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
标题
周村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发文机关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无文号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545G/2026-5564208
成文日期
2026-01-15
发文日期
2026-01-15
主题分类
组织机构-其他
有效性
有效
周村区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区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有关部门“三定”规定,经审核确认,下列区级行政机关和组织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一、具有法定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37个)
( 一 )淄博市周村区发展和改革局
( 二 )淄博市周村区教育和体育局
( 三 )淄博市周村区科学技术局
( 四 )淄博市周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五 )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
( 六 )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大街派出所
( 七 )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丝绸路派出所
( 八 )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青年路派出所
( 九 )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永安派出所
( 十 )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城北路派出所
(十一)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王村派出所
(十二)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南郊派出所
(十三)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北郊派出所
(十四)淄博市周村区民政局
( 十五 )淄博市周村区司法局
( 十六 )淄博市周村区财政局
( 十七 )淄博市周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十八 )淄博市周村区自然资源局
( 十九 )淄博市周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二十 )淄博市周村区交通运输局
(二十一)淄博市周村区水利局
(二十二)淄博市周村区农业农村局
(二十三)淄博市周村区商务局
(二十四)淄博市周村区文化和旅游局
(二十五)淄博市周村区卫生健康局
(二十六)淄博市周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二十七)淄博市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二十八)淄博市周村区审计局
(二十九)淄博市周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三十 )淄博市周村区统计局
(三十一)淄博市周村区国家保密局
(三十二)淄博市周村区档案局
(三十三)淄博市周村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三十四)淄博市周村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三十五)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周村大队
(三十六)淄博市周村区消防救援大队
(三十七)山东省周村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2个)
(三十八)淄博市周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三十九)淄博市周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以上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予以公开。在区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今后,凡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区政府重新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2019年12月31日公布的《周村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级行政执法实施机关(组织)的通告》同时废止。
周村区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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