,区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不得以上级文件、通知、函件为依据,拒绝履行区政府赋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6.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区政府、区安委会及区安委会办公室、区级各部门、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原有规定(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今后,区政府各部门、驻周各行政事业单位,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联席会议和临时机构不得作出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安全监管责任界定,不得将本部门承担的安全监管责任以文件、通知等形式转至其他单位。区政府对本规定相关内容进行修订、补充时,将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条款作出注明。
附件:1.周村区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暂行规定
2.周村区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暂行规定
3.周村区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暂行规定
4.周村区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暂行规定
5.周村区农业水利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暂行规定
6.周村区矿产资源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暂行规定
7.周村区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暂行规定
8.周村区消防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暂行规定
9.周村区特种设备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暂行规定
10.周村区社会事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暂行规定
11.周村区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暂行规定
周村区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1日
附件1
周村区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不含萌水镇、商家镇、北郊镇)危险化学品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级以上监管的单位除外)。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领域”,指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经营危险化学品,以及危险废弃物品处置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分为组织协调责任、业务监管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
第四条 区安监局对危险化学品领域负有组织协调责任。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负责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协调负有业务监管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的部门、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展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第五条 下列部门负有业务监督管理责任。
(一)区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企业厂区内(含油库、加油站的内部输送管道)及其所属的厂区外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附属设施(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煤层气、煤制气长输管道和城镇燃气管道除外)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和备案工作;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区公安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购买、运输、存储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生产经营单位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刑事案件的查处。
(三)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过程(含装卸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区环保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环保设施运行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
(五)区工商局负责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负责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六)区质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领域特种设备、安全防护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内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不含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七)周村消防大队负责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领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领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八)周村交警大队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九)区经信局、区住建局依法对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煤层气、煤制气长输管道和城镇燃气管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使用数量较少,无须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第六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属地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并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 履行组织协调责任的部门,要指导、协调负有业务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负有属地监管职责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严格落实监管责任。业务监管部门要根据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业务分工,依法依规开展安全监督管理,自觉服从组织协调部门的指导、协调。
第八条 负有业务监管责任、属地监管责任的部门、镇(街道),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危险化学品领域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在危险化学品领域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要及时向危险化学品领域业务监管部门报告(移交),并存档备查。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领域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未正确履行监管职责的部门、镇(街道),依法依规追究业务监管、属地监管责任。
第十一条 负有组织协调、业务监管、属地监管职责的部门、镇(街道)要根据本规定明确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防止监管缺位,确保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2
周村区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萌水镇、商家镇、北郊镇的监管责任按照市级规定执行)建设工程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级以上监管的单位以及建设工程除外)。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领域”,指从事建设工程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拆除工程。
第四条 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分为组织协调责任、业务监管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
第五条 区住建局负责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建设工程领域有关部门、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展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同一个建设工程包括多项专业建设工程、涉及两个以上业务监管部门的,协调落实监管责任。
第六条 下列部门对建设工程领域负有组织协调和业务监督管理责任。
(一)区住建局
1. 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展建设工程领域(铁路、交通、水利、电力、通信、机场、园林、环卫等专业建设工程除外)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2. 负责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市政公用工程企业、燃气企业、热力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新上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除外);负责城市市政设施、城市防汛防洪工程的监督管理;负责油气输送管道(油库、加油站的内部输送管道,厂区内及厂区外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附属设施除外)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区村镇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和组织实施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
(二)区交通运输局
