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
标题
周村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的政策意见发文机关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周政发〔2013〕31号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545G/2013-None
成文日期
2013-04-10
发文日期
2013-04-12
周村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的政策意见
周政发〔2013〕31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为加快推进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促进我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5〕12号)、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淄政发〔2007〕20号)和《关于推动齐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加快发展的意见》(淄政发〔2013〕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对前三家上市的企业,区政府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资金奖励,首发上市和再融资的企业,再按其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对在齐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奖励资金60%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40%奖励其他班子成员。
(二)前三家上市企业的董事长,区政府聘任其为“经济发展顾问”,出席区政府重要会议,参与区政府重要经济和决策活动。
(三)拟上市(挂牌)企业在上市(挂牌)过程中,因对利润、税收等进行规范而形成的地方财政增收区级收益部分,由区财政在增收后两个月内给予等额资金扶持。企业挂牌后,上缴地方税收增幅超过地方财政收入增幅区级收益部分,第一年按全额、第二年按50%,由区财政给予等额资金支持。
(四)对拟上市(挂牌)企业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区有关部门报区企业上市(挂牌)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给予行政处罚;上级部门处罚的,由区有关部门负责对口协调解决。
(五)拟上市(挂牌)企业在上市(挂牌)过程中一次性发生的各种权证过户费用,只按规定标准收取工本费。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有关部门应尽快予以补办相关手续,免收区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由中介机构收取的除外)。
(六)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上市(挂牌)企业或拟上市(挂牌)企业,土地出让金区级收益部分区财政给予优惠政策扶持。
(七)各级政府安排的各类面向企业的专项扶持资金或优惠政策,优先支持上市(挂牌)企业或拟上市(挂牌)企业申报。
(八)拟上市(挂牌)企业自建自用的生产性建设项目,自进入上市辅导或挂牌之日起,3年内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供热、供气、供水)。
(九)拟上市(挂牌)企业享受区政府优惠政策所获扶持资金,因企业自身原因,3年内不能实现上市或2年内不能实现挂牌的,补交所免费用,退还扶持资金。
(十)扶持政策由企业向区企业上市(挂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各相关部门予以兑现。
(十一)本意见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十二)本意见有效期5年,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截止2018年5月31日。
周村区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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