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
标题
周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村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发文机关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周政发〔2013〕33号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545G/2013-None
成文日期
2013-04-15
发文日期
2013-04-17
周村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周村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周政发〔2013〕33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驻周各行政事业单位:
《周村区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周村区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5日
周村区地震应急预案
目 录
为提高应对破坏性地震灾害能力,保障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淄博市地震应急预案》、《周村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处置破坏性地震灾害和其他地震灾害的应急与救援行动。
地震工作应遵循“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管理、属地为主,部门协作、军地联动,资源共享、协同行动”的工作原则。
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区防震减灾工作。发生破坏性地震,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自动转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发生一般地震灾害,由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支援,指导和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地震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抗震救灾指挥部等组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场所设在区地震局。
指 挥 长:区政府领导(Ⅰ级、Ⅱ级、Ⅲ级响应时由区长担任,Ⅳ级响应时由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区长担任)
副指挥长:区人武部副部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Ⅰ、Ⅱ、Ⅲ级响应时增加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民政局局长)、区科技局局长。
成 员: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体局、区科技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局、区水务局、区商务局、区文化新闻出版局、区卫生局、区环保分局、区统计局、区安监局、区政府法制办、区政府应急办、区科协、区红十字会、区粮食局、区供销联社、区人防办、区地震局、周村国土资源分局、周村规划分局、周村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区气象局、周村消防大队、周村广电中心、周村供电中心、周村武警中队、周村联通公司、周村移动公司、周村电信公司、周村财产保险公司、周村人寿保险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
区政府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对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和成员进行调整。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
(1)领导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2)了解和掌握震情、灾情、社情、民情及发展趋势。
(3)启动应急响应,宣布地震灾区进入应急期,确定预警级别和响应级别。
(4)组织震情、灾情信息发布与抗震救灾宣传。
(5)决定派遣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
(6)决定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组织和指挥对受灾人员实施紧急救援。
(7)决定派遣工程抢险抢修专业队伍,组织和指挥各类重点工程和基础设施的抢险抢修行动。
(8)决定派遣医疗卫生救援队,组织和指挥伤员救治、转运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理。
(9)决定调运救灾物资,组织和指挥受灾群众安置和各类生活物资供应。
(10)核实灾情,决定下拨抗震救灾资金。
(11)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12)组织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人民政府对灾区实施紧急支援。
(13)决定实施重点目标保护和交通管制等强制措施。
(14)请求市政府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对口支援。
(15)建议区政府呼吁其他区县支援,通过中国地震局、中国红十字总会呼吁国际救援组织援助。
(16)建议区政府向灾区发出慰问电,派出慰问团等。
(17)执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区委、区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以上事项一般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研究决定,特殊情况下由指挥长决定。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是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设在区科技局。
主 任:区科技局局长
成 员: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体局、区科技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文化新闻出版局、区卫生局、区环保分局、区安监局、区政府应急办、区地震局、周村国土资源分局、周村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周村广电中心、周村供电中心、周村武警中队等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同志。
主要职责:
(1)负责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各类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的信息联络。
(2)收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和民情,分析灾情发展趋势,了解和掌握灾区抗震救灾需求,及时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
(3)传达、贯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工作部署。
(4)提出抗震救灾意见和建议。
(5)协调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和灾区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之间的应急救援行动,并督促落实。
(6)接待区外地震灾害救援队、省市地震局以及邻区县地震现场工作队。
(7)组织协调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对一般地震灾害,支援和指导灾区开展应急与救援工作。
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
指 挥 长:副区长或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副指挥长:区人武部、区科技局、区民政局、区地震局和灾区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有关负责同志。
(1)组织、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2)传达、执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研究部署灾区抗震救灾行动,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3)调查、研究、统计、评估灾区抗震救灾需求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并提出紧急救援救助等意见、建议和措施。