1. 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展区县道路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2. 负责区县道路建设、维修、养护工程(含公路桥梁、隧道)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周村公路分局
1. 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展国省道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2. 负责国、省道干线公路建设工程路面、路基、桥梁、涵洞及附属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工作;负责新增设路口、挖掘、占用公路等涉路工程的审核、监督工作。
(四)区经信局
1. 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展电力、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2. 负责电力生产、电力输送企业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协调、督促电信、通信建设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五)区水务局
1. 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展水利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2. 负责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监理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供水单位、供水管网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六)区房管局
1. 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展征收房屋拆迁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2. 负责直管公房建设、维修工程,以及房管系统内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七)区人防办
1. 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展人防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2. 负责人防设施、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八)区园林局
1. 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展园林绿化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2. 负责区属重点园林绿化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按照“三定”方案落实局属单位、风景名胜区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九)区环卫局
负责制订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环卫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规定。
(十)古商城保护开发指挥部
负责制订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周村古商城保护开发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规定。
(十一)区农业开发办
负责制订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规定。
第七条 下列部门负有业务监督管理责任。
(一)周村规划分局负责城乡规划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规划论证和行政许可。
(二)区城管执法局负责依法开展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规划执法和集中整治;负责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依法拆除城市规划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的广告,以及严重影响规划、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筑。
(三)周村国土资源分局负责依法开展建设工程用地管理。
第八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属地监督管理责任。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下建筑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查处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三)按照建设工程领域有关部门的部署安排,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四)负责对检查(排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业务监管部门,报告情况要存档备查。
第九条 履行组织协调责任的部门,要指导、协调负有业务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负有属地监管职责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严格落实监管责任。负有业务监管责任的部门,要自觉服从组织协调部门的指导、协调,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建设工程领域行政执法工作(不是区级执法主体,不具备执法条件的部门除外),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在建设工程领域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要及时向建设工程领域业务监管部门或组织协调部门报告(移交),并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领域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未正确履行监管职责的部门、镇(街道),依法依规追究组织协调、业务监管、属地监管责任。
第十二条 负有组织协调、业务监管、属地监管职责的部门、镇(街道)要根据本规定明确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防止监管缺位,确保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3
周村区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萌水镇、商家镇、北郊镇的监管责任按照市级规定执行)交通运输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机场、铁路、高速公路除外)。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交通运输领域”,指从事生产经营性交通运输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 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分为组织协调责任、业务监管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
第四条 区交通运输局对交通运输领域负有组织协调责任。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负责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协调负有业务监管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的部门、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展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第五条 下列部门负有业务监督管理责任。
(一)区交通运输局负责道路运输企业、公共交通和出租车运营单位、机动车维修单位、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机动车驾驶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托运人、承运人、专用车辆及其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区县道(含公路桥梁、隧道)建设工程(含维修保养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督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到具有危险物处理能力的机构进行常压罐体清洗(置换)作业;组织、指导和协调交通运输行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相关职责。
(二)周村交警大队负责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工作;负责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监督管理;负责对机动车及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负责向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发放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三)周村公路分局负责国、省道干线公路的安全监督管理和路面、路基、桥梁、涵洞及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负责新增设路口、挖掘、占用公路等涉路工程的审核、监督工作;负责公路用地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监督管理。
(四)区经信局负责按照“三定”方案落实成品油流通、交通与物流管理责任。
(五)区住建局负责协调落实燃气、热力、油气等管道运输(输送)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交通运输安全教育。
(六)区旅游局依法履行旅游车辆监督管理职责,督促注册旅行社运送旅客时选择具有相应经营范围、资质的旅游客运车辆。
(七)区质监局负责交通运输企业移动式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八)区商务局、区服务业办负责按照“三定”方案落实商贸流通领域物流管理责任。
(九)区环保分局、周村消防大队负责参与交通运输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第六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属地监督管理责任。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按照交通运输领域有关部门的部署安排,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二)负责对检查(排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业务监管部门,报告情况要存档备查。
第七条 履行组织协调责任的部门,要指导、协调负有业务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负有属地监管职责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严格落实监管责任。业务监管部门要根据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业务分工,依法依规开展安全监督管理,自觉服从组织协调部门的指导、协调。
