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周村区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区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有关部门“三定”规定,经审核确认,下列区级行政机关和组织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一、具有法定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37个)

( 一 )淄博市周村区发展和改革局

( 二 )淄博市周村区教育和体育局

( 三 )淄博市周村区科学技术局

( 四 )淄博市周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五 )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

( 六 )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大街派出所

( 七 )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丝绸路派出所

( 八 )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青年路派出所

( 九 )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永安派出所

( 十 )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城北路派出所

(十一)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王村派出所

(十二)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南郊派出所

(十三)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北郊派出所

(十四)淄博市周村区民政局

( 十五 )淄博市周村区司法局

( 十六 )淄博市周村区财政局

( 十七 )淄博市周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十八 )淄博市周村区自然资源局

( 十九 )淄博市周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二十 )淄博市周村区交通运输局

(二十一)淄博市周村区水利局

(二十二)淄博市周村区农业农村局

(二十三)淄博市周村区商务局

(二十四)淄博市周村区文化和旅游局

(二十五)淄博市周村区卫生健康局

(二十六)淄博市周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二十七)淄博市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二十八)淄博市周村区审计局

(二十九)淄博市周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三十 )淄博市周村区统计局

(三十一)淄博市周村区国家保密局

(三十二)淄博市周村区档案局

(三十三)淄博市周村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三十四)淄博市周村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三十五)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周村大队

(三十六)淄博市周村区消防救援大队

(三十七)山东省周村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2个)

(三十八)淄博市周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三十九)淄博市周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以上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予以公开。在区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今后,凡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区政府重新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20191231日公布的《周村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级行政执法实施机关(组织)的通告》同时废止。

 

周村区人民政府

2026115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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