(4)组织指挥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医疗救护队、工程抢险抢修队和志愿者开展应急救援,搜救被埋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排险。
(5)实施重点目标保护,实行交通管制,维护社会治安,保持社会稳定。
(6)指导、协调和帮助灾区政府转移、安置和救济灾民,接收和调运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条件。
(7)组织开展现场震情监视、地震烈度调查和灾害损失评估,平息地震谣传和误传。
(8)为外来救援队伍和现场工作队伍提供现场引导及相关工作保障。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本级地震应急预案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当地的抗震救灾工作,实施先期应急救援,贯彻落实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配合和协助区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应急救援行动。
区财政局、区民政局等部门以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应急资金和物资保障计划,安排地震应急救援资金预算,建立救灾资金投入机制。
区经信局、区民政局、区商务局、区供销联社以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上级和区政府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建立救灾物资调用机制。
加强各级各类地震应急救援队、医疗救护队、红十字应急救援队、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和志愿者队伍建设,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制定抗震救灾抢救抢险行动保障计划,建立应急救援技术培训和演练工作机制,提高救援技术水平和能力。(地震应急救援队伍类别及调用方案见表1。)
表1:地震应急救援队伍类别及调用方案
|
调用梯队 应急队伍 |
先期处置队伍 |
第一支援梯队 |
第二支援梯队 |
|
人员搜救队伍 |
灾区地震志愿者队伍;灾区地震灾害救援队;当地驻军 |
周村区应急救援队;山东省多种灾害救援队;区武警中队 |
国家、省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邻区县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 |
|
工程抢险专业队伍 |
灾区工程抢险专业队伍 |
区内工程抢险专业队伍 |
邻区县工程抢险专业队伍 |
|
次生灾害救援 队伍 |
灾区消防队伍 |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鲁中应急救援中心;淄博市核与辐射应急救援队;行业应急救援队伍 |
邻区县特种应急救援队 |
|
医疗卫生救援 队伍 |
灾区医疗卫生机构、灾区医疗卫生救援队 |
区内各级医疗机构;区红十字应急救护志愿工作队 |
邻区县医疗队和军队医疗队;邻区县红十字应急救援队 |
|
现场地震应急 队伍 |
灾区地震部门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 |
区内及邻区县地震现场工作队 |
国家、省、市地震部门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 |
|
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
灾区建筑物安全 鉴定队 |
区内建筑物安全鉴定队 |
国家、省、市建筑物安全鉴定队;邻区县建筑物安全鉴定队 |
各级各类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医疗救护队、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以及志愿者队伍的主管单位,应当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制定保障计划,配备、储备必要的生命救援、工程抢修抢险、医疗救护以及灾害调查与评估等装备。区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收集社会上现有的大型救援装备、技术设备以及特种设备信息,建立地震应急救援资源数据库(主要包括装备、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产权等的信息),以备应急救援调用、征用。
城区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所在地应当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规划建设并利用现有的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停车场、学校操场、人防工程、疏散地域和其他空地,设立满足应急避险需求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疏散演练。
区科技局、区地震局应逐步完成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建设,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和灾情速报网络,加强维护与管理,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反应迅速,技术系统运行正常。
宣传、科技、地震、教育、文化、广播电视、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应加强协作,不断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社会公众、在校学生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防震避震、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应定期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救援技术培训,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社区居民和在校学生开展避震疏散和自救互救、邻里互助演练。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结合各自的地震应急救援任务,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资源,开展各种形式的地震应急救援演习。
区地震局负责地震信息监测、收集、处理和存储,并将震情、灾情信息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地震局,3.0级以上地震同时报送区民政局,3.0级以上矿震同时报区安监局。
区地震局利用地震台网和宏观观测点,做好地震监测信息以及宏观异常的分析研究,组织震情跟踪与会商,及时提出地震趋势预测意见和预警建议。
按照可能发生地震灾害的严重性和紧迫程度,地震预警分为临震预警、短期预警和中期预警三个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表示。
(1)地震临震预警为Ⅰ级预警(红色),预警期一般为10日。
(2)地震短期预警为Ⅱ级预警(橙色),预警期一般为3个月。
(3)地震中期预警为Ⅲ级预警(黄色),预警期一般为1年或稍长时间。
(1)地震中期预警由国务院批准发布。
(2)地震短期预警和临震预警由省政府批准发布;在已经发布短期预警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情况紧急时,区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内的临震预警,同时向市政府、省政府和中国地震局报告。
(3)已经发布临震预警地区的人防部门,应当根据省、市、区人民政府的命令,利用防空警报系统及时发布临震预警或解除预警信息。
按照市地震局的要求,区地震局负责组织对地震短期预警区域的震情跟踪工作,依据震情的发展变化,及时提出临震预测意见,报市地震局和区政府。省政府决策发布临震预警,宣布进入临震应急期,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临震预警区所在的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进一步强化地震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
根据市地震局的要求,区地震局组织对地震重点危险区、应注意加强监视区以及区内其他地区的震情跟踪监视,依据震情的发展变化,及时提出短期预测意见,报告市地震局和区政府。省政府决策发布地震短期预警,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短期预警区所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加强地震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准备。
区政府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期预报意见(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和应注意加强监测区),部署全区防震减灾工作,实施有重点的地震灾害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