第八条 负有业务监管、属地监管责任的部门、镇(街道),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交通运输领域行政执法工作(不是区级执法主体,不具备执法条件的部门除外),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在交通运输领域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要及时向交通运输领域业务监管部门或组织协调部门报告(移交),并存档备查。
第十条 交通运输领域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未正确履行监管职责的部门、镇(街道),依法依规追究组织协调、业务监管、属地监管责任。
第十一条 负有组织协调、业务监管、属地监管职责的部门、镇(街道)要根据本规定明确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防止监管缺位,确保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4
周村区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萌水镇、商家镇、北郊镇的监管责任按照市级规定执行)道路交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交通领域”,指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活动(铁路、高速公路的监管责任按照市级规定执行)。
第三条 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分为组织协调责任、业务监管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
第四条 周村交警大队对道路交通领域负有组织协调责任。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负责区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督导和联合执法;组织、协调负有业务监管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的部门、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展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第五条 下列部门负有业务监督管理责任。
(一)周村交警大队负责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工作;负责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监督管理;负责查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负责对机动车及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管理;负责向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发放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相关职责;组织、指导和协调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救援工作。
(二)区教体局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相关职责;指导、督促学校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负责依法将道路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法制教学的内容。
(三)区交通运输局负责道路运输车辆、公共交通和出租车、机动车维修单位和机动车驾驶学校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区县道(含公路桥梁、隧道)建设工程(含维修保养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相关职责。
(四)区住建局负责城市道路及路灯、排水等附属设施的建设、维护、改造和事故隐患整治;负责配合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安全评估和安全验收;参与城市道路和停车场规划布局,配合开展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分析、评价、论证;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五)区农机局负责农业机械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农业机械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登记管理;负责农业机械车辆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农业机械改装车、变型车、非法载人,以及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拖拉机牌证等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检查。
(六)区旅游局负责旅游景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景区管理单位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停车场建设,设置道路标志标牌;依法履行旅游车辆监督管理职责。
(七)周村公路分局负责国、省道干线公路的安全监督管理和路面、路基、桥梁、涵洞及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负责新增设路口、挖掘、占用公路等涉路工程的审核、监督工作;负责公路用地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监督管理。
(八)其他业务监督管理部门:区环卫局负责渣土运输企业、环卫工程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区园林局负责在道路施工的园林工程、园林绿化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消除园林设计规划建设过程中对交通安全信号、标志等设施的影响;区城管执法局负责查处侵占城市道路行为;区质监局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区公安分局负责依法对涉及道路交通公务执法中的暴力抗法行为、交通刑事案件进行查处。
第六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属地监督管理责任。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道路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二)按照道路交通领域有关部门的部署安排,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领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三)负责对检查(排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业务监管部门,报告情况要存档备查。
第七条 履行组织协调责任的部门,要指导、协调负有业务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负有属地监管职责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严格落实监管责任。业务监管部门要自觉服从组织协调部门的指导、协调,根据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业务分工,依法开展道路交通领域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在道路交通领域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要及时向道路交通领域业务监管部门或组织协调部门报告(移交),并存档备查。
第九条 道路交通领域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未正确履行监管职责的部门、镇(街道),依法依规追究组织协调、业务监管、属地监管责任。
第十条 负有组织协调、业务监管、属地监管职责的部门、镇(街道)要根据本规定明确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防止监管缺位,确保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5
周村区农业水利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萌水镇、商家镇、北郊镇的监管责任按照市级规定执行)农业水利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级以上监管的单位除外)。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业水利领域”,指从事农业(种植业、其他农业)、林业、畜牧、水利水务的生产经营单位(业户)及其生产经营活动(农产品限于进入流通环节之前的生产活动)。
第三条 农业水利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分为组织协调责任、业务监管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
第四条 区水务局负责区农业水利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协调其他部门、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展农业水利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第五条 下列部门对农业水利领域负有组织协调责任和业务监督管理责任。
(一)区水务局
1. 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展水务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指导、组织、协调、监督全区防汛、抗洪抢险工作。
2. 负责水库、河道(不含城市河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水利工程(含水利水电施工、监理)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供水单位、供水管网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区农业局
1. 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展农业生产(不含林果、蔬菜生产)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2. 负责农业重点建设项目(不含林业、蔬菜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村沼气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产品生产(不含林果、蔬菜生产)等农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农药(包括鼠药)、肥料、种子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户开展农业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负责生猪定点屠宰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区林业局
1. 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展林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协调、指导、监督全区森林防火工作。
2. 负责护林防火工作,查处林业火灾案件;负责林业工程、局属苗圃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林果生产、森林采伐、林产品加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区蔬菜局
