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周村区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

周政发〔2017〕39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44号文件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鲁政发〔2016〕23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6〕23号文件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淄政发〔2017〕6号)精神,加快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全区外来务工人员市民化、城中村城边村原有居民市民化、其他农村地区就地转移就业人口市民化“三个市民化”,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遵循“基本公共服务随人走”的原则,强化人口流入地政府的主体责任,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体系,加强对农业转移人口的基本公共服务有效供给,创造条件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二、政策措施

(一)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统一城乡各阶段学生的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继续实施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等教育惠民政策;足额、同标准安排各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全面实施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奖补政策,资金分配向接收农民工子弟较多的学校倾斜,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补助标准和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不低于省定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

(二)支持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就业服务体系。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平等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在就业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进城农民,免费享受政策咨询、信息发布、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并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创业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等扶持政策。招用农业转移人口达到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贴息支持。

(三)支持完善统筹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完善落实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实施城乡统一的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支付结算、经办服务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对于居住证持有人选择参加当地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按当地医保政策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并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缴费,财政部门按照当地参保居民同样的标准给予补助,避免重复参保、重复补助。深入实施城乡一体的医疗救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救助政策、救助内容、救助条件和救助标准统一。

(四)支持构建统筹城乡的基本养老保障体系。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将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或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等城镇社会保障制度覆盖范围,加快构建有利于人口流动、城乡一体的养老保障体系,促进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动。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政策,按照符合领取居民基础养老金条件的老年人口数和相关补助标准予以补助,落实缴费补贴政策,为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支持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保障体系。引导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落实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等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积极推进以城中村为重点的棚户区改造,促进城中村居民市民化。将公租房保障范围扩大到持有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符合条件的进城农民可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申领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区级财政在安排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尤其是城中村、城边村、建制镇棚户区改造任务重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六)支持小城镇和园区建设带动农民就地就近市民化。统筹上级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支持小城镇建设,增强其公共服务供给、产业辐射和就业吸纳能力,带动农村就地转移就业人口市民化。落实好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经济园区科学发展的意见》(淄发〔2015〕20号)文件精神,加快经济园区建设,推动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与新型城镇化有机结合,积极引导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等农村二三产业向小城镇、产业园区集中,强化产业就业支撑,就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

(七)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落实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责任,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进展情况,梳理主要事权项目清单,合理划分政府成本部分支出责任;强化企业社会责任,落实农民工同工同酬权利,依法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农业转移人口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完善参保缴费激励机制,强化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政策导向,引导农业转移人口积极承担社会保险费等成本,提升其自我发展和融入城镇的能力。

(八)支持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编制实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规划和城中村改造规划,并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做好衔接。鼓励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产业引导基金、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贴息或补助等多种方式,拓宽城镇建设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建设运营以及提供公共服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是中央、省、市、区部署的重点改革任务,区级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统筹用好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努力保障好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需求,积极推进市民化政策落实。

(二)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合法权益。国土部门扎实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对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业转移人口,按规定继续享受以土地为发放依据的各类农业补贴。要通过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逐步建立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相关权益退出机制,积极引导和支持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相关权益,促进相关权益的实现和维护,但现阶段要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要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进城落户农民在城镇居住、投资、创业,鼓励农民“带资进城”落户。

(三)健全完善农业转移人口统计调查制度。加快建立完善统一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统计指标体系,准确反映 “两个指标”变动情况,并列入统计公报。加快居住证办理工作进程,加强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和登记工作,为完善相关财政政策提供基础数据支撑。完善反映城镇化质量的指标体系,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监测制度,重点监测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创业、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城镇落户等情况,客观反映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展情况。

(四)强化部门落实责任。区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上级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的要求,围绕我区主要政策措施的重点,研究提出、按程序报批并会同财政部门落实好具体政策。区教体局负责牵头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的各项具体政策措施;区人社局负责牵头落实支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和支持完善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和加大农业转移人口就业支持力度的各项具体政策措施;区农业局负责牵头落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的各项具体政策措施;周村国土资源分局负责牵头落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各项具体政策措施;区房管局、区住建局负责牵头落实支持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保障体系的各项具体政策措施;区统计局、区公安分局负责向区直有关部门提供常住人口、户籍人口、农业转移人口(包括持有居住证人口)情况。

 

周村区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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