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
标题
周村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的通知发文机关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周政发〔2013〕21号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545G/2013-None
成文日期
2013-08-28
发文日期
2013-08-30
周村区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的通知
周政字〔2013〕21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快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创新,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同意淄博市及下辖县(区)人民政府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权的批复》(鲁政字〔2012〕278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的通知》(淄政字〔2013〕47号)要求,区政府决定,在全区开展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开展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是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重点内容,是健全完善行政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具体措施,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通过行政复议委员会,推行集中行使行政复议权,实现集中受理和集中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有利于整合、优化行政复议资源,增强行政复议的权威性、专业性和公信力,对于完善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时间和范围
自2013年9月1日起,在全区正式开展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除国税部门外,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再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改由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集中办理。
三、实施内容
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启动后,对区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实行“集中受理、集中审查、集中决定”。具体为:由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集中统一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区政府和区政府部门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负责受理案件的承办工作,依照有关规定对案件进行集中审查;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终结后,按程序以区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四、有关要求
1.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启动前已经受理的案件,相关部门应继续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公正作出决定,并做好案件的备案和统计报送工作;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启动后收到的行政复议案件,相关部门应及时转送至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并对当事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要求,各部门要根据今后执法工作实际,对行政执法文书中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3.为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各相关部门要确定一名政治素质高、业务素质强的人员作为行政复议联络员,名单确定后报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4.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要及时总结经验,认真研究解决开展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健全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工作措施,加强宣传教育和指导培训,推动我区行政复议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周村区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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