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
标题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发文机关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周政办字〔2012〕30号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545G/2012-None
成文日期
2012-06-07
发文日期
2012-06-08
有效性
有效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掌握我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情况,进一步加强征管,有效堵塞漏洞,根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项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项执法检查的重要意义
随着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不断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越来越大。由于目前我区部分企业没有按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和房产情况纳税,致使各企业间土地、房产税负不同,不利于企业纳税人公平竞争,而且也影响到全区财政收入。通过深入开展对纳税人土地占用和房产使用登记情况以及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缴纳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于进一步夯实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基,杜绝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漏征漏管等税收违法行为,确保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税款足额征收入库,营造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促进和保障全区税收稳定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专项执法检查的范围、内容和方式
(一)检查范围
2010年至2012年度全区范围内涉及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土地、房产占用、开发情况以及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缴纳情况,对问题较为突出的纳税人可适当延长向前追究的时间。
(二)检查内容
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规定,纳税人持有土地使用证书的,按照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纳税,尚未核发土地证书的,按照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纳税。具体包括:
1、各类企业纳税人土地使用证书记载的土地占用情况;
2、各类企业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
3、企业实际用地是否符合审批的用地范围;
4、企业对核实后的用地面积有异议的,须经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批认可后报地税部门调整。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具体包括:
1、房产税纳税人房产证书记载的房产原值以及地价;
2、房产税纳税人账簿记载的实际使用的房产价值;
3、房产税纳税人实际使用的房产无账面价值或未在房管部门登记的,按照有关评估价值计算房产原值;
4、企业实际使用的房产是否符合相关部门的审批要求。
(三)检查方式
1、专项执法检查按照“边检查、边整改、边入库”的方式进行。房产税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新增房产不计提房产税或长期挂“在建工程”、是否任意扩大免税房产项目、有无以投资联营为名有意逃税行为,房屋租赁、评估房产增值入账是否按规定缴纳税款及土地价值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等违反房产税政策的行为。对纳税人应税房产数据不真实的,由地税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核定,对个别需要进行评估的应税房产,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鉴证证明。土地使用税重点检查应税面积、申报面积是否准确,是否按规定缴纳税款。对占地面积、土地权属不明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认定;对应税土地面积有争议的,由地税部门负责认定。
2、加大依法征缴力度。对检查出的少缴或未缴税款的违法行为,专项执法检查组要及时催缴税款,及时组织入库;对涉嫌故意逃税的,移交地税稽查部门依法查处;对拒不缴税或暴力抗税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建立定期调度制度。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周将工作开展情况向区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一次,由领导小组视情况调度督导。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结束后,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工作进行总结,书面报告区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审计、财政督查制度。区审计局、区财政局负责对本次专项执法检查情况进行进一步监督,在各镇、街道检查结束后,选取部分企业进行抽查,确保此次专项执法检查质量。对财政、审计查缴的漏征漏管税收收入,不算税务部门的任务和镇、街道的财力。
三、职责分工
(一)本次检查由各镇、街道具体组织实施。各镇、街道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专项执法检查小组,由镇(街道)财政、地税、公安、国土等部门组成,共同对辖区内的企业、个体经营户等纳税人进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专项执法检查,通过用地比对、实地核实等方法,掌握企业实际占地和房产使用情况并登记造册。
(二)地税部门要成立土地和房产专项执法检查机构,配合各镇(街道)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专项执法检查小组开展工作,负责相关土地和房产数据的对接与比对以及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国土资源、房管部门要及时准确地提供各企业占地和房产情况,配合各镇、街道开展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专项执法检查工作。
(四)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考核奖励办法,对各镇(街道)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专项执法检查工作进行考核并兑现奖励。
(五)区审计部门负责专项执法检查的督查。
四、考核奖励
此次专项执法检查从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12年12月15 日结束。区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于2012年底对本次专项执法检查工作进行考核总结。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计划任务情况进行定额奖励,超额完成的按超收部分的20%奖励;完不成计划任务的不奖励。
五、工作要求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区政府的部署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协调好各部门关系,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合理安排检查人员和检查时间,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本次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周村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项执法检查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2012年度全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任务及
定额奖励分配表
二O一二年六月七日
附件1:
周村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陈思林 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副组长:于 军 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孙爱吉 区公安分局局长
于学民 区财政局局长
杨延明 区审计局局长
曲庆霞 区房管局局长
许 俊 周村地税分局局长
吴胜东 周村国土资源分局局长
张开俊 王村镇镇长
王永庆 南郊镇镇长
卢永财 北郊镇镇长
汪德江 大街街道办事处主任
苏瑞刚 丝绸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鲍 滨 永安街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 慧 青年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永凯 城北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督查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周村地税分局,许俊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督查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审计局,杨延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2012年度全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收入任务及定额奖励分配表
单位:万元
|
区划 |
房产税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周村国土资源分局奖励 |
区公安分局奖励 |
区财政局奖励 |
||||||
|
任务 |
奖励分配 |
||||||||||
|
任
务 |
增 收 额 |
奖
励 |
任
务 |
增 收 额 |
财 政 所 |
地 税 局 |
派出所 |
||||
|
镇街道 合计 |
2800 |
408 |
60.00 |
8800 |
1503 |
45 |
45 |
15 |
10 |
10 |
10 |
|
北郊镇 |
317 |
46 |
6.80 |
1415 |
209 |
6.75 |
6.75 |
2.25 |
|||
|
南郊镇 |
300 |
44 |
6.42 |
1418 |
206 |
6.70 |
6.70 |
2.23 |
|||
|
王村镇 |
171 |
25 |
3.66 |
1066 |
302 |
8.43 |
8.43 |
2.81 |
|||
|
城北路 街道 |
576 |
84 |
12.34 |
2060 |
300 |
8.39 |
8.39 |
2.80 |
|||
|
丝绸路 街道 |
267 |
39 |
5.72 |
730 |
106 |
3.40 |
3.40 |
1.13 |
|||
|
青年路 街道 |
317 |
46 |
6.80 |
592 |
160 |
4.37 |
4.37 |
1.46 |
|||
|
大街街道 |
240 |
35 |
5.14 |
715 |
104 |
3.37 |
3.37 |
1.12 |
|||
|
永安街 街道 |
612 |
89 |
13.12 |
804 |
116 |
3.59 |
3.59 |
1.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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