地震预警发布后,应依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
(1)加强震情监视以及地震前兆、宏观异常核实,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2)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部署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3)检查预警区内的地震灾害防御能力,提出有重点地加强各类建(构)筑物特别是重点建设工程的震害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
(4)检查、督导预警区内的“生命线”工程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筑工程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应急防御措施,做好应急抢修抢险与救援准备。
(5)各级各类应急与救援队伍进入应急救援待命状态,做好随时开赴地震灾区开展应急救援和抢修抢险的准备。
(6)检查、落实应急救援物资和抗震救灾资金准备情况。
(7)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地震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准备;依据震情的严重性、紧迫程度和危险区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群众避震疏散,要求学校临时停课。
(8)适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回答社会公众咨询。
(9)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宣传教育活动。
(10)加强社会舆情收集与分析,平息地震谣传、误传,维护社会安定。
区地震局配合省、市地震局随时对震情发展趋势进行监视与评估,当省地震局认为可以结束临震或短期预警状态时,由省地震局提请省政府结束临震或短期预警状态;中期预警区域内的震情趋势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预警期满自动解除。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与其相应的响应级别为Ⅰ、Ⅱ、Ⅲ和Ⅳ级。(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及指挥机构见表2,地震灾害分级标准见表3)。
表2: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及指挥机构
|
地震灾害级别 |
响应级别 |
抗震救灾指挥领导机构 |
|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
Ⅰ级 |
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 |
|
重大地震灾害 |
Ⅱ级 |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
|
较大地震灾害 |
Ⅲ级 |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
|
一般地震灾害 |
Ⅳ级 |
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
|
经初判启动地震应急响应后,如果发现应急响应级别与实际灾情明显不符,应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
||
表3:地震灾害分级标准
|
地震灾害等级 |
分级标准(出现情形之一) |
初判标准(震级) |
||
|
人员死亡 |
紧急安置人员 |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
||
|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
300人以上 |
10万人以上 |
1万间以上 |
M≥7.0级 |
|
重大地震灾害 |
300人以下,50人以上 |
10万人以下,0.5万人以上 |
1万间以下,0.3万间以上 |
6.0≤M<7.0级 |
|
较大地震灾害 |
50人以下 |
0.5万人以下 |
0.3万间以下 |
5.0≤M<6.0级 |
|
一般地震灾害 |
地震灾害指标均明显小于较大地震灾害标准,但部分建筑物有一定损坏,造成较大范围群众恐慌 |
4.0≤M<5.0级 |
||
启动Ⅰ级响应,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和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判据如下:
(1)区内发生5.0级以上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
(2)区内发生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启动Ⅱ级响应,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判据如下:
(1)区内发生5.0级以上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重大地震灾害: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上、1万间以下。
(2)区内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启动Ⅲ级响应,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较大地震灾害判据如下:
(1)区内发生5.0级以上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较大地震灾害:造成50人以下死亡,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下。
(2)区内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启动Ⅳ级响应,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抗震救灾工作。一般地震灾害判据如下:
(1)地震灾害各项指标均明显小于较大地震灾害判别依据,但部分建筑物有一定损坏,造成较大范围人员恐慌,为一般地震灾害。
(2)区内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1)区科技局、区地震局迅速将震情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地震局,同时报区人武部、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武警中队;根据初判指标提出应急响应建议;通过宣传部门利用各种媒介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2)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转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确定发布响应级别,组织领导全区抗震救灾工作。Ⅰ级、Ⅱ级、Ⅲ级响应由区长任指挥长,Ⅳ级响应由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区长任指挥长。
(3)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受灾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各自的应急工作职责和应急预案,迅速响应、了解情况、集结队伍、组织自救互救和抢险救援,实施先期处置。
(1)地震灾区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同时报区科技、地震、民政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报区政府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区地震局应当利用灾情速报网络,搜集地震灾情并对地震灾情进行快速评估。
(4)区政府应急办应当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上报市政府应急办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5)周村国土资源分局应当利用航空遥感或卫星遥感技术,收集、制作灾区影像和地图资料。
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
(1)区地震局分析、判断地震趋势,了解、掌握灾情,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并派出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迅速开展地震现场震情监测、宏观异常考察、地震烈度和灾情调查、地震科学考察等工作。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派遣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抗震救灾工作。
(3)与市地震局联系协调淄博军分区、山东省多种灾害救援部队、武警、消防参加抢险救灾,淄博应急救援支队迅速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