1. 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展蔬菜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2. 负责蔬菜种植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局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蔬菜种植业户开展蔬菜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五)区农机局
1. 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展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2. 负责对田间、场院作业、机耕道路从事作业的农用机械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农业机械车辆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证件管理;负责农机服务合作组织的农机作业和机械存储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农业机械维修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农业机械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区畜牧兽医局
1. 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展畜牧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2. 负责畜牧生产、兽医医政、兽药药政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储存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畜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督检查。
(七)区农业开发办
1. 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落实项目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2. 负责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开展安全监督检查。
第六条 下列部门负有业务监督管理责任。
(一)区气象局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预警、预报;负责农业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防雷安全的监督管理。
(二)区粮食局负责粮食系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粮油仓储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区旅游局依法负责对农业观光、农家乐等旅游开发和建设项目进行审核、管理。
(四)周村消防大队负责指导、协调农业水利领域有关部门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
(五)区供销联社负责供销系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水利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属地监督管理责任。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由镇(街道)、村(社区)组织建设,或产权所有(或负有行政管理责任)的农业水利工程、项目,以及农业水利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按照农业水利领域有关部门的部署安排,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水利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三)负责对检查(排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业务监管部门,报告情况要存档备查。
第八条 履行组织协调责任的部门,要指导、协调负有业务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负有属地监管职责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严格落实监管责任。负有业务监管责任的部门,要自觉服从组织协调部门的指导、协调,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农业水利领域行政执法工作(不是区级执法主体,不具备执法条件的部门除外),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在农业水利领域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要及时向农业水利领域业务监管部门或组织协调部门报告(移交),并存档备查。
第十条 农业水利领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未正确履行监管职责的部门、镇(街道),依法依规追究组织协调、业务监管、属地监管责任。
第十一条 负有组织协调、业务监管、属地监管职责的部门、镇(街道)要根据本规定明确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防止监管缺位,确保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6
周村区矿产资源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萌水镇、商家镇、北郊镇的监管责任按照市级规定执行)矿产资源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矿产资源”,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本规定所称“矿产资源领域”,指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及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矿产资源开采形成的采空区)。
第三条 矿产资源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分为组织协调责任、业务监管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
第四条 周村国土资源分局对矿产资源领域负有组织协调责任。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负责区矿产资源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协调负有业务监管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的部门、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展矿产资源领域安全监管工作。
第五条 下列部门负有业务监督管理责任。
(一)周村国土资源分局负责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依法开展矿产资源领域行政审批、备案和登记,查处矿产资源领域非法违法行为;依法对按程序关闭的矿山开采形成的采空区实施监督管理。
(二)区安监局负责对非煤矿山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形成的采空区实施监督管理。
(三)区环保分局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的矿山进行监督管理。
(四)周村消防大队负责参与矿山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五)区气象局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预警、预报。
第六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属地监督管理责任。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按照矿产资源领域有关部门的部署安排,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二)负责对检查(排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业务监管部门,报告情况要存档备查。
第七条 履行组织协调责任的部门,要指导、协调负有业务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负有属地监管职责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严格落实监管责任。业务监管部门要根据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业务分工,依法依规开展安全监督管理,自觉服从组织协调部门的指导、协调。
第八条 负有业务监管责任、属地监管责任的部门、镇(街道),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矿产资源领域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镇(街道),发现在矿产资源领域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要及时向矿产资源领域业务监管部门或组织协调部门报告(移交),并存档备查。
第十条 矿产资源领域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未正确履行监管职责的部门、镇(街道),依法依规追究组织协调、业务监管、属地监管责任。
第十一条 负有组织协调、业务监管、属地监管职责的部门、镇(街道)要根据本规定明确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防止监管缺位,确保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7
周村区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不含萌水镇、商家镇、北郊镇)非煤矿山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级以上监管的单位除外)。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非煤矿山领域”,指从事矿产开采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生产经营活动(煤矿除外)。
第三条 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分为组织协调责任、业务监管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
第四条 区安监局对非煤矿山领域负有组织协调责任。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负责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协调负有业务监管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的部门、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展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第五条 下列部门负有业务监督管理责任。
