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
标题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契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文机关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周政办字〔2012〕29号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545G/2012-None
成文日期
2012-06-07
发文日期
2012-06-08
有效性
有效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契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全面掌握我区契税税源情况,进一步加强契税征收管理,根据契税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契税专项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契税专项执法检查的重要意义
随着住房制度商品化和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加之企业改制的不断深化,契税已成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新的增长点,是近年来增长最快的税种之一。开展契税专项执法检查,全面掌握我区房屋买卖、土地出让转让以及企业改制、兼并、收购等房地产变化情况,对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确保契税及时足额征收入库,保障地方财政稳定增长;有效纠正和杜绝房地产开发公司截留代收购房户契税行为,解决购房户办证难问题,维护购房户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专项执法检查的范围、内容和方法
(一)检查范围。2011年以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承受转移土地、房产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对问题较为突出的纳税人可适当延长向前追究的时间。
(二)检查内容。房屋权属转移、土地出让、土地转让、土地划拨转出让涉及的契税政策执行及税款征收情况。具体包括: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
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与;
5、房屋交换。
重点检查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土地契税、已竣工未办房产证情况;契税征管中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赠与、交换等按规定进行计税价格认定情况,房地产开发公司截留代收购房户契税致使无法办证情况。
(三)检查方式。从财政、地税、房管、国土资源、规划、住建等部门分别抽调一名熟悉业务、工作责任心强的同志组成专项执法检查小组,依据房管、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2011年以来涉及土地、房产权属转移的信息资料,采取倒查方式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契税纳税人是否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取得土地环节的契税;申报缴纳契税的计税依据是否正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计税价格是否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其计税价格是否为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同时检查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是否依法缴纳契税。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竣工项目,符合办证条件不及时为购房户办理房产证情况。对已按规定在本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相关单位要帮助其办理房产登记,并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销售明细和售房合同、住房面积、房屋性质计算并缴纳税款。
三、专项执法检查的时间和考核奖励
此次专项执法检查的时间为,从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12年12月15日结束。区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于2012年底对本次专项检查工作进行考核总结。从发文之日起,初次办证购房户缴纳的契税,按照办证面积每平方米提取3元钱,用于奖励专项检查小组各成员单位。奖励金额由区财政局于2012年底计算兑现。
四、工作要求
本次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建立畅通的工作机制,确保检查工作顺利进行。税务、国土资源、房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国土资源、房管部门应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地产房产交易和出让转让情况有关资料,税务部门要及时向国土资源、房管部门提供完税或免税的各种证明,税务、国土资源、房管部门要定期核对有关数据,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做到应征税款应收尽收。积极做好契税征管的宣传和解释工作,敦促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做到边清理、边征收,对拒不缴纳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周村区契税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O一二年六月七日
附件:
周村区契税专项执法检查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陈思林 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副组长:于 军 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王怀志 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徐 峰 区纪委常务副书记、区监察局局长
孙爱吉 区公安分局局长
于学民 区财政局局长
李新业 区住建局局长
曲庆霞 区房管局局长
路国盛 区人防办主任
许 俊 周村地税分局局长
吴胜东 周村国土资源分局局长
朱向军 周村规划分局局长
汪德江 大街街道办事处主任
苏瑞刚 丝绸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鲍 滨 永安街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 慧 青年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永凯 城北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周村地税分局,许俊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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