(4)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伤员救治;协调伤员的转移、接受与救治;开展卫生防疫,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对现场状况和风险源进行卫生学评估,进行现场卫生学处置。
(5)迅速组织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伍,修复毁坏的公路、铁路、水利、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基础设施。
(6)迅速组织化工、冶金、矿山等行业的专业维护队,做好次生灾害控制和防范工作。
(7)灾区政府迅速组织群众防震避震、自救互救,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参与地震应急与救援行动,协助各类救援队开展紧急救援活动。
(8)迅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组织转移和安置灾民;迅速启用救灾准备金和救灾物资,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
(9)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10)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保护重点目标和场所。
(11)组织区政府有关部门和非灾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受灾地区进行支援。
(12)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请求市政府支援。
(13)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与救援的动态信息。
(1)紧急救援。区公安分局牵头,协调部队、武警、消防、救援队等立即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抢救被压埋人员。
区人武部组织部队和基干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抗震救灾。
区安监局组织企业救援队伍就近参与紧急救援。
(2)医疗救助。区卫生局牵头,立即组织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队伍赶赴灾区开展伤员救治、心理疏导、卫生防疫、卫生监督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区食品安全保障。区发改局、周村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等有关部门迅速筹集和运送灾区急需药品药械,必要时启动区外调拨救灾药品药械工作机制。
(3)人员安置。区民政局牵头,制订和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迅速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品,协助当地政府组织转移和安置灾民,妥善解决遇难人员善后事宜。呼吁社会团体、公众提供援助,接收和安排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
区教体局立即组织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转移和安置,适时组织学校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在按有关程序征得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后,区红十字会通过上级和中国红十字会向国际对口组织发出提供救灾援助呼吁,接受境外红十字总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区商务局、区粮食局、区供销联社等有关部门负责紧急调配粮食、食品、饮用水等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区住建局迅速组织力量对灾区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被震损的建设工程开展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灾区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迅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提供救济物品、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必需品。
(4)应急通信。区经信局牵头,协调周村联通公司、周村移动公司、周村电信公司组织迅速修复被毁损的通信设施,启动应急通信系统,架设临时专用线路,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
区人防办组织防空机动指挥车赶赴灾区现场,为抗震救灾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交通运输。区交通运输局牵头,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迅速修复被毁损的公路、桥梁等设施。立即开辟救灾绿色通道,保证救灾队伍和车辆通行。组织应急救援运力,确保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及时运达和灾民转移运输需求。
(6)电力保障。周村供电中心牵头,迅速调集抢修队伍,迅速修复被毁损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优先抢修、恢复城区供电;启用应急发电设备,确保应急救援用电需求。
(7)基础设施。区住建局牵头,会同区水务局、区交通运输局组织力量对灾区城镇供排水、燃气热电、道路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设施和基础设施功能。
(8)灾害监测与防范。区地震局牵头,加强震情监视,强化地震监测,实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震情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震防范建议。
区气象局强化气象实时监测工作,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区环保分局负责组织灾区环境保护部门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协助灾区政府采取污染防控措施。
区环保分局、区安监局、区经信局等部门(单位)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放射性物质、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泄露事件。
区水务局等部门严密监视和预防水库垮坝、河流决堤、煤矿塌陷等地震次生灾害的发生,发现被损毁的水利堤坝和工矿设施,立即采取抢修排险紧急处置措施。
周村国土资源分局组织加强对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及地质灾害险情,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区经信局、区安监局、周村消防大队严密监视和预防地震引发的火情、毒气泄漏等次生灾害,及时扑灭火灾、排除有毒气体泄露。
(9)治安维护。区公安分局牵头,会同周村武警中队等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监狱、看守所等重点目标的警戒。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10)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区科技局、区公安分局、区文化新闻出版局、区政府应急办、区地震局、周村广电中心等部门(单位)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11)社会动员。区政府动员区直(双管)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的人民政府向灾区提供人力、财力、物力和技术等方面支援。团区委、区红十字会等单位组织动员志愿者参与灾区抗震救灾活动。
(12)损失评估。区科技局、区地震局牵头,会同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统计局、周村国土资源分局等部门负责地震灾害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13)恢复生产。区经信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局、区水务局、区统计局、区供销联社、周村财产保险公司、周村人寿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受灾工矿、商贸、农业、渔业等工程建筑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发放财产保险理赔资金,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和经营。
当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次生灾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次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基本稳定时,报区政府宣布应急期结束,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区内发生小于4.0大于3.0级强有感地震事件后,区科技局、区地震局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地震局上报震情。