(一)区安监局负责对非煤矿山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安全生产条件和设备设施安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非煤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安全准入审核,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指导、监督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责对非煤矿山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形成的采空区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组织非煤矿山领域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二)周村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查处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及违法从事选(洗)矿行为;负责监督检查非煤矿山企业超层越界行为。
(三)区公安分局负责非煤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督管理。
(四)区环保分局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非煤矿山企业环保设施运行安全的监督管理。
(五)周村消防大队负责非煤矿山企业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矿山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六)区质监局负责非煤矿山企业特种设备(不含井下特种设备)、安全防护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
(七)区气象局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预警、预报;非煤矿山企业防雷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属地监督管理责任;受委托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第七条 履行组织协调责任的部门,要指导、协调负有业务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负有属地监管职责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严格落实监管责任。业务监管部门要根据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业务分工,依法依规开展安全监督管理,自觉服从组织协调部门的指导、协调。
第八条 负有业务监管责任、属地监管责任的部门、镇(街道),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非煤矿山领域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镇(街道),发现在非煤矿山领域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要及时向非煤矿山业务监管部门或组织协调部门报告(移交),并存档备查。
第十条 非煤矿山领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未正确履行监管职责的部门、镇(街道),依法依规追究组织协调、业务监管、属地监管责任。
第十一条 负有组织协调、业务监管、属地监管职责的部门、镇(街道)要根据本规定明确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防止监管缺位,确保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8
周村区消防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萌水镇、商家镇、北郊镇的监管责任按照市级规定执行)消防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消防领域”,指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工作(市级以上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除外)。
第三条 消防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分为组织协调责任、业务监管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
第四条 周村消防大队对消防领域负有组织协调责任。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周村消防大队负责全区消防工作的综合管理;负责区消防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协调负有业务监管和属地监管责任的部门、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
第五条 下列部门负有业务监督管理责任。
(一)周村消防大队负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全区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依法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消防审核、验收;负责查处消防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负责消防事故的抢险救援。
(二)区公安分局负责“九小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查处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九小场所”。
(三)区安监局负责对职责范围内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消防安全隐患督促整改并及时报告(移交)。
(四)区经信局负责对职责范围内工业企业、电力企业、电信运营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消防安全隐患督促整改并及时报告(移交)。
(五)区住建局负责对职责范围内建筑工地、市政工程、管道施工、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消防安全隐患督促整改并及时报告(移交)。
(六)区商务局负责对职责范围内大型商场、超市、外商投资企业、特殊流通行业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消防安全隐患督促整改并及时报告(移交)。
(七)区教体局负责依法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内容;对职责范围内学校、幼儿园、民办培训机构、体育俱乐部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消防安全隐患督促整改并及时报告(移交)。
(八)区卫计局负责对职责范围内医疗机构和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消防安全隐患督促整改并及时报告(移交)。
(九)区文化新闻出版局负责对职责范围内公共文化娱乐场所、文化艺术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消防安全隐患督促整改并及时报告(移交)。
(十)区民政局负责对职责范围内养老机构、殡葬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消防安全隐患督促整改并及时报告(移交)。
(十一)区旅游局负责对职责范围内旅游行业、星级酒店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消防安全隐患督促整改并及时报告(移交)。
第六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工作负有属地监督管理责任。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九小场所”除外)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二)按照消防领域有关部门的部署安排,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领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三)负责对检查(排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公安消防部门报告,报告情况要存档备查。
第七条 履行组织协调责任的部门,要指导、协调负有业务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负有属地监管职责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严格落实监管责任。业务监管部门要根据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业务分工,自觉服从组织协调部门的指导、协调。
第八条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在消防领域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要及时向公安消防部门报告(移交),并存档备查。
第九条 消防领域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未正确履行监管职责的部门、镇(街道),依法依规追究业务监管、属地监管责任。
第十条 负有组织协调、业务监管、属地监管职责的部门、镇(街道)要根据本规定明确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防止监管缺位,确保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9
周村区特种设备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萌水镇、商家镇、北郊镇的监管责任按照市级规定执行)特种设备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级以上监管的单位除外)。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领域”,指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第三条 特种设备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分为组织协调责任、业务监管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
第四条 区质监局对特种设备领域负有组织协调责任。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负责区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协调负有业务监管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的部门、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展特种设备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第五条 下列部门负有业务监督管理责任。
(一)区质监局负责特种设备(不含非煤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安全防护计量器具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内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不含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告知的接收和使用登记;依法查处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组织、指导和协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
(二)区安监局负责对非煤矿山井下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职责范围内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移交)。
(三)区经信局负责对职责范围内工业企业、电力企业、电信运营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移交)。
(四)区住建局负责依法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赋予的建筑、市政、燃气领域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对职责范围之外发现的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移交)。
(五)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职责范围内货物运输企业、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车辆移动式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移交)。
(六)区商务局负责对职责范围内大型商场、超市、外商投资企业、特殊流通行业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移交)。
(七)区卫计局负责对职责范围内医疗机构和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移交)。
(八)区旅游局负责对职责范围内旅游行业、星级酒店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移交)。
(九)其他业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区房管局负责将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使用管理的电梯列入安全隐患排查内容;区教体局负责将职责范围内学校、幼儿园、民办培训机构使用管理的电梯列入安全隐患排查内容;区民政局负责将职责范围内养老机构使用管理的电梯列入安全隐患排查内容;周村消防大队负责参与特种设备事故抢救救援工作。
第六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属地监督管理责任。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安全生产检查范围;
(二)按照特种设备领域有关部门的部署安排,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时,负责对检查(排查)中发现的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向质监部门报告,报告情况要存档备查。
第七条 履行组织协调责任的部门,要指导、协调负有业务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负有属地监管职责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严格落实监管责任。业务监管部门要根据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业务分工,自觉服从组织协调部门的指导、协调。
第八条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在特种设备领域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要及时向质监部门报告(移交),并存档备查。
第九条 特种设备领域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未正确履行监管职责的部门、镇(街道),依法依规追究业务监管、属地监管责任。
第十条 负有组织协调、业务监管、属地监管职责的部门、镇(街道)要根据本规定明确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防止监管缺位,确保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10
周村区社会事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萌水镇、商家镇、北郊镇的监管责任按照市级规定执行)社会事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级以上监管的单位除外)。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事业领域”,指从事教育、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包括教育、体育、医疗卫生、文化、旅游、人口与计划生育,以及食品药品、民族宗教、民政领域。
第三条 社会事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分为组织协调责任、业务监管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
第四条 区教体局负责区社会事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协调其他部门、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展社会事业领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下列部门对社会事业领域负有组织协调责任和业务监督管理责任。
(一)区教体局
1. 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展教育、体育领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 负责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体育学校(含体育活动)及其出租场地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各类中小学生文化、艺术、体育培训机构(未经教育部门审批许可的除外)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学生在校期间和学校组织的校外社会实践活动(家长委员会安排的除外)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各类体育俱乐部(未经体育部门审批许可的除外)的监督检查;负责依法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内容;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相关责任。
(二)区文化新闻出版局
1. 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展文化领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 负责文艺演出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博物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文化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履行重大文化艺术活动、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协调开展文物发掘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区卫计局
1. 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展医疗卫生领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 负责医疗机构(含私营医院、企业医院)和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医疗机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放射性、化学性、易爆炸性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护工作。
(四)区民政局
1. 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展民政领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 负责军休服务机构、养老机构、殡仪馆、陵园、公墓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发生后的救灾救济工作。
(五)区食药局
1. 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 负责药店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
(六)区旅游局
1. 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展旅游领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 负责旅游景区、景点、旅行社、星级酒店的安全监督管理;协调古商城保护开发指挥部开展周村古商城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下列部门负有业务监督管理责任。
(一)区人社局负责职业技术培训工作的综合管理;负责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人力资源市场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区住建局负责社会事业单位(含第五条1-6款所列生产经营单位,下同)限额以上建筑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供热、供(燃)气企业和社会事业单位开展燃气、热力设施设备监督检查;组织、协调社会事业单位检查、维护地下管线。
(三)区质监局负责社会事业单位特种设备、安全防护计量器具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区工商局负责对社会事业单位企业登记中,涉及安全生产登记事项的前置审批文件、证件进行审查;负责依法查处不涉及许可审批且无明确主管部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周村消防大队负责社会事业领域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协调社会事业领域有关部门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
(六)区公安分局负责社会事业单位购买、运输、存储剧毒化学品,以及购买易制毒(爆)化学品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九小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协调校园安全保卫、校园周边治安、文物挖掘的安全保卫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文化体育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七)区气象局负责社会事业单位防雷安全的监督管理。
(八)区城管执法局负责查处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社会事业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九)区环保分局负责社会事业单位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区交通运输局、周村交警大队依法履行校车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校园周边交通管理责任。