震区所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启动本级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区地震局派出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开展应急工作。必要时请求市地震局派出现场地震应急工作组给予指导。
当矿区发生大于3.0级矿震,区科技局、区地震局形成《矿震速报》报区政府和区安监局。
矿震所在的镇政府应当责成并协助矿山生产经营企业调查、了解矿震的性质、震感强度和范围以及社会反应情况,并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区科技局、区地震局、区安监局。另外,要派出抢险抢修队伍,严防发生次生灾害,把矿震所带来的各方面损失降低到最小。
当某地出现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时,谣传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报告区科技局、区地震局。区科技局、区地震局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地震局,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专家组的部分专家分析谣传、误传的起因,提出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区政府开展调查、宣传和稳定社会的工作。
谣传、误传发生地的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做好谣传、误传事件的调查和地震科普、新闻宣传工作,采取措施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在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区科技局、区地震局应当部署和加强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地震应急准备等应急戒备工作。
与我区毗邻的区县发生地震灾害影响我区,对我区造成建筑物破坏和人员伤亡时,区科技局、区地震局根据震情、灾情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建议区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地震震级:地震震级是衡量地震大小的一种度量。文中M震级是指按国家标准(GB17740—1999)测定的地震面波震级。即震源深度小于70公里的浅源地震的震级。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由区政府批准发布。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各大企业,根据本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修订)本辖区、部门、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并按要求报送备案。
为不断完善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应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修订期限一般为3年。
区政府应急办、区发改局、区科技局、区民政局、区安监局、区地震局等部门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区直有关部门、大企业的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地震应急预案实施有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附件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区人武部:根据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请求,组织协调驻周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区发改局:安排重大抗震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区经信局:协调铁路、通信、电力、物资、医药等骨干企业的抢险救灾及应急保障工作。
区教体局:收集、汇总学校校舍损毁情况;协助灾区政府转移被困师生,组建临时校舍,恢复正常教学秩序;指导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区科技局:组织实施有关抗震救灾科研项目。
区公安分局:参与灾区紧急救援;指导灾区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指导做好灾区首脑机关、机要部门、金融机构及救灾物资等安全保障工作。
区民政局:组织核查灾情并统一发布灾情有关信息;指导灾区实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筹集、管理、分配救灾资金和物资;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组织、指导灾区开展应急救助和灾后民房恢复重建;储备、调拨救灾物资。
区财政局:安排区级抗震救灾支出预算,会同区民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拨付救灾资金;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区住建局:指导灾区城区被毁坏的道路、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参与震区建筑物的抗震性能评估鉴定,开展震后工程震害调查。
区交通运输局:修复被毁损的公路、桥梁、涵洞、隧道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交通畅通;协调、组织营运车辆,运送抢险救援人员、伤病员和救灾物资。
区农业局:指导灾区开展农业生产自救;配合财政部门落实灾害减免政策。
区水务局:组织、协调防汛抢险;负责水情、汛情、旱情监测,参与旱灾、洪涝灾害的灾情评估;保障灾区生活、生产用水的供应;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区卫生局:组织专家对灾区基本卫生状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处置建议;根据灾区需要组织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灾区临时医疗队,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及时监测灾区饮用水源等,确保灾区饮水安全;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置,控制疫情发生、传播和蔓延;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
区环保分局:负责灾区的环境监测,会同有关部门处置因地震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区统计局: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协助开展地震应急数据库建设。
区科协:协调各类学会的防震减灾研究工作,组织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
区红十字会:积极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区人防办:利用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系统,为抗震救灾提供场所和指挥手段;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以及疏散地域,为居民提供应急避难场所;利用人防专业队伍,参与灾害紧急救援;利用防空警报系统,发布灾情警报信号;利用人民防空宣传教育体系,普及防震减灾知识。
区地震局:对地震灾害进行监测和预报,参与地震灾害现场救援,组织地震现场监测,对地震次生灾害进行分析,提供震情发展趋势分析会商情况;组织地震现场灾害调查、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等工作
周村国土资源分局:组织开展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对重大地质灾害进行应急调查处理;制定灾后重建用地规划和优惠政策。
区气象局:预测天气形势,发布天气预报和雨情。
周村消防大队、周村武警中队:组织实施抗震救灾,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周村广电中心:协助开展抗震救灾宣传工作,组织、协调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周村供电中心、周村联通公司、周村移动公司、周村电信公司:指导和组织灾区抢修和恢复电力、通讯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和通讯畅通。
其他部门视抗震救灾工作需要做好相关工作。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