(十一)古商城保护开发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周村古商城保护开发范围内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区民宗局负责组织落实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事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属地监督管理责任。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社会事业单位限额以下建筑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由镇(街道)、村(社区)组织建设,或产权所有(或负有行政管理责任)的社会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事业单位(消防重点单位、“九小场所”除外)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
(四)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内校外托管场所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对“未经教育体育部门审批许可”的培训机构、体育俱乐部的监督检查。
(五)按照社会事业领域有关部门的部署安排,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事业单位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六)负责对检查(排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业务监管部门,报告情况要存档备查。
第八条 履行组织协调责任的部门,要指导、协调负有业务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负有属地监管职责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严格落实监管责任。负有业务监管责任的部门,要自觉服从组织协调部门的指导、协调,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社会事业领域行政执法工作(不是区级执法主体,不具备执法条件的部门除外),对社会事业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在社会事业领域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移交),并存档备查。
第十条 社会事业领域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未正确履行监管职责的部门、镇(街道),依法依规追究组织协调、业务监管、属地监管责任。
第十一条 负有组织协调、业务监管、属地监管职责的部门、镇(街道)要根据本规定明确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防止监管缺位,确保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11
周村区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萌水镇、商家镇、北郊镇的监管责任按照市级规定执行)商贸流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级以上监管的单位除外)。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商贸流通领域”,指从事商品流通和为商品流通提供服务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生产经营活动,包括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住宿(星级酒店除外)、仓储,以及特殊流通行业、专业市场。
第三条 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分为组织协调责任、业务监管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
第四条 区商务局负责区商贸流通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协调其他部门、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展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第五条 下列部门对商贸流通领域负有组织协调责任和业务监督管理责任。
(一)区商务局
1. 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展商贸、商贸服务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2. 负责大型商场、超市(商业系统、供销系统除外)、大型餐饮住宿场所(星级酒店除外),拍卖、典当、再生资源回收、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等特殊流通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三定”方案落实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管理责任。(本款所称“大型商场、超市”,指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购物场所;“大型餐饮住宿场所”,指床位数200张及以上的住宿场所,额定就餐人数200人及以上的餐饮场所)
(二)区服务业办
1. 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展专业市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2. 负责大型专业市场(北方布匹城、明珠国际家居、国际家具会展中心、沙发家具市场中心区展厅除外)、原商业集团系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区粮食局
1. 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展粮食流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2. 负责粮食系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粮油仓储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区供销联社
1. 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展农用物资供应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2. 负责供销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烟花爆竹储存和批发管理。
第六条 下列部门负有业务监督管理责任。
(一)区工商局负责北方布匹城、明珠国际家居、国际家具会展中心、沙发家具市场中心区展厅的安全监督管理;对商贸流通领域企业登记中涉及安全生产登记事项的前置审批文件、证件进行审查;负责依法查处不涉及许可审批且无明确主管部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区公安分局负责“九小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商贸流通领域涉及安全生产刑事案件的查处。
(三)区住建局负责商贸流通领域(含第五条1-6款所列生产经营单位,下同)限额以上建筑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供热、供(燃)气企业和商贸流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燃气、热力设施设备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商贸流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检查、维护地下管线。
(四)区质监局负责商贸流通领域特种设备、安全防护计量器具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周村消防大队负责商贸流通领域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商贸流通领域有关部门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
(六)区安监局负责烟花爆竹经营业户的监督管理。
(七)区城管执法局负责查处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商贸流通领域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依法拆除城市规划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的广告,以及严重影响规划、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筑。
(八)区气象局负责商贸流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防雷安全的监督管理。
(九)区经信局、区交通运输局按照“三定”方案落实物流业管理责任。
(十)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周村区工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暂行规定》(周政字〔2017〕3号)执行。
第七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属地监督管理责任。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商贸流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限额以下建筑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由村(社区)组织建设,或产权所有的商贸流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含集贸市场、农村集市)的安全监督检查。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商场、超市(商业系统、供销系统除外)、小型餐饮住宿场所(星级酒店除外)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本款所称“小型商场、超市”,指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购物场所;“小型餐饮住宿场所”,指床位数200张以下的住宿场所,额定就餐人数200人以下的餐饮场所)
(四)按照商贸流通领域有关部门的部署安排,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商贸流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五)负责对检查(排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业务监管部门,报告情况要存档备查。
第八条 履行组织协调责任的部门,要指导、协调负有业务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负有属地监管职责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严格落实监管责任。负有业务监管责任的部门,要自觉服从组织协调部门的指导、协调,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商贸流通领域行政执法工作(不是区级执法主体,不具备执法条件的部门除外),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在商贸流通领域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移交),并存档备查。
第十条 商贸流通领域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未正确履行监管职责的部门、镇(街道),依法依规追究组织协调、业务监管、属地监管责任。
第十一条 负有组织协调、业务监管、属地监管职责的部门、镇(街道)要根据本规定明确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防止监管缺位,确保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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